书城政治毛泽东邓小平民族理论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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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毛泽东邓小平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实践(3)

其三,邓小平为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健全法制,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邓小平把加强法制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制紧密结合起来。他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所有国家基本制度要走上法制轨道。在邓小平这一思想指导下由他负责,1984年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党中央着重指出:“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省、区也先后制定了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涉及禁毒、边境贸易、民族教育、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这样,在全国民族地区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所有这些,既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发展,也是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发展和补充。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向法制化、制度化迈进。近几年来国际上民族冲突那么严重,东欧、前苏联发生剧变,但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实行优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却能保持稳定,各民族和睦相处,显示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邓小平在考虑有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问题时,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强调少数民族要当家作主。他指出:“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邓小平认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民族地区现代化服务,为民族区域自治作出贡献。最近,有文认为,邓小平把民族区域自治及其法规建设推向新的台阶,使之适应时代需要,趋向完善。该文指出:“邓小平在西南地区实行或准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所做的艰苦卓越的工作,为党和国家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和实践经验;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做出了比解放初期更大的新的历史贡献,这就是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实施。”邓小平成功地解决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主要课题,其卓越贡献有:一是在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指导思想上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创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基本原则,充实了马列主义关于解决民族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原理,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方法和原则提到哲学认识论的新高度;三是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根本任务;四是指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这些研究和评价是切中实际的。

其四,邓小平用“真正实行”四个字表达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执行的态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真正实行”当然不能停留在书面上而是要在实践中加以落实、兑现。为此,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兑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学者认为“邓小平之所以坚持主张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原因在于他对各民族共同繁荣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的深刻认识”,“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是“邓小平同志实事求是思想在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政策上的表现,其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金炳镐先生认为,“从国情出发,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邓小平民族工作思想的核心”。“邓小平同志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政策和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的情况;二是《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要‘兑现’;三是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制度,是以把民族地区经济搞上去为基础;四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他还认为邓小平提出的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真正含义,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二是说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使作为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各民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是对“真正实行”四个字内容的高度概括。由此可见,邓小平强调“真正实行”四个字的意义,“就不是形式上、表面上,而是实质上、实际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它是通过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法定的自治权”;“真正实行”强调经济发展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除具有“从数量、结构、素质上都过硬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外,“还需要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民主意识培养,改革陈旧的体制和观念”,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建立民族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各民族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

四、几点结论

通过以上历史考察、分析比较可以清晰明确地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和以邓小平为首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到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史无前例的创举,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制度。民主革命时期,党和毛泽东逐步放弃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并逐步确立起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政策与法规,表明了党和毛泽东在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方面走向成熟,表明毛泽东在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民族情况、民族关系情况和中国历史上革命斗争的情况和基础上,“提出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严肃态度和客观真理性”。充分说明了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具有科学性、真理性的特点,它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正确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一决策“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道路”。尤其近几年一些联邦制国家分裂的形势,更说明毛泽东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英明、伟大、科学和正确。

第二,邓小平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又大胆创新。他紧密结合民族工作新的实际,给一些原有的理论赋予新的内容,他还以极大的理论勇气和政治胆识,开创了新的领域,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他提出要“兑现”、要落实,态度要“老老实实”、“实事求是”要“真正实行”;他强调,让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关键在培养和造就大批民族干部;他首次把生产力标准引入民族工作,把“发展”理念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质。在他的努力推动下,目前已培养270万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全国各民族聚居地区已建立159个民族自治地方,45个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已实现了区域自治的愿望。与毛泽东的民族理论相比,邓小平的民族理论更具现实性、实践性、务实性的特点。同时,邓小平的上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高瞻远瞩地洞察和把握了当代民族、民族问题的普遍状态,具有时代的理论高度、深度和广度,是观察和认识当代民族问题的理论指导,是当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第三,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党和毛泽东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中形成了成绩与曲折“交叉并存”的情况。1957年夏季开始的党内整风运动由于毛泽东对形势估计过于严重,在后期出现了扩大化现象。1958年中共八届二次会议以后,全国开始进入“大跃进”时期,“左倾”指导思想继续抬头,在民族理论上片面强调“民族融合”,在民族实际工作中否认“民族差别”,“普遍忽视自治权利”,“有些民族自治地方被取消或合并”。特别是在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从而使“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点被当成任何历史时期都适用的马克思主义真理。“‘文化大革命’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破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申报、建立工作被全面停止,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根本无法贯彻落实。“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比1954年《宪法》中相关规定是一个极大的历史倒退”,“使民族区域自治失去了实际内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重新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地位。从1980年3月到1984年3月,在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直接关怀下,先后召开了多次会议,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邓小平的主持下,1981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写进了“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接着1982年颁行的《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还增添了一些具有时代精神的新内容。198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由7章67条构成)是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是对毛泽东主持颁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轨道,这是邓小平对民族区域自治建设作出的又一巨大贡献。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第四,毛泽东很重视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也很关心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与毛泽东相比,邓小平把民族地区发展和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联系起来,他紧紧扣住社会主义的本质论,对民族发展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战略步骤、发展动力、外部条件、领导核心及依靠力量等诸方面进行了阐述和指导,开创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新局面,使各民族走向了平等互助、共同发展、团结统一、共同繁荣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