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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什么是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1.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指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法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转移的强制措施。

税收保全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税务机关顺利履行其税款征收职能的重要保证。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一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使税务机关将来的征税决定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很显然,如果纳税人没有这些行为,是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二是纳税人逃避纳税的行为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到来之前发生的,否则,税务机关就应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而不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什么?

(1)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纳税人的范围的限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比如获得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等不属此范围。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逃避纳税行为必须是有根据的,否则,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2)在纳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是: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此处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此处所指的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税收保全的终止。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此时税收保全措施当然自然终止。

(4)如果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税务机关将要承担因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比如,对不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查封财产价值大大超过其应纳税款等;二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继续受到限制。

2.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法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后仍不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强行征收其相当于欠缴税款和因欠缴税款所应缴纳的滞纳金的财产,并收入国库的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面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涉及到国家和纳税人两方面的利益,它不仅要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不能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强制措施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行事。首先,只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能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其次,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先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最后,还必须有完备的税收执法文书。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包括滞纳金,但不包括罚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而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是税款的正常延伸,应与应缴税款一起作为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罚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滞纳金不同,不是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因此,罚款不包括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中。

③税务机关对拍卖收入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的部分要及时入库。对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的拍卖所得收入中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的部分要及时、足额地入库。如果拍卖收入扣除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则应立即退还给当事人;相反,如果拍卖收入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则应依法补征。

参考文献

1.张绪华编著:《小型酒店餐饮企业会计、税务、审计一本通》,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候立新主编:《管理者必备财务管理手册》,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第十二章 餐饮店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