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股权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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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筹备

在中比基金的组建框架、投资方向等总体方案获得批准以后,具体的基金章程修订、工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注册登记、税收注册登记、外汇管理备案登记、资本金募集等工作,由专门成立的中比基金筹备组负责承办。

2.1成立筹备组

2003年4月1日,财政部、比利时政府、中国的海通证券公司和比利时的富通集团4家发起人共同正式成立了中比基金筹备组。财政部派出金融司官员缪跃建担任基金的筹备组组长(后来任中比基金第一任董事长),4家发起人分别派代表,作为筹备组成员参加筹备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筹备组主要成员有:吉宇光、孙家华、吕厚军(海通证券公司代表)以及比方代表威尔玛斯先生(比利时国家投资公司总裁)、托森斯先生(比利时政府首席律师)、杨森斯先生(比利时富通集团首席代表)等人。

基金筹备组的日常工作由缪跃建带领筹备组办事机构的3名日常工作人员办理。这3名工作人员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毕业生杜焱、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硕士毕业生魏星、借调人员祁晓双。筹备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中比两国政府商定的筹建方案对《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章程》(草案)作进一步修订,经基金发起人会议议定后,主管机关及工商管理机关审批。

(2)根据中比两国政府商定的筹建方案,修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资产委托托管协议》,经基金发起人会议议定后,主管机关及工商管理机关审批。

(3)办理设立基金的工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注册登记、税收注册登记、外汇管理注册登记等事宜。

(4)选定中比基金办公场所,并进行基金成立后正常运转之需的相关准备工作。

(5)组织基金注册资本金的募集工作。

(6)中比两国政府商定的应由工作小组完成的其他工作。

2.2探索开拓

2003年的4月,正值我国“非典”(SARS)开始肆虐的特殊时期,在广东、深圳蔓延,后发展到北京成为重灾区,社会上弥漫着极度的恐慌气氛。凡经历过那段非常时期的人,都有着深刻的记忆。政府机关甚至大部分企业都相应缩短了工作时间,拒绝外单位人员进入,有的甚至关门。但中比基金却开始了艰难的沟通、协调、咨询、商讨等工作。幸运的是,这场突如其来的几乎席卷全国的大瘟疫,在党中央的直接指挥下,很快就过去了。在摸索中求生的中比基金,筹备设立时期需要法律的支持,也更需要政策的支持,与其说与政府机关沟通咨询,实际上是探讨摸索怎样才能更准确地套用现行的相关法规,使成立后的中比基金的运营更具合规性,这是中比基金健康发展的前提。

在我国关于股权投资行业没有现成的法规的背景下,中比基金的筹备工作只能在探索中开始。基金筹备组很快拟定了工作计划和时间表,逐渐进入正轨。

筹备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拟订基金的主要文本。根据中比两国政府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和国务院的批示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意见,筹备组与发起人各方协调,尽可能地按照《公司法》加入了更多的保证市场化运营的条款,对原基金的章程、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协议、资产托管协议等文本都作了细致、全面的修改。先后召开了三次发起人会议和多次筹备工作协调会议,讨论研究各文本中的条款,保证股东权益是所有文本以及所有条款的主线,因为,把握住维护基金股东权益,是顺利完成基金募集计划的前提。

第二阶段,开展基金的资本金募集工作和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一个基金能否顺利成立,完成募集计划是关键。以私募形式进行募集,主要的做法是分别到募集对象(企业和机构)登门拜访,向对方展示拟成立后的基金的优势、特点,以及前景设想和运作体制、组织架构等,实际上是向对方就股东权益作出承诺。一个基金的运行模式、盈利预测等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关键问题,是筹备组事先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试想,如果一个即将成立的基金,没有一个能够被招募对象认可的规范的运营模式,以及令人信服的运营程序和理想的盈利预期,谁也不会轻易拿出钱去打水漂。

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前的予核准基金名称时,因为未出台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中比基金名称的确定也有很多技巧,包含了更多的含义。一个基金的名称,需要尽可能地概括出基金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其特有的优势地位,还应尽量体现出其经营目标和理念等。《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涵盖了以下内容:一是中国和比利时两国共同创办的一个投资企业;二是直接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的机构。

中比基金的名称仅供参考,各个基金的内部情况以及设计思路是不尽相同的,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中比基金的筹备工作中,除了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发起人各方协商拟定以外,还有大量琐碎的工作,诸如完善筹备组的办公环境,落实筹备组工作人员,建立行政文档文秘等基础工作。有外资加入的基金,还需要获取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以便在银行开设外币账户,以保证募集资金安全足额到位以保证顺利办理验资手续。

一个基金的筹备工作,最关键的是各法律文件的准备工作。在外人看来,这一切都会进行得十分顺利,各项法律文本有现成格式,各方发起人利益一致,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应该可以较为顺利地完成基金发起人协议、章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然而,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因为中比基金本身具备的“政府背景”,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把中比基金建立成一个政府型的投资基金,还是把中比基金建立成为一个虽具有政府背景但又切实能够实行市场化运营模式的、能够真正体现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

在客观上,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应该独立承担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独立向市场承担责任。若采取行政指令式的运营模式,则发号施令的行政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自然就要由决策者来承担,决策者就是责任者。因此,实行市场运营机制,可以使政府免除了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这一因素也是中比基金坚持市场化运营模式的初衷之一。

2.3发起人利益与全体股东利益的一致性

实际上,在中比基金筹备和募集工作中,多方利益的一致性一度成为基金发起人与募集对象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说到底,全体股东权益平等,是一个基金乃至任何一个公司型企业必须坚持的第一原则,否则,募集资本金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财政部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注资中比基金,其实另有他意:

一是财政部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以及管理考核等需要进行尝试。

二是对传统的公共资金(财政资金)在经济建设领域的财政投入方式的探讨,通过股权投资这种“国际通行”的模式,对财政资金的运用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三是政府资金在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基金(VC/PE)发挥功能作用方面进行探索。

实践证明,中比基金作为一个先行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发展我国股权投资业以及规范市场运营,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中比基金的设立,直接为基金的4家发起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资源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比基金的筹建和审批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作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的主管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关注着风靡全球的金融投资体制的发展,但是由于体制、政策,以及理论、认识等方面的种种原因,多年来PE/VC在我国一直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向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面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比基金的实践,更加完善了一整套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必将极大地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大规模地诞生和发展,实体经济将得到更充裕的资本源。实际上,近几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试点工作已明显加快。尽管发展中的中国的股权投资市场还没有引起各阶层的足够认识和重视,但却是致力于经济建设的政府和追求利润的投资机构,以及急需寻求扩容发展的企业都没有忽视和放弃的市场。政府在逐步向市场靠近,向股权投资市场靠近,在研究如何才能更快更稳妥地发展股权投资市场。

比利时政府通过对中比基金的参与,也将分享稳定增长的中国经济的大“蛋糕”,并试图以中比基金的投资方式与“外国政府软贷款”为代表的外交式的、财政合作方式并驾齐驱,这也使得比利时政府在欧盟对华经济合作领域占得先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操练中比基金和海富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率先积累了宝贵的直接股权投资经验。由于证券行业管理政策方面的限制,目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发放的“直投牌照”的证券经营机构还为数不多,但不远的将来,会有更多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直投许可。

比利时富通集团是最早参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国际金融公司之一,通过与海通证券合资成立海富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功介入了中国刚刚起步且前景无限的资产管理业务。富通集团不仅参与了中比基金,还作为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参与了中比基金的资产管理工作。富通集团在2008年金融海啸的袭击下,其他类资产和项目投资都遭受到大幅贬值,唯有投入中比基金的资产(1亿欧元),增值4倍以上。除此,比利时富通集团通过参与中比基金的管理运作,对中国经济改革发展进程以及市场商机等,都将进一步得到了解,从而把握商业机会。可见,比利时富通集团也是中比基金的受益者之一。

2.4关于“关联关系”的认识

在任何商业机构或企业中,都特别注意回避“关联关系”问题。但笔者对“关联关系”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中比基金的股东结构及资产运营体系中,也存在着“关联关系”,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既是基金的股东,又是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人们通常会认为“关联关系”是应该极力回避的,但通过中比基金的实践认为,关键的问题是运营机制是否市场化,责权利关系是否清晰明确,运营操作程序是否严谨、合理、科学。中比基金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每每在董事会会议上承受更大的压力,他们组建的管理团队,能够更加勤奋尽职地进行基金的资产管理运作,2005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第一笔投资,到2008年1月便成功上市4个公司,可见其管理团队效率之高。中比基金仅仅运营4年,基金总资产的增值幅度就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2007年开始,中比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公认的资本增值最大的股权投资基金,也被国家发改委定义为运作模式和市场行为最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筹建中比基金时,筹备组就积极地将“关联关系”转化成为“连带责任”关系。在基金的募集阶段,这一点也是必须向招募对象重点解释的敏感问题。因为,如果不能充分保证其他股东的权益,募集对象则不可能加入。

设立中比基金是所有发起人股东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对发起人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利益的一致性,但也存在个别利益点的不同。个别利益点的区别以及可能的担责,导致了在制订规则时各自角度不同,相应增加了制订基金运作框架文本的难度。好在终极利益的一致性,一切问题经过讨论和协商都得到了解决。

一般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运营管理体制与注册资本金被称为设立一个基金的三大要素。发起人要素的重要意义在于,作为基金的创办者和组织者,也是基金未来的股东之一,在基金的特殊地位、权利、义务和负有的责任,以及其设立基金的行为,对新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基金成立以后,发起人股东则应与其他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利益,当然义务也是同样的,只是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从一般意义上说,由于发起人股东基本都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上可以优先享有基金运营产生的利益(即类似于公司并购时体现的控制权溢价)。所以,一般在公司立法上,在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发起人股东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及对资本金的管理使用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或制约,如“回避原则”、“揭开面纱原则”等,目的是要保护那些非控股股东(即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的基本权益,保证基金债权人的利益平等。另一方面,股东的基本权力体现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权力行使中,在《公司法》的相应条款中,规定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保证了所有股东“同股同权”的地位。当然,在《公司法》的相应条款中,也为“例外条款”预留了空间,比如允许在公司章程中对此项内容作出例外的补充规定,这也是“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

在中比基金的章程中,对于4家发起人股东是否应该拥有特殊的权力,结论是,既然在基金遇到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发起人股东都必须向基金承担责任,因此,在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应该拥有否决权。关于这一点,在中比基金的章程中的表述方式为“重大事项须四方发起人一致同意”。

关于中比基金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资产委托托管协议》等基金重要的法律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比如,基金资产管理人和基金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等,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应该说,《基金章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资产委托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核算办法》等,都是基金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得以顺利成立,规范有效地运行,能够为投资人获取理想的投资回报的重要保证。基金章程是基金范围内的“宪法”,是基金有关的协议、合同、管理制度等法律文件、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运营体制中的规章制度等文本的基本依据。《基金章程》以《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为依据,必须做到公正合理,能够支持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真正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基金的运行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可能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

2.5关于公司型运营架构

基金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具体设定了基金的资产管理运作模式。中比基金的资产委托管理模式应该说是一个创新。在筹备中比基金的若干年前,《证券投资基金法》指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开始运用委托资产管理的经营模式。无论是封闭式的还是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均采取公开募集的信托模式,即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募集并以管理人的名义运作募集到的资金。但是,中比基金是公司型的私募基金,又是封闭型基金,在中比基金之前的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其运作模式一般也都是自我管理型的。中比基金采用公司型架构加之委托资产管理的运作模式,尚未有先例。中比基金实际上参考了信托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模式,但基金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绝不是一味地直接照搬。既然基金是公司型的,在本质上说,基金就是作为投资主体的战略投资人,基金的投资者就是基金的股东,基金设有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独立的财务会计(包括独立的财务账簿及人员),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这其中大部分问题可以解决,没有障碍,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经理人员的设置成为障碍。因为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应设经理,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会计等,如果照此设置,委托进行资产管理就无必要了,重复的机构设置无端地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当然也不可能请专业的管理团队实施资产管理运作。公司型基金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否与《公司法》相冲突?筹备组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法》中规定的“经理”,并没有指明一定是自然人,经理人也可以理解为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理团队或称为专业机构。这种理解在法理之中。

在拟订基金资产管理协议的过程中,也必须保证公司型架构体制,还需对其他一些技术性操作问题进行探讨和界定,比如,基金资产管理人与基金资产托管人的权力特别是监督权的设定,基金印章的使用权限、范围等管理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主会计责任以及管理成本控制等问题。

2.6国家领导人重视和关怀中比基金的设立

2004年5月初,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比利时,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温家宝总理与比利时首相伏思达作为鉴证人参加了4家发起人签署《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章程》的仪式。温家宝总理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即将成立的中比基金给予高度评价,提升到是促进中比两国政府外交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合作项目的高度。

资料:

新华社布鲁塞尔5月5日电(记者吴黎明袁炳忠)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说,他与比利时首相伏思达以及其他比利时领导人的会谈和会见富有成果。他对比利时的访问有“三个第一”。

在与伏思达会谈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温家宝说,这是他作为中国国务院总理第一次访问比利时,必将推动中比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此次中比签署的《中比关于加强政治对话的联合声明》是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个这种内容的联合声明”;中比签署的《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章程》也是中方和外方签署的“第一个这样内容的章程”。

谈及中比经贸合作,温家宝提出:第一,要进一步扩大中比双边贸易。虽然去年中比贸易额达到67亿美元,但只占比利时整个贸易额的5%,扩大双边贸易还有潜力。第二,进一步扩大双方的合作领域,特别是在能源、环保和高科技领域的合作。第三,加强中比企业间的直接合作,欢迎比利时企业积极参与实施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2004年5月5日新华社稿件,摘选)

应该说,中比基金章程的正式签署,已经成为温总理访问欧盟及比利时的重要外交成果之一。如何将这一外交成果真正落实并开花结果,还需要筹备组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

2.7冲刺(中比基金募集与登记注册)

在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比基金的名称的予核准批复文件后,筹备小组立即行动,开始了紧张的募集和注册登记工作。

中比基金四方发起人会议决定,立即成立基金募集和注册登记工作执行小组,筹备组长缪跃建担任募集执行小组组长,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吕厚军担任募集执行小组副组长,募集小组成员由筹备组工作人员和即将成立的海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组成。财政部和海通证券公司成为中比基金募集资本金的主力军。

中比基金资金募集和注册登记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中比基金募集工作文件和相关制度规则。开始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的频繁接触,及时征得对中比基金设立过程中各项细节的具体意见。募集小组抓紧完成基金募集所需文件、路演用宣传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印制工作,并提交了基金募集应急方案。其中,拟订招股说明书是最重要的筹备文件之一。募集小组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发现,很多战略投资者虽有意向但并不能确定,主要原因有:一是国有企业须履行复杂的内部报批程序,内部报批审批的决策周期需要一定的时间。二是2004年市场资金面趋于紧缩,有些企业的现金流暂时不能满足投资划款计划的要求。三是对基金的“行政色彩”还心存疑虑,担心中比基金的“政策性”太强,若是按照行政指令模式管理运作,对其运营效率和资本效益持怀疑态度。四是对已选定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与基金存在的关联性问题有顾虑,担心具有关联性的“特殊股东”与其他一般股东权益难以保持平等。

募集执行小组意识到,以上因素极可能成为顺利完成募集任务的障碍,因此,在《招股说明书》中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1)提高基金董事级股东入股的最低额度,将董事级股东的入股门槛设定在1亿元人民币,这在客观上使中比两国政府股东成为中比基金董事会中的最小股东,明显减少了今后基金运营管理中的政府指令色彩。同时,在说明书中特别强化了中比基金将坚持市场化运营模式、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的概念,政府股东在基金运营中与其他股东一样行使同等权力,政府不搞行政指令,更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

(2)突出强调了股东权益平等、同股同权的原则。

(3)明确强调在赋予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资产的权力的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遵规责任。

(4)赋予资产托管人以最高监督权力,以防止基金运营中发生内部道德风险和规避市场投资风险。

应该说,筹备组对以上内容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潜在投资人的一些顾虑,使得基金的募集工作得以进展。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按照“私募规则”,向特定对象分送招募相关文件和宣传材料,并登门拜访(路演),热情耐心地解释对方提出的问题。筹备组组长带领工作人员,分别登门拜访的大的集团公司有: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保基金、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喜之郎集团公司(唯一的民营企业)、中国远洋集团、中国国航、中国电信、中旅集团、中铝集团、中国神华、中技公司、中仪公司、中国通用、中煤集团等公司。中比基金发起人股东之一的海通证券公司,发动其在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资源及客户资源,积极行动传递中比基金募集信息,做了大量的工作。筹备组还在京、沪等机构投资者云集的城市召开了基金招股推介会。

第三阶段,根据投资者反馈信息,有选择地到重点募集目标单位进行解说演讲,进行一对一的推介。第一轮下来,募集工作小组发现,潜在的目标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不十分强烈,大部分公司的答复是“研究研究”,甚至有些目标公司根本没有兴趣。

此时的中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持续低迷时期,股市已经经历了长达两年多的低迷,交易清淡,成交量大幅萎缩,且依然呈现下跌的趋势。显然,长期低迷的股票交易市场直接影响到股权投资基金的筹备和募集。我们知道,股票市场的低迷直接影响到社会货币的流通量,也会造成部分企业资金的紧缺,特别是以股票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又是PE/VC基金最重要最理想的退出渠道,低迷的市况,将导致基金投资的企业实现IPO将更加艰难。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中比基金的募集目标公司都是一些大型企业,企业内部关于投资中比基金事项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程序复杂繁琐。还有些公司对基金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的个别条款有一些疑问,如在基金《章程》中规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基金发起人一致同意的条款,认为这一条款带有股东权力不平等的色彩。有的较小型的企业认为,进入基金董事会的门槛太高(1000万欧元),虽有加入的意愿,但在短期内难以拿出大笔的资金。还有的募集对象认为,设定的2.5%的固定管理费率偏高,基金运营成本较高。也有的公司对未来的资产管理团队的能力表示疑虑。总之,不认同意见反响很大。

从股权投资还不能被广大投资者认可,机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的角度来看,提出疑虑不足为怪,毕竟是一项重大的投资决策。由于传统观念和社会信用环境缺失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许多都坚持要求参股甚至控股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或至少要求在投资方面有决策发言权。但是,成熟的“GP/LP文化”(包括公司型基金)实际上是限制基金投资人对基金资产管理实施干预的,否则,基金资产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就会落空,不但直接影响投资管理的效率,也影响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不利于培育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更可能影响到投资收益。更重要的一点是,势必造成权力与责任的混淆,可能会埋下严重的后果隐患。

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中比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3个月过去了,募集进度仍不理想。无奈,中比基金筹备组向发改委提出了延期的申请。

然而,在这时却有许多非国有的投资机构看准了PE/VC基金的投资机会。许多国外及外资背景的财团已开始大展拳脚。让业内人士津津乐道的是2004年4月,鼎晖联合6家机构向分众传媒注资1250万美元(分众传媒当月的利润仅50万美元,而4个月后就神奇般地变成了100万美元)。

经过募集小组重点工作,中比基金引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等国内一些具有远见卓识和开拓精神的著名的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关注。随后,一些机构也对加入中比基金逐渐表现出兴趣。值得一提的是,中比基金筹备组特别希望能有民营企业的加盟,以建立一个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基金,这样更能够体现出中比基金的市场化特征。

募集工作在艰难的进程之中,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未能加入到中比基金的行列中来。中比基金计划招股63000万元,经过艰苦的工作,终于落实了55000万元,还有8000万元缺额。真是“天无绝人之路”,海通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中比基金的成功募集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04年9月的一天,刚刚上班,筹备组办公室的传真机就响了,基金筹备组组长亲自接收到一份从天而降的“入股申请书”,这封申请书来自一家民营企业——广东喜之郎集团,也是中比基金唯一的一家民营企业股东。这一民营企业的加入,对中比基金来说是“价值连城”的,正是因为它在资金和股东结构方面都具有的补缺作用,使得中比基金既满足了资金的需求,又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中比基金既有中央政府注资,又有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跨国外资金融机构,还有了国内知名的国有企业和民营生产型企业。从股权结构上强化了中比基金的市场化架构。广东喜之郎集团加入中比基金,海通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做出了重要贡献。值得一提的是,有几家民营企业意向入股500万元,因“数额优先”的原则,被婉拒了。现在回想起来,我们还是佩服这些民营企业对股权投资商机、行业状况以及对中比基金资产管理团队的经营能力、盈利前景的判断能力,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同样也聚集了很多优秀的专业人才。

应该说,对于PE/VC基金来讲,能否顺利募集成功,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除了我们曾经谈到的市场大环境以外,投资人在作出决策时,更关心拟成立的基金的架构、机制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等,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是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还是信托型基金,以及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契约的基本内容。

二是基金的管理模式,是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基金资产是否实行银行托管方式,以及《基金资产管理协议》和《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的基本内容能否实现市场化运营等。

三是基金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如何落实,在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契约)中,维护股东(有限合伙人或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权益的具体规定,如何保证其权益的落实而不是“落空”。

四是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基金潜在投资者对拟设立基金设定的投资目标和经营战略、投资策略是否认同等。

五是基金的背景资源,以及经营团队的背景和业绩、经营优势等附加值。

第四阶段,主要工作是确认投资者资格,并进行划款、验资、工商登记等工作。在这一阶段,基金的名称予核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注册局对《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提出疑义:(1)“中国”字头的企业须经国务院专门批准。(2)“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用词不规范。(3)“基金”不能作为名称的最后定位,企业名称的后缀应是组织形式,比如“公司”或“协会”、“学会”等字样。基金筹备组对此进行了反复说明,后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特例”予以核准。

筹备组强调的理由是:直接股权投资明确严格地界定了中比基金的投资形式,即只能以股权形式向生产型企业投资,体现了基金作为企业股东与被投资企业融为一体的投资原则,旨在促进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发展,带有明确的政策性。中比基金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法人,而不是社团组织,自然也就不能称之为“协会”了。

几经周折,筹备组终于艰苦地完成了募集任务,工作重点开始转入正式的工商注册登记阶段。按照工商注册登记要求,中比基金于2004年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次以集体决策的形式,确定了中比基金的重大事项:

(1)审议通过了基金筹备组组长缪跃建作的基金筹备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基金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情况报告。

(2)审议并正式通过了中比基金章程。

(3)选举产生了中比基金第一届董事会并确定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4)确定了由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的资产管理人、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担任基金的资产托管人等重大事项。

第一次股东大会闭幕后,中比基金立即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基金正式运营的具体事项作出决议。

至此,《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章程》正式文本,作为基金工商注册登记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上报国家管理部门备案。

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在国家尚未就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背景下,中比基金的成立没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是在综合了《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等上位大法的前提下筹备组建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的公司型基金,必须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基金的注册登记必须得到商务部的批复后才能办理。这是中比基金成立过程中突然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中比基金自筹备工作启动后,确实忽略了有18.5%的外资股权的问题,没有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更没有主动汇报过。为了解决问题,筹备组组长立即带领相关人员奔赴商务部,主动汇报情况,征得商务部外资司的理解并给予大力支持。

基金筹备组同时又从外交部得到通知,2004年11月,比利时国王将访问我国,届时将与国家领导人会谈,其中的一个会谈内容,就是关于中比基金的设立情况,在此之前,比方政府已多次询问中比基金的进展情况,表示了极大的关注。时间已迫在眉睫,要在短时间内拿到批复函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时间紧迫。

基金筹备组紧急请求商务部外资司给予“特事特办”,由财政部金融司以“急件”公函《关于请核准设立中比基金的函》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商务部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予以批复,向中比基金发出同意设立中比基金的批复函。应该说,这是1998年开始实行国家政府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比基金筹备组于2004年11月10日领取了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商务部办理中比基金申报审批事项的同时,基金筹备组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报有关领取工商执照的申报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比基金的特点,最终同意中比基金以“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正式注册备案。2004年11月18日,中比基金终于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此时,距离比利时国王访华只有不到一周的时间。在后来的媒体报道中,定义了中比两国国家领导人对中比基金的筹备设立工作表示满意,并对中比基金今后的发展提出了热切期望。

在中比基金筹备期间,先后共召开了3次全体发起人会议,及时对基金设立过程中的各类事项作出决定。中比基金的4家发起人代表之间,共同奋战,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和彼此的信任。基金筹备组工作人员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中比基金在筹备期的整个过程中奉行了以下原则:

讲规则:基金筹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都经过具体研究讨论决定。

重备案:所有会议及事项的办理过程,都做好存档备案待查。

高效率:基金筹备组固定工作人员4人,筹备期仅1年半时间。

低成本:基金筹备组实际开支的费用总额为275万元。

这些对今后准备筹备基金的同业来说,也许会有一些参考价值。

2004年11月22日,中比基金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在基金《章程》的框架下,议定了基金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资产委托托管协议》文稿。两个资产管理运作的关键性文本,明确地坚持了市场化运营规则,强化了投资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体系,明晰了基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各方的责权职能,为基金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运作和日后取得的保值增值收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11月23日,应比方要求,为配合比利时王储菲利普率领的经贸团访华,中比基金在上海成功召开了“投融资商务推介会”,国内一百多家中小企业和比利时访华商团代表参加了会议。

2005年1月18日,中比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部举行了《中比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比基金资产委托托管协议》两个重要文本的签字仪式,正式开始了中比基金的资产管理和运营。

对此,上海一家报纸作了如下报道:

首家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中比基金在京成立

本报讯昨日,国内首家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成立。该基金是中国和比利时两国政府的一个重要合作项目。

中比基金注册资本为1亿欧元(等值人民币),注册地在北京。该基金主要是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高科技内涵、处于成长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基金的管理人是去年12月刚获准成立的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海通证券和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合资设立。基金托管人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以上摘自《证券时报》2005年1月19日新闻稿)

2005年3月22日,中比基金正式将全部资产转入基金托管专户,授权基金资产管理人对被托管资产实施管理运作。这标志着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开始了对中比基金资产实施投资管理运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始正式托管中比基金资产。至此,中比基金的决策、管理、托管的运营框架体系搭建完成,并开始正式运营。后来的实践证明,中比基金的运营框架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也是高效率的。

在中比基金开始运营初期,政府管理机关对中比基金提出要求和期望,要求中比基金作为国内第一家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为规范和发展国内产业投资市场发挥示范作用。

至今,中比基金已运营5年,实现投资20多个企业,已有5个企业成功上市。中比基金资产已由1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增值为60多亿元净资产,其规范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和显著的业绩,被政府主管机关和市场誉为行业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