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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全面认识税务筹划(2)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人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实施检查的税务人员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更换检查人员,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下列关系的,应予回避:

有近亲属关系的;

有利害关系的;

有其他影响公正关系的,税务人员应予以回避,具体由该税务部门决定。

在碰到税务机关检查时,经理人首先要及时通知财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其次,要让财务人员准备好有关账簿及涉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并让财务人员自行检查一下,看有无弄错的地方,以便及时纠正,如果聘请了税务顾问或财务顾问,也应及时通知他们,请他们协助自纠。

在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拒绝税务人员检查,否则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税务检查人员未携带检查证,税务检查人员只有一人来检查的,纳税人可以拒绝其检查。如果税务检查人员同被检查的纳税人有过利益上冲突或者其亲属与被查纳税人有纠纷或冲突的,纳税人可以向其所在税务机关申请回避,但具体是否回避,由其所在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检查人员具有调查取证的职权,没有决定权,但是处理的结果是建立在税务检查人员调查的事实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调查事实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将直接影响到对纳税人的处理结果,因此,经理人同税务检查人员打好交道是很重要的一环,具体应注意以下事项。

仔细看检查证。检查人员来检查时,按规定要出具检查证,你要记住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部门,同时提请税务检查人员提供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这样,一旦你发现检查人员调查事实不全或不正确时,你就可以及时与他们联系。

做好配合,对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及时配合,如提供有关涉税合同,提供营业记录等。如果不能及时配合的,应说明情况,以求谅解。

及时掌握调查情况,积极申辩自己的理由。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要向有关人员进行取证,或进行资料复制、摘录,作为一名经理人你要及时了解上述情况,有条件的请有关顾问人员到场,积极为自己辩护,申述理由,以便他们全面掌握情况,不要害怕自己申辩会使税务机关加重处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人有申辩的权利,在申辩之前,同时在申辩过程中,既要尊重检查人员,又要尽力坚持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利益,申辩时,尽量要做到语气平和,就事论事,以事实和理由来改变检查人员的看法,使事情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第2(节)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是遵守国家税法及政府有关税收法规,其行为目的或动机是(节)约或减少税收支出,其行为方式是选择税负最轻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处理其经营、投资及财务事项。

一、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其竞争是有规则的,其规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必须以税法进行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税法,即政府依法征税、企业依法纳税。该缴的税不缴,一方税负不均,有碍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但政府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外作超额缴纳,这有违

国家税收的“规范性”原则。总之国家税法是对征纳双方税务行为的规范准则,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细胞”。它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享有法定的权力和利益,负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各级政府机构的附庸,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既不享有权益,也不负有责任,其生产经营活动筹划行为,既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实施的可能。这样,当税务筹划在西方各国悄然兴起,并愈演愈烈时,在我国却无人问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放权让利着手,逐步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现在,国有企业已不再是国家政府机构的附庸。国有企业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具备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机制。这样包括企业税务筹划在内的经营筹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处于市场经济大潮下企业的生死存亡。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税务筹划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的独立化与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其中,前者构成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是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差别不明晰,则企业税务筹划不存在可能性。另外,产生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条件的前提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和税收秩序的正常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收益,同时企业也不可以偷、逃、抗、欠税等手段减轻自身税负。如果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不稳定、不规范,则企业减轻自身税负的方式就难以上升到税务筹划的层次。

总之,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企业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对企业意义重大

企业税务筹划会产生多重效应,对企业而言主要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对于企业而言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是每个企业从事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等量的营运资本,营业成本越高,营业利润就越低。

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的税收环境中,流转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成本的大小;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

就单个的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看,企业运用税务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意义。

总体而言,企业税务筹划一般会使企业达到(节)约税款支出的目的。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待分配的国民收入为一既定量的前提下,税务筹划的结果使纳税人所分得的国民收入的份额相应增加,而政府所分得的份额相应减少。至于这种分配结构的改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则应联系一定时期国家的宏观财政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察。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从某一角度看,也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节)税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税收对企业具有激励功能,才使得税收的杠杆作用得以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准则。企业通过精打细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自身的税收费用,从而增大自身的经营净收利益和经济实力。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可见,在多数情况下,(节)税与税收的杠杆作用往往是共存的现象。有鉴于此,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对(节)税都表现出赞许或是鼓励的态度。在国外,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都承接客户委托,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不会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加以反对,因为这将会抑制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家已经参照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成立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服务,以利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快更好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所以税法筹划的前景还是非常看好的。

第3(节)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取最大经营净收益。换言之,就是最大限度地挖掘(节)税潜力、获取(节)税利益。为此,我们来分析一下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纳税人的(节)税利益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滞延纳税期这两条途径获取的,具体而言,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又包括税收负担的规避和税收负担由高向低的转换。这里将从三个方面介绍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一、税收负担的规避

这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不负担税收或只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这样,纳税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税收上的优势,以增强竞争实力和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要做到规避税收负担,就要求投资者熟知接受投资国家的税制中关于各项减免税优惠的具体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周密安排。

二、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

这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例如,在所得额的大小,即计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这样,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和平衡各纳税期的计税所得,调整计税所得的渠道很多,具体包括:有关收入、费用项目的确认期的选择;资本和金融资产持有期的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等。

三、纳税期的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