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教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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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54.如何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要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在农村学校建立实习基地,选派教师带队组织实习指导。在保证师范生培养质量和实习支教连续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习支教的多种有效途径。参加过农村学校实习支教的学生在就业时优先推荐、优先录用。

55.如何引导并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大学生到偏远地区支教工作,是一种奉献精神,是履行一种社会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鼓励支持新任公务员和新招聘的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作为培养锻炼高校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

其中,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新聘教师支教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和教育对口支援关系由所在省统筹安排。

56.如何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可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1)切实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建立支教师资供求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今后评价地方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落实支教的相关政策。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聘教师支教期限应该不少于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其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3)积极做好支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支教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并经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授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授单位的管理为主。派出单位要积极帮助支教人员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授地区和学校要及时对支教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作出妥善安排,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

(4)大力开展支教宣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支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支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表现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地的支持,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57.《义务教育法》对校园安全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对校园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有:

(1)学校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4)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58.学校哪些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根据《义务教育法》,有以下行为的,应该对学校进行处理:

(1)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2)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3)拒绝接收有接受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5)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6)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59.农村中小学如何做好学生安全防范工作?

2004年3月8日晚,某村中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烧毁房屋(共3间240平方米)、床铺、被褥等物品,损失1.5万余元;3月27日,某县发生一起车辆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在道路拐弯处发生翻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0名受伤乘客中有12名中小学生;3月28日,农村某高级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在返回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

这些事故不仅造成学校师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那么农村中小学该怎样做好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呢?

这些惨痛事故的发生,说明一些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充分重视、落实好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作出以下规定:

(1)要高度重视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要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凡承载学生出游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车辆超速行驶。

(2)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教育,确保安全。

各学校要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仓库、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报告厅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随时注意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得拖延。坚决杜绝违章用火、用电,特别是学生宿舍内的违章用火、用电问题。要加强对校内电网设施的改造,彻底消除隐患。对耐火等级低的老旧房屋,要加快改造进程。

(3)要加强中小学危房的管理和改造。目前,中小学危房仍是危害中小学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要高度重视,要注意随时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危房要分项目落实整改责任。对B、C级危房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对危及师生安全的D级危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对于学校的厕所、围墙等附属建筑也要进行安全检查。

60.怎样处理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1.农村地区的学校在体育工作方面要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农村地区的学校同样要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学校的体育工作。

(1)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2)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62.学校体育工作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该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2)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3)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4)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对违反该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63.学生在体育课上发生意外伤害,如何处理?

张涛是某乡镇中心小学五(2)班学生。2007年4月4日上午,张涛在上体育课跳远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右腿髌骨骨折。张涛伤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1656.20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期手术医疗费约1000元。同年6月27日,在张涛家长与学校就医疗等费用负担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张涛家长以学校的沙坑不标准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27.20元。

法院会支持张涛家长的起诉吗?

根据学校实施教育的实际,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追究学校民事责任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是合适的。一般来说,学校过错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否尽到了谨慎照管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是否安排学生开展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即是否适宜于该教育段的学生的活动。体育课跳远活动是教学大纲中的应有教学内容,不能认为是危险性很大的活动。

当然,这种义务还包括教师的教学活动中的合理的照管行为。如果学校尽到了谨慎照管义务,学校就没有过错。

(2)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不符合要求(或者说有瑕疵),此属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损害问题,原告主张的沙坑不标准正是这种理由。但国家教委于1989年11月8日印发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中并未规定明确标准,仅要求根据实情因地制宜(可以说这就是法院咨询时有关老师意见的依据所在)。所以,原告的这种主张因缺乏具体标准,其也是很难证明沙坑不标准的。

那么,在依过错原则确认学校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可寻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来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呢?这可能是大多数法官的选择。这种选择从个案上讲没有什么不当。

但从一个学校面对成百上千的在校学生和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来看,结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性质,这种选择又是一把双刃剑,可能造成学校不堪重负,甚至损害其他学生利益的后果发生。因此,应当有一种转嫁风险的机制,如保险或设立一种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受害学生即可以得到及时救助,也可以减少很多诉讼。当然,这是诉讼外的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