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教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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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1.2005年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作了什么部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1)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4)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5)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素质教育有哪些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它对素质教育有以下相关规定:

(1)强调素质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方针,并首次写进法律之中。

(2)强调面向全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开展教育教学,因材施教。

(3)强调全面发展,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4)强调三大能力的培养,即: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5)强调制度改革,要求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6)强调课程改革和教育质量,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7)强调教学方法与质量要求,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8)强调德育为首位,寓德于教,加强实践,形成三结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9)强调课外活动以保证体美的教育,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0)强调减负的重要性,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发行合乎减负要求。

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的有关规定,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有: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4.法律对学生的入学年龄有规定吗?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农村适龄儿童是否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而不论是否在农村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于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其中,适龄儿童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义务教育年限的年龄段儿童。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另行确定其监护人。

6.监护人不让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该如何处理?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以及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如何接受义务教育?

在人口密度较小、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牧区、边远山区等,为了更好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地处偏远山区,儿童居住分散,如果广为设立教学点,教育资源利用效益比较低,师资和教学质量也难以保障。因而为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益和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必要根据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分散的实际状况,在对现有教学点的教育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立寄宿制学校。故居住分散的少儿可以上本地的寄宿制学校。

8.校长能开除“淘气”的学生吗?

某乡镇中学初一学生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自己的学生生涯。原来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被告知:“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小弘的母亲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校长有权开除“淘气”的学生吗?

校长是没有权利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的。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可见,法律明确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未成年学生,否则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都不能成为校长开除他的理由。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9.什么是“希望工程”?

“希望工程”在中国青基会及其授权的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努力推动下,得到了社会各界、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实施成果和综合效益,赢得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评价,已成为我国最具社会影响和享有崇高声誉的民间公益事业。自1989年10月实施以来,至2004年15年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22亿多元,资助250多万名贫困学生上学读书,援建希望小学9508所,在每100所农村小学中,就有2所是希望小学,培训希望小学和农村小学教师2300余名。

“希望工程”自1989年10月开始实施,是中国青基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宗旨是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建设希望小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10.“希望工程”资助的对象如何产生?

根据《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希望工程”资助的对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1)由学校、村委会根据《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第的相关规定和上级分配的救助名额,提出待资助对象。

(2)提出的待资助对象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后,填写《待资助学生登记表》,报乡(镇)“希望工程”工作机构。

(3)乡(镇)“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待资助对象进行复查后,将确定的名单报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审定。

(4)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登记表》进行审定汇总后,安排资助,或上报上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安排资助。

11.享受“希望工程”助学金有什么条件?

根据《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的规定,享受“希望工程”助学金的小学生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贫困地区因家庭贫困从未入学、中途失学或者即将失学的小学学龄儿童。

(2)学生本人有强烈的上学愿望,家庭积极支持其上学。

(3)智力正常。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少年儿童中,从未入学或失学的儿童,女童、孤儿和智力正常、有一定的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应优先安排资助。

12.什么是“春蕾计划”?

旨在帮助贫困地区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的“春蕾计划”,1989年由全国妇联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

1994年,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在塞外青城拉开了“春蕾计划”这一救助活动的序幕。到2004年,“春蕾”之花开遍了内蒙古12个盟市、101个旗县。从1994年到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春蕾计划”实施十年来,建立春蕾学校15所,春蕾女童班88个,救助失辍学女童36000名。在被资助的女童中,有的已经上了中专、大学,有的已经毕业走上了工作岗位。

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传统习俗的原因,在我国,特别是贫困山区尚有少数文盲存在,而女性文盲占文盲总数的2/3以上;失学儿童中,女童约占2/3。1989年由全国妇联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了“春蕾计划”。

“春蕾计划”是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社会责任心的体现,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人文精神的延伸。它广纳社会资金,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女童完成学业,提高文化水平,增强学习使用技术的能力,从而成为一代新型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春蕾计划”资助对象有:

(1)小学阶段。“春蕾计划”主要是资助失学女童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业,使其达到高小毕业。这是因为贫困地区的女童基本上能在本村完成小学初小阶段(1~3年级)的学业,高小阶段(4~6年级)需要到中心小学就学,此时失学比较严重

(2)初中阶段。由于受资金限制,目前这部分资助的范围比较小,主要是各省办的试点班。还有一部分是按资助者的意愿,资助其完成初中教育。

(3)职业技术培训。春蕾生小学毕业后,只有一部分人能升入初中,其他女童不能继续升学。为了帮助这些“春蕾女童”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1996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了“春蕾计划实用技术培训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加强女童的实用技术教育,提高其脱贫致富、自力更生建设家乡的本领。

13.接受职业教育的农民子弟可以取得哪些证书?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参加学习和完成学业的学习证明,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写实性的学习证书。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