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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1)

媒体的社会责任

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人自身是一种“社会化动物(sociableanimals)”作为社会成员,他们通过传播参与公共事务,社会为他们提供身份识别,并期望他们用贡献予以回报。他们表达、传播并交换观点和思想;他们分享感情和情绪,他们公开辩论,在公共决策的制定上又相互妥协,他们依据自己所相信的好或坏做出反应。同许多其他事物一样,言论拥有双刃剑的效果:一方面,它有助于赞扬,另一方面,它也导致伤害。作为麦克卢汉所说的人的延伸的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提升人与人之间传播的效率,而且可以扩大他们带来的伤害。因此,人的传播与交流本性,辅以表达的权力,意味着我们在言论和行动中具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和义务。媒体亦然。现代社会中,尽管新媒体带来巨大的挑战,但大众媒介仍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占据着主导地位,拥有似乎无限的权力。常理度之,权力越大,如果用之失当,带来的伤害也就可能越大,媒体的责任也就越大。如果新闻媒体不能对它们的读者、听众和观众负责,诚如一些学者所言,它们也就无法享有免除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独立,因为,他们会失去公众的支持。

传媒学者丹尼斯·麦克奎尔(2003)认为,自由主义理论家可能会拒绝接受媒体应当对社会负责的理念,因为这一理念似乎与自由表达原则背道而驰,后者赋予媒体不惜一切扞卫和实践自由权利的权利和权力。但是,他从实用主义的观点断言,媒体对社会的义务产生自其外部需求和内部刺激。一方面,公众对信息的集体需求,集体社会角色对核心交流服务的需要,以及政府对媒体合作的合法性预期,从外部向媒体不断施加压力,以求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媒体自身具有获取经济回报和公共影响的私利,个人和团体为某种公共目的而产生的激励,以及新闻专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又从内部促使媒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责任(accountability)”这个词描述的是“权力拥有人和实施权力的行为影响的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两个互动因素:回应力(answerability,即对行为承担责任)和强制力(enforceability,即对错误行为的处罚);并在截然不同的垂直和水平两个维度里运作。这一理论认为,权力拥有人和权力本身必须处于公众监督之下,一旦无法证实自身行为的公正,就必须受到惩罚。

因此,“媒体责任”即指“媒介组织预期或必须就其行为对受众承担责任的过程”,它意味着媒体接受并履行公共信托,公众依据一定标准评估其行为,既包括媒体与公民/读者或受众,也包括媒体和国家,媒体与公共部门、私人部门,还包括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等等。

中国当代的媒体管理体系形成于1949年以后媒体在中国的实践,自那以来,媒体是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和“喉舌”而得以存在的。作为社会机制的媒体,事实上是政府的一个部分,其雇员或多或少拥有政府官员的实际地位和身份。199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给媒体行业带来令人眩目的变化,同时也对党和政府对媒体的垄断地位带来了挑战。不过,尽管传媒业近二十年来变化巨大,其作为党和政府“耳目喉舌”的本质属性却没有发生变化,但这并不表明,西方发达国家媒体制度下产生的责任意识无法在中国语境中生根发芽。媒体内部改革的渴望和外部世界改进的要求,为媒体行业建立一种公开而且有效的责任体系创造了可能。

媒体的这种内部压力来自三个方面:1)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党保持其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基础过去数十年间是领导并实现无产阶级革命,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一合法性基础逐渐受到削弱和挑战,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始终萦绕不去。党面临着将自己重新塑造成代表大多数人的一个执政党,并致力于建立一个民主的法治国家。尽管这一转型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起到“巩固党的领导的合法性”的作用,但也或多或少会带来致力于改善或改革其领导方式的各种努力;2)舆论监督的需要。作为党和政府的一个部分,媒体,尤其是中央级媒体,无论其位于北京的总部还是地方分支,都有收集信息、撰写内参监督地方权力部门的职责,即“耳目”的功能。及至公开报道,舆论监督功能则受到严格的限制,仅仅能够“拍苍蝇而不能打老虎”,或者偶尔“打打死老虎”。然而,无论是拍苍蝇还是打死老虎,党都可以用其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反腐决心,并籍此维护社会稳定;3)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新闻专业主义的概念是改革开放后引入中国并逐步进行本土化的形塑。中国媒体的很多实践师法西方同行,比如,中央电视台颇受观众欢迎的调查性新闻节目《新闻调查》就是从模仿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着名电视新闻杂志“六十分钟”起步的。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源自西方新闻界的概念有曲解和误读的地方,但正如陆晔和潘忠党所说,“专业主义的理念,无论多么零碎,已经并继续成为新闻工作者从事改革实践的一种召唤,成为新闻改革的动态发展的一个重要力量。”

外部力量来自两个方面。1)国际社会提升发展中国家或新兴民主国家中媒体能力的努力。这些努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传播发展国际计划(InternationalProgrammefortheDevelopmentofCommunication,IPDC)倡议和动员,致力于促进媒体发展,建立民主社会,迄今已经三十年,并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和国家层面推广的表达自由和信息权政策而受世人瞩目;2)草根新闻业带来的影响。中国的草根新闻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互联网,以及像手机、博客和维基这样的新信息技术工具正逐步帮助普通中国人获得更大的发布信息、使别人听到自己声音的空间。

中国新闻媒体的责任实质

在一定时期内,新闻实务界里所谈的“媒体责任”用另一个常用语来解释,就是“政治正确”,即党的历届领导人所强调的在宣传和思想领域要强化的三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三个意识最终形成媒体的社会责任,其中,居于首位的是“政治意识”,通过媒体及从业者的自我约束和报道中的自我审查,政治意识得到实现,并成为引导舆论的一条纪律。换言之,媒体应对党且仅对党担负责任。

新闻媒体的这种责任归属,使得其一方面看重公众,另一方面又轻视公众。看重公众,是因为公众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以及可以出售给广告商的二次销售价值。轻视公众,则表现在媒体一次次的集体沉默的仪式中剥夺公众了解他们需要知道和应当知道的信息的知情权,并且毫不解释。因此,大多数新闻媒体瞄准的是大约占总人口两成的所谓中产阶层——即25-45岁之间,受过良好教育,有较高收入和消费能力。放弃对公众所应承担起的责任则成为一种符合市场化发展的逻辑,反过来又导致公众对媒体失去信心。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曾经在上海做过一个关于“中国媒体议程设置功能”的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逾半数的受访居民对媒体没有信心,认为媒体不能全面反映客观世界。在2003年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展的一次调查中,调查发现,在影响新闻宣传效果的重要原因的选择排序中,被调查者把“对报道缺乏信心”一项放在首位。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传媒业的发展也水涨船高,特别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加大投入,从一些经济指标看有不错的表现。但是,就传播效果而言,中国新闻媒体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依然乏善可陈,国内受众对媒体的信心并未恢复,西方媒体垄断国际传播话语权的现状也丝毫没有改变。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媒体没有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即“向公众提供信息、新思想和新观念,曝光当权者的罪行,抨击他们的政策,以达制衡权力的目的。”简言之,媒体没有建立起他们对公众的责任。

对谁负责,怎样负责?

一旦确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负责,下一个问题就是:对谁负责,又怎样负责?新闻信息的传播过程涉及大量的参与者,也就是说,媒体对不同的参与者承担着不同程度的责任。麦奎尔曾列出一个受媒体信息传播影响的参与者清单,包括媒体所有者、受众、社会机构、压力/利益集团、公共规制者、消息源、代理人、倡议者、艺术家/表演家,等等。

置身中国语境,有三对主要关系是在责任理论建构中必须讨论的:传统的党与媒体或国家与媒体的关系,市场与媒体的关系,以及公众与媒体的关系。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党和政府有明确而强大的话语权。从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的观点出发,三者中最重要的关系应该是公众与媒体的关系,媒体责任理论的建构应该以这一对关系作为探讨的重点。这对关系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市场上相遇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另一方面是社会层面上的公民权利和媒体责任,前者遵循市场逻辑,后者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法国学者克劳德-让·波特兰德(Claude-JeanBertrand)教授是媒体责任的倡导者和先驱者,他生前一直致力于构建一种媒体责任体系(MediaAccountabilitySystem,MAS),通过评价、观察、教育、反馈和交流改进新闻媒体。他的研究显示,全球不同国家正在使用的、促使媒体和记者负责的民间方式超过110种,一旦新的方法被创造使用,这一数字还会增加。媒体责任体系可以根据其内在本质和参与者进行分类。按内在本质分类:档案(平面或广播媒体),人(个体或集体),和进程(长或短);按参与者也可分三类:内部,外部,和相互合作。

根据波特兰德的研究,建立一套以原则为基础的媒体运作和管理体系需要包括一份针对新闻记者的具体而且可操作的行为规范,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媒体委员会,和一套现代的媒体监管制度。这套体系,既包括法律的也包括非法律的方法,其直接目的在于提升媒体新闻报道质量,从内容生产这一根本上履行其对公众所应承担的责任。

媒介责任的理论基础

丹尼斯·麦奎尔

关于媒介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理论思考有几个不同的来源,从普通的社会和政治理论,到偏重于以媒介为研究对象的规范理论。以媒介为研究中心的理论数量和独特性随着媒体在我们这个时代逐渐增长的中心地位而增加并增强。在以下对理论来源资料的描述中,我临时使用了一些小标题,尽管其各自的特点和界限常常还有争议而且不甚明显。小标题出现的次序大致是按时间顺序安排的,但要知道,稍晚出现的“理论”并非必然代替早先的观点,它们经常是并存或者产生出新的变体。

社会理论

较早的社会学理论或明或隐具有功能主义色彩,它们认为媒介所为必然对社会系统的运作起到了必须或积极的作用。HannoHardt(1979年)整理的德国早期(十九世纪晚期至二十世纪初)关于报刊的社会学文献探讨了报刊的诸多主题,诸如报刊是“社会的神经”,“社会的良知”;报刊提供领导力,团结社会,满足信息需求,提供给社会检审自我的镜子,(Simmel和马克斯·韦伯的作品指出的)形成公共舆论,等等。早期的社会学强调报刊改善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连续发展的角色(如1923年Park关于移民融合的论述和1952年Janowitz关于城市社区的研究),以及促进创新和变革的作用(如1969年TardeinClark)。拉斯韦尔(1948年)和后来的怀特(1960年)总结出传播的四项功能:一是“环境监督”功能,意即收集和发表关于社会现状的信息;二是“社会协调”功能,涉及融合、解释和维护秩序;三是保障社会秩序“连续发展”或向后代“传承文化”的功能;四是娱乐功能,避免难题,释放社会压力,并提供快乐(参见Mendelsohn,1966年)。

关于媒介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其它主题更多地见诸于二十世纪社会学家的作品中。一个主题认为,通过创新的扩散,尤其是在第三世界发展的语境中,媒介成为“社会变迁的引擎”(1958年Lerner;1962年Rogers)。另一个主题将媒介定位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主导权力的操控者(通过霸权,见1971年葛兰西)或者是“共识的操纵者”(1922年李普曼和1988年乔姆斯基)。媒介同样也被认为维护了极权社会(通过国家审查和宣传)。功能理论的一个现代版本还赋予电视通过分享标志性重大公共事件(在一国和全球范围内)提升归属感的力量(见1992年Dayan和Katz)。长期以来,媒介在社会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们促进社会运动,在政治、国家、种族和地方文化等层面形塑身份。当代理论强调通过大众媒介传递大多数“现实”经验的程度(汤姆森,1995年;卢曼,2000年)。尽管对客观性充满渴望,社会学理论仍提供了数个角色指向标,无论满意还是不满意,媒介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并且确实已经扮演了这些角色。

报刊自由理论

初看起来,报刊自由理论并不是解释媒介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的有利依据。这一点似乎对所谓的报刊“自由主义”理论尤为正确(见Siebert编,1956年)。但是,从社会必需性和公共利益角度看,媒介自由往往是正当合理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来源通常追溯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1644年),基于理性、良知的自由和神学,以及通过揭露颁发执照和审查系统的不切实际和令人难以满意的后果,这本书反对控制报刊。稍晚一些对报刊自由(摆脱审查)的呼吁,那些被写进十八世纪《人的权利》中各种各样表述的自由权利,很难同反对独裁专制政府的对自由的普遍呼吁相分离(Keane,1991年)。自由出版的权利自此被视为获得民主、创造充分实践民主的先决条件的必要工具,尤其是约束当权者、使其负责任的方式。如果要能使批评的声音和不同的声音被大众听到,出版自由是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