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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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共权力制约机制(7)

现代法治社会的特点,是法律权力在整个社会的各种权力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正是由于法律具有的这些特征,所以,法律手段在一切制约与监督手段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强制力,依法治权也就成了国家和人民的必然选择。

在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面前,一切公共权力主体都处在平等的地位上,都必须通过公开的法律程序进行合法的权力运行。这也说明,法治实际上是对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控制。具体一点说,法治的实质就是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行为。这样,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越轨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运行环节上,都能受到法律的制约,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2)具体一点说:

(2)[美国]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4页。

1.法律具有强制和矫正权力行为的功能。对领导者来说,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它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起到引导监督对象的行为方向的作用。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唯一性特征,法律规定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这就为公共权力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使公共权力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一旦公共权力主体超越法律行使权力,法律就要及时矫正公共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使之回到法律规定的轨道上来,使其免于滥用公共权力,危害社会和群众。同时,法律作为一种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做后盾的社会规范,它要求掌权者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依法行使权力,就会得到国家的保护和人民的尊重;超越法律范围,滥用公共权力,就会受到国家的依法制裁和群众的反对。

2.法律对掌权者具有警示、引导和教育功能。由于法律具有不可抗拒性和公开性,因此,法律本身对掌权者就有一种警示作用。此外,法律看似是“冷漠”、“无情”的律条,但法律本身又是一种理念的反映和表现。由于法律是客观实践在人们的头脑中的反映,是实践和认识的结果,因此,法律也是思想和认识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和人民实现价值追求的标尺。它既为社会和人们提供了行为的“硬性”准绳和尺度,又为人们提供了判断是非和取舍的理念和标准。因而法律也必然具有思想影响和引导的作用。这种影响和引导作用,就是法律的教育功能。法律是理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人们在它面前只能接受和服从,这就使法律的教育作用成为一种带强制性的“硬教育”。法律的这种教育作用是一般的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一般的思想教育是说服和讲道理的,是一种“软教育”,人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法律的教育却是一种“不讲道理”的教育,它强制人们只能接受它,而不能拒绝它,只能尊重它,而不能蔑视它。因此,法律对人们思想的教育和影响作用,往往会比其他社会意识的教育作用更直接也更现实。

3.法律具有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准确性的功能。法律之所以有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准确性功能,主要在于:一是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法权,是各种社会规范中最具权威性的一种规范,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它就“超越”一切权力,即所谓“法大于权”。这样,通过立法,明确监督主体的地位、职权后,就能使掌握“法权”的监督主体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从而能够有效地对权力主体行使监督的“法权”。二是法律之所以能提高监督的强制性,主要在于监督主体和法律的结合与统一。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必然能使监督行为具有强制性,监督对象必须接受监督,必须依照监督主体的要求矫正其权力行为,使其回到法定的权力轨道上来。三是法律所以能使监督具有准确性,主要原因也在于法律本身是准确的。法律提供了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评判标准和准绳,也准确规定了监督主体的监督法权,这就是说,法律导引掌权者依法用权,法权则警示监督主体不得违法用权。否则,监督主体和客体都将会受到追究。当然,这一切首先要以法律本身是准确地为前提。(1)

(1)孟祥馨、楚建义、孟庆云:《权力授予和权力制约》,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16~318页。

(二)公共权力法律制约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这就是说,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法律制约,必须有比较健全的依法治权条件与基本要求。没有必要的条件和要求,依法治权就是一句空话。

依法治权条件与基本要求是多方面的,如重视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依法治权的首要和基本前提;行政执法是依法治权的关键;实现司法公正与独立是依法治权的重要环节;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权的保证。这里我们着重对依法治权的关键——行政执法作一探讨。

各级政府都要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特征就是处处、时时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最为有效的检测指标则是行政执法的质量,因为行政执法处在法律规则与行政管理活动的结合点上。

据统计,国家目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中,有80%以上属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并且是由政府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从今后发展的趋势也可看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基本任务。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能否实施,关系到各种法律、法规的落实,公共权力的法律制约能否有效,关系到法治政府的最后建成。一句话,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就不可能有什么法治国家。

1.行政执法的特征

行政执法,就是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使用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行政执法方式有了重大改变,并开始显现出其新的效能特征。

一是行政执法的多样化。如适应信息经济时代“服务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以号召、倡导、引导、劝导、告诫、建议等为形式的行政指导来实施法律、实现服务;为了体现信息经济时代行政法的服务与合作的民主精神,行政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于实施行政职能。此外,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规划、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执法方式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融入了新的时代内容,行政执法方式与日俱增而呈现多样化。

二是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化。由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兴起,信息传递不再受时空阻碍而使得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相互沟通与合作的能力。因此,行政主体从位居庙堂之高的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转变为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

这种行政权由于其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已不同于作为“管理者”的命令权、控制权,其权力性质的嬗变有如美国现代著名的政治学家加尔布雷斯所言,“从强制性权力到报偿性权力再到说服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