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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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中国近世文化史补编(6)

高等考试之分科,有外交官、领事官、教育、卫生、财务、行政人员,有会计、统计人员,有司法官、监狱官、律师,有西医师、药师,其条例皆十九年公布,有警察、行政人员、工业、农业、农林技术人员,其条例皆二十年公布,后又有建设人员普通考试,科目有普通行政人员,教育、卫生行政人员,监狱官、书记官,其条例皆十九年公布,警察、农林行政人员,工业、农业技术人员,其条例皆二十年公布。后又有审计人员。二十八年高等考试分(一)普通行政,(二)财务行政,(三)经济行政,(四)土地行政,(五)教育行政,(六)司法官,(七)外交官、领事官,(八)统计人员,(九)会计、审计人员九项,后又加合作行政人员一项。特种考试,有监所看守,有图书管理员,有助产士,有牙医,有商品检验技术人员,有邮务人员,有中小学教师(检定),有引水人,其条例皆二十年公布。战后财务、交通、电信、路政、邮务、会计、工程、地方行政、农业推广、土地呈报、教育视察、气象测候,皆尝举行考试。盖有所求,则试之无定限,已公布之条例,或亦不能改废也。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考试复核条例,京内外各官署,在考试院举行考试以前,遵照中央法令所举行之考试,均依该条例加以复核,如考试章程是否根据中央法令,或经中央核准考试方法,是否依照考试章程考试科目,是否与所任职务相当,成绩是否及格是也。二十年一月乃呈请,嗣后各省请举行考试者,一律停止。各项考试概归考选委员会呈院核夺施行焉。惟仍有由各机关自办而呈院核准备案者,建设委员会于普通工程及事务人员,即尝行之。

铨叙部设登记、甄核、育才三司及铨叙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公务员资格成绩,任免升降转调俸给年金奖恤(抚恤本属内政及司法行政部)及规划公务员补习教育及公益之事。十九年四月公布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印就表格及证明书发交中央各院部会及各省市政府,请转发所属各机关,限期填送。是年六月开始审查,分资格、成绩两项,资格分革命功勋、学历、经历、考试及格四项,成绩由长官加具考语,分甲乙丙丁四等。报部之期本定是年十二月,后展期五次,至二十二年乃截止,然未填送者,实尚十之六七也。审查既竣,乃行登记,举审查合格者而籍录之,是日初次登记。其后升降调免及其他事项(如死亡等)一一籍录,谓之动态登记焉。二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公布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分工作、操行、学识为三项,工作占50分,操行、学识乃各占25分,总计满60分为及格留任(惟工作不及30分,操行、学识不及15分者,仍以不及格论)。不及格者降级或免职,在80分以上者晋级。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各机关人事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机关就原有经费及人员中,设置人事处司科股或指定专任人员办理送请铨叙,进退迁调,考核奖惩,其他人事登记,训练补习,抚恤公益等事项焉。

法不难于立而难于行。二十二年考试院秘书处致考选委员会公函,内附周邦道等条陈云:两年来第一届高考及格,依法任用,呈荐试署实授者,只34人,内已遭罢免者10人,现在任用者,不过24人,皆有备员之名,而无得官之实。公务员任用法虽已施行,能否推行尽致,尚不可知。且依该法施行条例,有轮班选补3名叙一之法则,如教育部分发,尚未任用者有6人,即令今后历任长官均能守法不渝,亦须候至第十六个缺,第六人始能进叙,实非一二年所能,其他机关情形,亦多类是云云。考试及格者,任用之难可以想见。二十七年二月四日译报载字林西报云,中国目前引用私人非常普遍,文官考试实已不存。六月二十八日文汇报转载新华日报《保卫武汉与第三期抗战问题意见》一文,其第五节,解决一切问题之中心枢纽云:一是党派门户成见未能全泯。二是个人亲故私情时常发生作用,抗战之时如此,平时可知。今之所谓公务员任用法者,核其实,已难尽如人意,而其行之之难,犹如是。昔人所谓去河北贼易,去中朝朋党难,其理亦不外是也。

六、刑法篇

宣统元年定法院编制法。预备立宪案定光绪三十六年颁布新刑律,三十九年实行。是年颁布民商律,刑民事诉讼律,四十一年实行。同时编订法律。民国成立,因而改良之,仍设修订法律馆,颁布单行法多种(如《国籍法》、《商会法》、《商标法》、《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商事公断处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物品交易所章程》、《会计师暂行章程》、《森林法》、《持猎法》、《矿业条例》、《着作权法》等)。然根本大法未立(吾国之根本大法,萌芽于民军起义时,各省都督府代表所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参议院成,修改之为《临时约法》,其五十四条,规定宪法由国会制定。逮国会开,而赣宁之役起,于是有先选总统,后定宪法之议。总统选出,而国会解散。袁世凯召集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名之曰《中华民国约法》,世称之曰《新约法》。黎元洪为总统,恢复临时约法,召集国会,宪法会议亦续开。未几张勋胁元洪,解散国会,议员自行集会于广州,又开宪法会议,迄亦未成。直奉战后,徐世昌去位,黎元洪复职,撤销解散国会之令,国会再开,至十二年十月一日而宪法乃成。时直系曹锟为总统,南方诸省拒之,曹锟败后,段祺瑞为执政,召集国民代表会议。其条例第一条云:临时政府为制定宪法及其施行附则,召集国民代表会议云云。则亦未承认国会所定之宪法也),民刑商法亦未完善(《新刑律草案》系清末修订,法律馆所拟,光绪三十三年八月成,由各部各省加以签注,宪政编查馆核订,资政院通过,其总则宣统二年十二月颁行。民国元年三月十日大总统令,从前法律及《新刑律》,除与国体抵触各条外,均准暂行援用。其《民法》清末拟订未成,而《民刑事诉讼法》则成于光绪三十二年,而未颁布。《商律》起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命载振、袁世凯、伍廷芳拟订,是年商部成《商人通例》及《公司律》,民国皆修改颁行。三十二年又成《破产律》,则民国亦迄未颁布也。民国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大总统令,将《民刑事诉讼条例》,施行于东省特别法院。

明年一月六日又令,自是年七月一日起,通行全国,二十五日又公布《民刑事简易程序暂行条例》,其后国务会议,又议决准法制局呈。民国十四年修订法律馆所拟《民律案总则编》、《民律案续编》、《票据法案》,及清宣统元年修订法律馆所拟商律商行为法案,海船法案,及民国四年法律编查会所拟破产法案,均准参酌采用,仍饬修订,法律馆将该项法案分别妥为厘订,呈请颁布),而《惩治盗匪法》(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颁行,十一年十二月司法部以部令废之,而河南、湖北、江苏各军事长官反对。十二年三月三日大总统又以命令复之,惩治盗匪审讯全由县知事,京兆呈准司法部,外省呈准省长执行。高级军官驻处,距审判厅、县公署在百里以上,或时机紧急时,亦得审讯,呈准最高级直辖长官执行),《治安警察法》(三年三月二日颁行,所以限制结社集会公众运动,收藏军器等,轻者由警厅,重者由法院处理),《戒严法》(元年十二月十五日颁布戒严,由司令官发布),《出版法》等(三年十二月四日颁行,十五年废,此法规定警察官得没收出版物),颇伤峻刻;兼之警察权限太广(违警罚法,四年十一月七日颁布,罚则有六。曰训诫,曰罚金,曰拘留,曰没收,曰停止营业,曰勒令歇业。罚金自1角至15元,拘留自1日至15日,然涉及二款者,罚金得增至30元,拘留得增至20日,京师又倍之。第二十六条,与警署以逮捕之权,而无立讯、取保、待传等规定,则人人可以细故被拘已。中国警察,普通者为京师警察、地方警察、县警察,谓省会及商埠之警察也。其官制,皆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所公布。治安警察章程公布于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此外有司法警察,有水上警察,而铁路税务处、盐务署、烟酒事务署等,亦皆得行警察权。警察处分为行政处分,只能诉之上级行政官,而不能诉之普通法庭也),颇损人民之自由,尚有待于改订也。

审判之法,清季所行为四级三审制。四级者,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三审者,初审在初级厅,上诉止于高级厅;初审在地方厅,则上诉终于大理院也(惟内乱、外患、妨害国家三罪,以高等厅为初审,大理院为复审,为四级二审)。审判厅皆与检察厅并设(大理院及总检察厅设于京师,高等审判检察厅设于各省,大理院得就高等厅内设分院,高等、地方皆得设分厅)。盖采德日之法也。鼎革以还,亦就其法而加以改进,未设审判厅处,皆于县署附设审检所。民国三年裁之,并及初级审判厅,减地方厅之权,而就县公署设简易庭,以承审员、县知事司审判(其条例系民国三年四月五日公布,县知事受高等审判厅长监督,承审员由县知事呈请高等厅长任命,其上诉在邻近地方厅及高等厅。非新式法院,律师不得出庭,见民国二年二月十六日司法部令)。其制迄今未革,民国六年五月尝命全国各县皆设县司法公署,以理初审事件,不问事之轻重,以司法部考试合格者,与县知事并行其事,然设者寥寥也。东省特别法院,设于民国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初以治俄人,其后凡无领事裁判权国之外人,皆归审理焉(高等及地方审判厅各一,在哈尔滨;分庭三,在满洲里、海拉尔、横道河子)。平政院为民国所创设,凡行政诉讼及诉愿至最高级行政长官,而仍不服者,则控诉于此(私人对政府主张权利,仍归普通法庭)。审判处设于内外蒙古(处长为简任职,得以道尹兼,审理员若干人,由都统选任,由司法部长呈请任命,热、察、绥、库伦、恰克图、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奴乌梁海皆设之)。新疆则沿清末所设之司法筹备处,不服县之判决者上诉焉(再上即至大理院)。在内地省长有监督司法行政之权,在内外蒙古,则由热、察、绥都统,外蒙古宣抚司监督。司法官(考试章程系民国六年十月十八日公布),书记官(考试章程民国八年六月二十日公布),承发吏(民国九年五月十六日公布)、县司法公署审判官(民国六年五月一日公布)、承审员(民国八年六月二十日公布)皆考试而后任用。律师公会之法,系民国六年十月十八日颁布,无领事裁判权国之律师,得代理其国人之诉讼,有暂行章程(系民国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公布)。

新刑律所用刑罚分主刑及从刑,主刑可以独科,从刑则必随主刑。主刑五,曰死,用绞刑于狱中行之;曰无期徒刑,除假释赦免外,终身监禁;曰有期徒刑,一等自10年至15年,二等自5年至10年,三等自3年至5年,四等自1年至3年,五等自2月至1年;曰拘役,自2日至1月;曰罚金。从刑二,曰没收(违禁之物,犯罪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以无他人之权利者为限);曰裭夺公权(其类有六,一服官,二选举,三受勋章,四入军籍,五为学校职教员,六为律师。裭夺有一部全部之分。时间亦有远近,必犯徒刑以上刑,始得裭夺公权)。

美国太平洋会议时,中国曾提出撤销领事裁判权案,议决与会各国各派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会,考察在中国领事裁判权之情形及中国之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将考察所得,报告各国政府,其改良之法,以及他国辅助中国改良,及渐次撤销领事裁判权之法,委员会认为适宜者,并得建议于各国政府(惟采用与否,各国皆得自由。所谓各国,中国亦在内)。此案议决于民国十年十二月二日,原定闭会后三个月即行组织,其后迟至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始在北京开会,至五月十日出京调查,历汉口、九江、江宁,抵上海,更经青岛至哈尔滨及吉林,参观其法院、监狱、看守所,九月十六日将报告书签字,全书凡分四编。第一编述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之沿革及其现在情形;第二编述中国之法律及司法制度、司法行政;第三编加以评论;第四编则建议也。就其第三四编观之,实足为我它山之石焉。按该报告书所不满于我者,曰无根本法(总统发布法律,系根据《约法》,而今《约法》失效,则凡所发布之法律,皆无根据)。曰军事法令及审判权力太大(案:我国审理军人者,曰陆海军高等军法会审,设于陆海军部审理,将以上陆海军军法会审就军队所驻之地设之,陆海军别有刑事条例,然非军人不受治于法庭也。加以戒严之权在于军人,其审讯也,既无律师出庭,并且禁止旁听,又无上诉机关,并无解严之后,得由普通法院复审之规定。而得施棍刑,至于600,平民权利,存者亦仅矣。)曰重要法律,多未制定,而已公布之法,多援引未公布之法,使人无所适从,又施行细则,颁布太迟,或竟不颁布(委员会建议宜速修正者为《刑法》,速颁布者为《民法》、《商法》、《银行法》、《破产法》、《专利法》、《公证人法》、《土地收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