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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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日俄战争(4)

当1903年亚历塞夫受命为关东总督时,苦鲁伯坚即与细商远东军事计划。据亚历塞夫之意见,日俄若竟开战,中国或将助日。其时关外有华兵2万左右,似曾受日本军官之训练,关内更有华兵5万,可以出为后盾。故与日本作战必须同时防止华兵参加。且日本进兵必先占朝鲜,继攻旅顺,故拟定军事之布置如下。(一)以俄兵1.2万驻守旅顺;(二)以俄兵7000防护海参崴;(三)以大部军队分驻满洲各重要地段,一方保卫铁路,一方监视华兵;(四)以精兵1.9万携大炮86尊进驻鸭绿江沿岸,以阻日军之猛进;其余军队则集中于沈阳、辽阳、海口三处,以资策应;(五)一旦开战俄军必须占领营口,以防日军由彼登陆,盖亚历塞夫以为鸭绿江有天险可凭,俄国驻兵必能于此防阻日军之侵入满洲,即使众寡不敌,亦可退守分水岭诸山,以与后方大队相联络;倘日本进攻旅顺,则分水岭之兵可以从侧面攻击,断其归路。

然此种布置,初非苦鲁伯坚所敢深信。故其上俄皇之奏摺中,声明俄国在辽东之军备虽有增加,而日本方面之布置亦未尝懈怠。官报中虽得估计日本出战之兵约有步枪12.6万,指挥刀5000,大炮494门;实际决不止此数。当时业有海陆军官各一人密报俄皇,日本常备军虽属有限,而后备兵极多,一旦开战,均可加入前线,日本之战斗力必因之大增,殊非远东所驻俄军所能抵御。惜乎宫廷内外满布主站派之心腹,此种密报竟未使陆军大臣过目;故苦鲁伯坚所言,仅为其个人之估计。然彼业已看破日本海陆军力之骤增,故明告俄皇,驻扎鸭绿江边之俄兵力量单薄,恐遭敌人重兵之袭击;假使俄国舰队不能控制海面,使日本大队得以稳渡,则危险尤盛。盖日本如能将其可用之军队完全送登大陆,则俄国决无保守南满之希望。苟欲使俄军不为日本零星攻破,则非集中兵力,退驻哈尔滨,以待大队之后援不可。此时旅顺必至孤立无援;而旅顺之防御工程既欠完整,所驻兵力亦不敷用,前途殊无把握。但主战派方极力粉饰本身之弱点,以冀达其雄霸东亚之雄心;苦鲁伯坚之言,竟以等闲置之。陆军大臣不能主持和战之大计,而听群小包围俄皇,亦足证当时俄政之腐败矣。

主战派根本之错误,即亚历塞夫及其僚属过信俄国远东舰队之战斗力,以为决不至败于日本。该舰队之总参谋魏格夫特(Ad-miral Vitgeft)坚决表示以日俄两国在远东舰队之战斗力相较,俄海军决不至战败;俄海军若不战败,日兵决无在牛庄或西朝鲜湾中其他海港登岸之希望。亚历塞夫赞许此说,以为东自仁川西至威海卫皆为俄国舰队势力所及之地,日本决不能于此运兵。彼等认定日军只能在仁川以东之朝鲜海岸登陆;由此进至鸭绿江边,须经过200英里以上之长途,其间层峦叠嶂,人迹甚稀,仅有一路,可以通车。此路由仁川,经朝鲜京城至安东,路既狭隘,年久失修,运兵极不便利。再由安东,进窥旅顺,其间复隔170英里。每经大雨,或当溶雪之时,南满、****之路皆成泥洼,极不易行;人行尚且不易,何况重炮及其他军需品之搬运。照此理想推算,无怪其错认日军不能急切侵入满洲。

俄国海军将佐,但知比较双方舰数及吨数,以定两军海上之战斗力;对于其他重要条件,如军舰之速度,武装之新旧,海港之形势,船员之训练等一概抹杀不问,此为失败之总因。当时俄国在远东之战舰虽多,然真能上前线以充分之力量作战者不过11艘;而日本方面则有14艘之多。俄舰每小时行16.3海哩(16.3 knots),日舰每小时行18.3海哩(18.3 knots)。俄舰所有超过6寸口径之炮仅42尊,而日舰则有55尊。俄舰有6寸口径之炮138尊,日舰则有184尊。俄国在远东只有海军根据地二处,一为海参崴,港中仅有船坞一座,可以容纳大战舰,一为旅顺,则其唯一之船坞实嫌过小,虽容战舰之大者,虽有种种扩充之计划,尚未能见诸实行;而日本方面则有海军根据地六处,每处皆有大船坞六七座,可以容纳大战舰,此外尚有鱼雷艇根据地及建有防御工程之海港数处,均可供海军之使用。最不利于俄方者,即日本之海军根据地三处与朝鲜海峡相近,将旅顺与海参崴隔断,使不能互相呼应;加以海参崴天气过寒,每年12月至3月,全港为冰所锁,除用铲冰船冲开一路,军舰不能出入,而俄国战斗力最强之4舰皆定泊于此,冬季开战,何等不便!至于舰员之训练,俄舰人员服务期间虽较日舰为长,而俄舰之一部分仅为预备队,每年入大海操练仅20天,其余时间,则均闲泊港中,等于“驻兵之浮家泛宅”(floating barracks)而已。

俄国海军少佐谢米诺夫(Commander Semenoff)于所着“功罪录”(Rasplata)一文中述及关东总督亚历塞夫之态度,颇足表示当时骄兵悍将误国之情形。其言曰:

“苟舰长真心爱护其所管之战舰,则舰中虽有极细之缺点,亦不可稍稍忽视。彼应立刻报告长官,亟图补救,以免临阵发生危险,盖最小之缺点每足引起最大之不幸也。然而驻扎旅顺之舰长若照此原则履行其职务,则将被认为‘不适宜之属吏’(Inconvenient Subordinate),其行为于长官有所不便。盖关东总督极不愿闻彼所管辖之舰队有何缺点。故彼在任一日,各舰长必须于报告中说明舰中一切尽善尽美;以便总督转奏俄皇,彼所统率之舰队准备完整,随时可以作战而克敌奏功也。”(Rasplata一文在R.U.S.I.Journal for1609-10杂志中发表)。

俄国海军之不足恃,已如上文所述,则欲其阻止日本在朝鲜湾一带登陆,事实上效力无多。故亚历塞夫对于日本行军之计划皆不可靠。而俄国驻在远东之陆军,不仅兵力单薄,将校亦复轻敌不肯用命。例如苦鲁伯坚曾训令俄军东路司令官,为集中兵力起见,其部队必须且战且退,一方阻碍日军之猛进,一方仍不可与退后集中之主力军失联络,以免陷于孤危之境。而司令官查苏立(GeneralZasulich)声言:曾受圣乔治勋章之武士,但知进战克敌,素无退缩避敌之习惯。苦鲁伯坚亦无如之何。军令不行,安得不败!

俄国驻远东将校虚骄之气益张,则国内急进派之声势亦愈大。蒙蔽俄皇,粉饰本国之弱点,使朝野皆不知满韩形势之真相。遂造成剑拔弩张,岌岌不可终日之局面。苦鲁伯坚为慎重起见,故亲游日本,以观虚实,于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九日(1903年6月12日)抵东京。当时传说不一,有谓其此来系订满韩交换条约者,实则考察形势耳。苦鲁伯坚旋赴旅顺,集俄官,开大会(闰五月十二日即西历7月6日),驻中韩公使、关东总督、道胜银行总理、驻满洲各军之参谋长皆与焉。此次会议,意见初不一致,亚历塞夫等皆主急进,苦鲁伯坚独持异议。及其归国,力主撤兵,不但放弃南满,益须放弃旅顺(见C.Ross:The Russo -Japanese War第三十八页。作者何所根据,尚待查考)。无如苦鲁伯坚甫归,倍索白拉索夫继至,极力向各方游说,推翻放弃满洲之主张。当时俄国要人多与远东实业发生关系,一旦撤兵,与其本身利益不无损害,故均力助倍索白拉索夫,使俄国政府对于陆军大臣之提议重加考虑。其结果不但不撤回驻满洲之军队,且在满洲境内,鸭绿江沿岸,及朝鲜边境极力扩张其经济势力,以与日本争雄。

六月十三日(西历8月5日),俄合阿穆尔及关东省,设极东大总督府。以关东总督亚历塞夫为大总督,得指挥阿穆尔区及关东省之陆军,太平洋之海军,宣战、讲和皆许便宜行事。驻东洋之外交官,皆听命焉。识者早知满韩交换之论之必无成,而日俄之战事,必不可免矣(参阅苦鲁伯坚所着《俄国军队与对日战争》一书英文译本,The Russian Army and Japannese War及洛斯Ross所着英文《日俄战史》)。

果也,俄人于是时,对韩国提出要求,欲租借龙岩浦,并迫韩履行逾期作废之《森林条约》。韩人以受日、英警告,不敢许。俄人乃强筑炮台于龙岩浦,改其名曰尼古拉。架电线通安东,其挑战之行为,可谓极显着。然日人犹欲与俄和平商略,乃以是岁六月间,命其驻俄公使栗野慎一郎,访俄外务大臣蓝斯都夫,申明“两国在极东之利益,愿协商和平办法”。俄人许之。小村乃制成《协约草案》,命栗野向俄廷提出。

(一)尊重中、韩两国之独立,保全其领土。对于两国之商工业,彼此互守机会均等主义。

(二)俄认日对韩之卓越利益。日认俄对满洲经营铁道之特殊利益。

(三)以不违反第一条为限,日对韩,俄对满洲,不妨碍缔约国之商工业活动,韩国铁路,延长至满洲南部,与中东路及山海关、牛庄铁路相接时,俄不阻碍。

(四)为保护第二条所述之利益,日对韩,俄对满洲派兵时,所派之兵,不得超过实际必要之数。事定即撤。

(五)俄认日对韩改革,有与助言及助力,并含军事上援助之专权。

俄国此时,盖欲使亚历塞夫当此交涉之任。蓝斯都夫乃托言将从俄皇出巡,请由驻日俄使罗善当交涉之任;并请由俄国亦作一提案,与日本所提出之案,同作为交涉基础。日人不得已,许之。八月中旬(西历10月上旬)罗善与亚历塞夫会商后,提出对案。其第(一)条,但言尊重韩国之独立,保全其领土。第(二)条,限于不违反第一条,承认日在韩之卓越利益。而于日第五条之对韩援助,限制之于民政,并删含军事上援助之语。第(三)条,俄承认不阻碍日本在韩之商工营业。限于不违反第一条,不反对日本保护工商营业之行为。第(四)条,对派兵事,亦仅言韩而删满洲。第(五)(六)(七)三条,为俄国自提出者。第(五)条,限日于韩国领土,不为军略上之目的使用。于韩国沿海,不筑有妨自由航行之兵事工程。第(六)条,以北纬三十九度以北韩国之地为中立地。两国军队,皆不得侵入。第(七)条,日认满洲及其沿岸,全在日本利益范围之外。

小村乃提出改革案。于俄提案第(三)条“商工营业”,改为“商工业活动之发达”。“保护商工营业”,改为“保护是等利益”。第(四)条改为向韩派兵,俄认为日本之权利。第(二)条之民政,改为内政,仍加含军事上援助一语。第(六)条改为满、韩境上,各五十启罗密达。第(七)条全删。改为(甲)俄对满洲,尊重中国之主权,保全其领土。不妨碍日本对满洲之商业自由。(乙)以不反(甲)为限,日认俄在满洲之特殊利益。俄国保护该利益之行为,日认为俄之权利。(丙)韩国铁道延长至鸭绿江时,不妨碍其与满洲铁路之联络。

小村与俄使谈判数次。俄使认关于韩国条件之修正,而关于满洲之条件,终不相下。小村乃更提修正案,承认“日不于韩国沿岸,建筑妨害自由航行之兵事要工”。而要求“日于满,俄于韩,各承认在本国特殊利益范围之外”。又“俄在韩因条约所得商业及居住之权利,日不妨碍。日在中国因条约所得商业及居住之权利及豁免,俄亦不妨碍。”“日认俄在满之特殊利益;并认俄为保护此等利益之必要处分。”而要求“俄亦承认不阻碍日本在韩工商业之活动发达。日为保护此等利益之行为,俄不反对。”又“日为上述目的,向韩派兵时,俄认为日之权利。”余与第一次提案第(一)第(五)条,及对俄案第(六)条之修正,并删改俄案第七条之两项相同。

罗善接此案后,将全文电俄京请命。小村亦命栗野向俄政府申明,“日所要求为正当”。盖日本已视此为最后让步矣。时蓝斯都夫已随俄皇游历法、德而归。栗野往访之。蓝斯都夫乃出以延宕之手段。栗野往访数次,皆不得要领。至十月二十三日(西历12月11日),俄公使忽向小村提出第二次修正案。(一)仍只承认保全韩国之独立,及其领土。(二)于日本对韩之援助,仍只认其限于民政;并删军事上援助之语。(三)(四)于日本所要求“俄国承认日在韩之工商业之活动发达;暨保护此等利益之行为;及因此向韩派兵,俄认为日之权利”,俄皆承认之。(五)(六)而仍执俄原提案之第(五)第(六)两条。于满洲则一字不提。

小村于第(二)第(五)两条,加以修正。第(六)条全行删除。并申言“满洲置诸约外,万难承认”。

十一月十九日(1904年1月4日),俄使覆文:于第二条之修改,承认日本之要求。(五)(六)两条皆仍原文。另提“满洲及其沿岸,日本承认在己国范围之外。但日本或他国,在满洲依条约获得之权利及特权,俄不反对”一条。

交涉至此,业已山穷水尽。于是小村再促俄使反省。俄使不答。两国交涉,遂因停顿而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