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
24630000000056

第5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基层民主(3)

社会团体承载着利益表达与利益整合、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政治社会化以及社会自我管理等重要功能,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在我国,社会团体的存在不是一种新现象。早在20世纪初期,我国民间社团就发展势头良好,出现了像全国商会联合会、全国教育联合会、报界联合会等相当活跃的全国性民间社团,但随着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国民党实行一党专制和独裁统治,社会团体的发展遭到了当局的不断打压和限制,各社会团体被迫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独立性、自主性,努力拓展自己的生存活动空间。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许多社会团体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再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因此,过去的许多社会团体有的被取缔,有的自行解散,有的经改造之后,改变了其性质和功能,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不过,在学术领域,在政府的组织和支持下,建立了一些带有某些官方色彩的社会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很快获得复苏和发展。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社会团体越来越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我国社会团体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自上而下的社会团体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团体。自上而下的社会团体,与政府改革相关联,政府由改革前的全能政府开始向有限政府转变,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他们的主要社会资源,包括人、才、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相关机构等受权力机关控制的垄断领域。因此,这类社会团体又被称为人民群众团体,它们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所具有的更多的是行政组织的属性,而缺乏民间性。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人民群众团体往往以“国家代表”的身份而不是“社会代表”的身份展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社团多数离不开业务主管部门在经费、业务活动以及工作内容上的指导,协调、谈判能力不足。在外交、农业环保等政策领域,它们主要以相关公共政策的补充形式发挥作用;在冶金、纺织等一些行业管理领域,它们主要以政府对相关行业进行管理的协调形式发挥作用;在妇女、劳工、残疾人等一些社会政策和福利领域,它们主要以政府特定方针和政策的执行形式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社会社团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模拟政府的行政性或自上而下的官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逐步增强的自治性,以及基于不同利益形成的面向市场和社会不断增长的自我意识、自我利益维护、自我主张、自主决策的冲动。这样双重属性形成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回归政府的行政化倾向和走向民间的自治化倾向。前者表现为对于自上而下的各种资源,包括编制、预算、职能、地位等,有着依然强烈的信念,会在各种适当的场合努力靠近党政机关并积极谋求来自上面的庇护和特权;后者则表现为随着组织的成长,越来越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极其严重的束缚,会积极谋求在资源配置上的自主权,并努力争取来自政府之外的各种有利资源。一方面政府希望这类社会团体能够成为管理社会、联系企业与公民的助手,并通过移交其原有的部分职能,使自己的行政管理继续发挥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团体也愿意成为政府的“准附属机构”,去协调和规范其成员的利益诉求。

自下而上的社会团体,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是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经济过程、社会过程乃至政治过程的产物。它们的主要社会资源,包括人、才、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市场、社会、海外等开放的竞争世界。因此,这类社会团体又被称为民间社团。这种民间社团基础在于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民主化和广泛的公民参与,表现为:在党政权力不及、政策失灵或者默许的边缘地带,往往依靠精英人物发起成立一定的组织,动员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利用来自民间的各种资源,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开展积极的活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出现一批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精英组织,如地球村、自然之友等;②出现如天则研究所之类的独立思想库;③出现一批依托城市社区的志愿者组织;④出现一批依托大学、开展公益咨询的专家组织;⑤出现一批主要面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福利组织;⑥出现以大学为背景、面向社会的大学生组织;⑦出现市场经济孕育的自发性行业组织;⑧出现深入农村基层的民众组织。这些民间社团具有多样性、自发性和随意性,具体表现为活动领域及方式的多样性、组织管理及运作的自发性、制度设计及约束的随意性。参见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中国选举与治理网wwwchinaelectionorg。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特点和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等权利,在公共事务和社会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决策自我管理,从而使我国的基层民主不仅特点突出,而且优势明显。

(一)特点

1渐进性

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社区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都经过了萌芽、兴起和发展的过程。村民自治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一直试点到1988年开始试行,试行10年后才转为正式实施。城市社区自治的变革和创新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酝酿阶段、90年代的产生阶段和90年代后期以来的发展阶段。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伴随企事业单位的改革逐步发展,直到1988年才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事业单位法》。社会团体也是伴随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不断获得发展。

2广泛性

中国城乡基层自治制度第一次大规模地将民主与法治制度输入到基层社会,成为城乡全体居民最广泛的民主与法治实践活动,也成为城乡居民学习民主、运用民主的大学校。城乡基层自治的发展有力地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奠定牢固的基础,而且这种底层变革所引发的扩展效应还在不断延伸。

3不平衡性

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虽然《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多年,但省与省、县与县之间差距较大,迄今仍有些地方未进行村委会直接选举,而这些地方经济还比较发达。就民间社团来说,东部发达地区多,西部贫困地区少。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就全国范围而言,农村基层民主进行得有声有色,而城市的基层民主却显得冷冷清清。《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多年来,居民自治实践中未出现过有影响的创新举措,居民自治内容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居委会职能基本上还是传达政府对居民的各项要求的多,表达居民利益的少。三是村民自治整体推进上也存在不平衡问题。在“四个民主”中,重选举、轻决策、管理和监督。对于社会团体来说,服务优势群体的多,服务弱势群体的少。

4不稳定性

由于村民自治中,还存在有乡镇政府干预现象,因而一些村民对村民自治采取消极和冷漠的态度,给村民自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尤其是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外出打工、人才外流渐成大势,又从另一个方面对村民自治制度造成冲击。在东南诸省市场经济发达的富裕农村,这些年来许多地方村政的演变不是表现为“民选村官”,而是表现为村企合一、 “村子公司化、支书老板化”,“庄主经济”演变为“庄主政治”。也就是说,农村新的政企合一,一方面使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将自己的所有者权益转手变现,阻碍了他们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另一方面又使在村办企业长期打工的外地人不能在居住地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等公民权利,从而使村民自治出现反弹现象,表现出不稳定性特点。其他形式的基层民主也由于受整个民主体制的限制,也出现了一些反弹现象。因此,如果说基层民主化进程的突破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社会自主性的生长,那么民主政治的最终实现和正常运转则有赖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

(二)优势

1中国的城乡基层自治是在党的直接领导和推动下兴起和发展的,从而保证了基层民主的正确的政治方向

村委会的选举和自治是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以及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实践中,形成了村党支部为领导,村委会为主导的充满潜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对于村民自治发挥着关键的保障作用。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近年来正是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正日益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民间社团的发展,与政府的政策和推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2有效地组织了广大基层民众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基层自治组织日益成为了广大基层民众直接广泛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有效载体。基层自治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而且促进了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基层民主制度广泛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发展经济的有机统一,有效地组织了广大基层民众投身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

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基层政治面临各种新的挑战,如体制问题、财政问题、权限问题、人员问题等。面对这些问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基层民众在实现自治过程中作出许多积极的探索。

(一)村民自治的探索

村民自治本身就是广大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在实现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广大农民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实践。

1重视法制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围绕该法的实施,不仅有关组织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执法规定、行政指导性文件,而且许多村还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自1988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起,先后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9个行政指导性文件,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有25个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6个颁布了有关村委会选举办法的专项地方性法规,70多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制定了比较健全的执法规定,2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和近万个乡镇发布了相关的执法规定。此外,还有约18万个村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村民自治章程。这些法律和法规对于规范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

2村民自治中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与之相关村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许多的制度创新。

在民主选举方面,90年代初,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富有创意地提出了“海选” (指用无记名预选方式广泛推选候选人,然后再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这种富有创意的选举方式随后得到迅速推广。根据有关资料,吉林省第4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有85%的县(市)采取“海选”;甘肃省采用“海选”方式的村已达76%;湖南省永州市实行“海选”、“预选”的村达601%;河北、河南和山西省的部分县(市)也广泛采用。在尊重选民合法选举权方面,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措施,力求让所有选民都能参加选举。据报道,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1996年换届选举时,外出打工人员寄回来的“函投选票”就有1万多张;浙江萧山市新街镇在深圳打工的农民包了专机赶回家乡参加村委会选举。此外,还有些地方通过设立秘密投票间和选举监控等措施来保护选民的合法权益。这说明我国在推进基层民主选举方面的探索取得较大进展。“联选制”也是村民选举中的一大重要创新。“联选制”原称“竞选组阁制”,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辛秋水研究员在安徽省岳西县设计并推动实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89年1月,在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首次进行了“联选制”试点,具体做法是先由村民投票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3-4人,每位候选人在发表竞选演说时公布各自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然后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主任产生之后,还要对其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得票过半数的才能正式当选。这种选举办法,在1991-1995年亦得到部分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