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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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廉政制度(3)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干部。加强执政党的廉政制度建设,重视党内法规、条规建设,使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是我党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反对腐败的一项恒久的任务。

1党内监督体系的建设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党政机关作为监督的重点范围,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反响较大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在这方面,我党先后制定了一些党内法规,如1980年3月14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和恢复了集体领导制度、民主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组织制度等。199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引入了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机制。又如建立健全了举报制度、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等,为群众监督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与此同时,我党借鉴其他国家反腐败的成功做法,实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试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建立礼品登记制度、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以及实施储蓄实名制等。如1995年4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颁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等。其后,最具代表性的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基本法规,体现着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自我监督的坚强决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还有诸如2004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9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又如2005年5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从权力运作程序方面,完善了监督的措施。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建立了专门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加强了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而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则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在如何建立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2党纪处分规则方面的建设

中央纪委陆续制定公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等8个党纪处分条规,涉及政治、经济、道德、严重官僚主义、外事纪律、妨碍执行公务、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党内各种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党的纪律最为具体、系统、完整的条规,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发布是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的纪律建设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的情形和处罚的格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对怎样处罚也作了严密的程序性规定,是党内反腐法规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3纪律检查工作制度的建设

纪律检查工作程序从控告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到干部管理、机关工作等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已经发布实施的条规主要有:1994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6年2月1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程序性条例以及若干纪律检查工作制度性规定。

4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设

2004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着力于制度的创新。一方面,着力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制度,使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着眼完善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对于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比如,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和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些都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这些规章制度涉及面较广,针对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已经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制度建设

加强国家机关廉政制度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执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政府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则和目标,也是政府机关的重要任务。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一府两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人民通过这一制度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的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机关的权力,本质上都是人民授予的,来源于人民,都要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不被滥用,就必须对权力依法进行制约和监督。

(1)政府行为和公务员行为制度。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我国逐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这些条规、法律和法规既注重实体性内容,又重视程序性规定。如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要设定行政许可,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如何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进行了严格的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法》,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的有效体现,为机关人事管理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制度基础,为保障广大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提供了制度平台,真正使公务员制度落到了实处。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体现。

(2)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权力的正确行使,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中,我们国家始终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领域,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权力运作程序和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起了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同时拓宽监督渠道,发挥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了监督实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了监督的整体效能,积极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如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

(3)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对违背廉政制度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惩处。这方面的条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日趋完备。如2004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又如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为我们运用行政处分这一惩戒手段遏制贪污贿赂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加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廉政制度建设

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通过资本纽带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廉政制度建设一般为三类:一类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制订的相关廉政制度。如2004年1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这个规定的颁发,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义。又如2006年2月9日人事部发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就事业单位进人问题出台专门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了事业单位在进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第二类是参照党内和国家机关的相关廉政制度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三类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廉政制度相联系的,还有政协、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其虽然不属国家机关,但基本比照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廉政制度建设。

以上这些与廉政制度相关联的条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对促进党和国家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的特点和经验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的特点和优点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优势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这个优势在廉政制度建设中,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体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