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三江”水能开发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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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制约怒江水电开发的错误观念:非人本的自然主义环境观与非科学的文化保护观(1)

近年来,怒江水电开发作为云南及中国水电建设的重大工程,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对于怒江流域水电开发所具有的巨大经济社会效益,人们给予了普遍认同和充分肯定。与此同时,人们也对怒江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民族文化传承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从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保护的角度对怒江水电开发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看待怒江水电开发与流域地区生态环境及民族文化保护的关系呢?

我们认为,水电开发作为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无疑会对流域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产生重要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正因为如此,在规划和制定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时,必须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评估,这既是现代水电开发建设的必经环节,也是对包括水电建设项目在内的任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必然要求。但需要强调的是,怒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事求是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怒江水电开发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和评价。从这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出发,我们认为,当前一些学者和社会人士关于怒江水电开发与怒江流域生态环境及民族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科学的。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关于怒江生态环境及民族文化保护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非人文的自然主义环境观和非科学的文化保护观。这种非人本的自然主义环境观与非科学的文化保护观,不仅与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当前对怒江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因此,对有关问题和看法,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辨析和科学的认识。

一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离开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单纯地强调怒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观点是一种非科学的发展观和非人本的自然观

(一)所谓“保留怒江原生态河流”的观点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符合的非人本的自然主义环境观

在反对怒江水电开发的观点中,一个基本的主张就是:怒江是雅鲁藏布江外唯一相对完整的生态河流,应该作为一个原生生境的对照点和参照系予以保留,不予开发,为子孙后代留下一条完整的江河,与已开发的江河做水生生态、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对比。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商榷之处。

(1)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和利用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根本途径,离开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单纯强调环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是一种缺乏人本精神的自然主义环境观。

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言,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只要不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威胁和危害,任何环境和资源都是可以开发利用的。事实上,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恰恰在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能动性的开发和利用,没有这种开发和利用,就没有人类文明的产生--因为所谓文明或文化,从本质上讲就是自然的人化和人化的自然;更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因为一般而言,所谓生产力就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并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水平和高度。所以,从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基本历程来说,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是紧密相连的,不能离开人类社会的活动、离开经济社会发展来谈所谓的环境保护问题及生态环境的价值和意义。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离开了人类社会活动的所谓生态环境问题是不存在的(218也即没有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所谓原生态自然环境是无所谓环境保护的),同样,脱离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来谈所谓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是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的,在很大程度上,所谓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结果和产物。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当今时代和社会,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观固然不可取,但脱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单纯强调生态环境自身价值和意义的自然主义环境观同样是片面的和错误的。所谓绝对地保留原生态的自然生态环境的观点和看法,从终极的意义和广泛的意义上讲,是一种环保至上、生态第一的自然主义环境观。这种非人本的自然主义环境观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途径和规律,也不符合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2)怒江并非是所谓的原生态河流,不具有科学研究上的参照系价值。许多生态学家和环保人士认为,怒江是一条原生态的河流,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故此,不应在怒江进行水电开发。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缺乏事实和科学依据。一般而言,所谓原生态河流应是指未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河流,但从基本的事实来看,怒江绝非是未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河流,至少千余年来,傈僳族、怒族、独龙族、彝族、普米族、藏族、白族等各民族就居住生活在怒江流域,他们的生产、生活活动无疑对怒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有着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影响。对此,云南大学生态学家党承林教授有这样的评论:“怒江中哪一条河没有人生存,哪一条河没有利用,只是利用的程度不同,利用的程度大小不一样。”

国家环保总局的调研报告指出:“怒江河谷两岸由于大量砍伐森林,毁林开荒、陡坡垦殖等落后生产方式导致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急剧下降,生物多样性和以森林为主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这一评论同样表明,人类的活动已对怒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怒江已远不是所谓的原生态河流。所以,所谓保护怒江原生态河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另外,怒江对河流研究来说,其科学研究价值和意义也是有限的。正如“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条同样的河流。以怒江的生态环境状况作为所谓天然河流的代表来与其他所谓已开发河流进行比较和对照,其科学性并不能让人信服。对于这一点,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怒江流域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专家座谈会”纪要做了这样的评论:“怒江是一条个性化特征明显的河流,与其他河流缺乏可比性,所以对怒江作为原生态河流保留下来有否必要,应作多学科综合评估,提出具有更强科学性和说服力的报告。”这一评论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3)将怒江留给后代子孙的观点不符合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原则。我们知道,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坚持代际公平原则,顾及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和发展权利,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顾及后代的利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以牺牲当代人的发展为代价,我们且不说怒江水电开发并不会危及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从水电开发本身而言,水电作为一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当代人的开发利用并不会影响后代的开发利用),即使存在着此长彼消的两难关系,我们也应追求资源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从这一点而言,以牺牲当代人的利益来将怒江留给后代的做法同样不符合代际公平的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代人的发展需要与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上,当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永远是最重要、最现实、最直接的需要,如果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得不到满足和实现,所谓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还需指出的是,所谓将怒江留给子孙后代的主张也不符合代内公平的原则。我们注意到,主张保留怒江流域的所谓原生态状态、将其留给子孙后代的人士从社会构成上来说,主要是一些环保人士、生态学家和社会知名人士,从地区分布上来说,主要是生活在中国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里的各界人士,从生活水平上来说,他们基本上都过上了小康生活,享受着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便利和福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更重视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更加关心生态环境保护,更加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这既可以理解,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在中国地区发展差距、城乡发展差距巨大,而地区间、城乡间又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发展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西部贫困地区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以牺牲西部贫困地区的生存发展需要来维护东部地区的发展享受需要,同样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论中的代内公平原则。以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而言,怒江州是云南生存环境最为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最低的地区,一些人以一连串“最”字来形容怒江州的生存发展状况:山最高、谷最深、坡最陡、地最少、发展最慢、贫困程度最深、社会发展程度最低、劳动力素质最低、生产力水平最低。怒江地区生存环境怒的恶劣从“看天一条缝,看地一条沟,猴子见了掉眼泪”的民谚中可得到反映,而社会经济生活之落后同样可从“白天太阳当衣披,夜晚火塘作被盖,‘大字报地’刨口粮,无米下锅等救济”的描述中获得真实感受。有关资料显示,怒江州的4220个县均为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在42万农业人口中,有22万处于贫困线以下,其中12.7万人需要易地安置。全州贫困人口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60元以下的极端贫困人口有7万人,62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13万人。近几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以来,由于失去了木材砍伐这一项重要收入来源,怒江州农民收入的增长更加缓慢,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由2000年的5.8%,下降到2002年的0.6%。在这种“有山不能动,有树不能砍”的环保政策框架下,怒江州唯一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只有水利资源,如果再采取“有水不能用”的所谓生态保护措施,怒江州各族群众的脱贫致富将成为一个永远无法企及的梦想。而这一点,对于处于极度贫困状态中的怒江人民来说,无论如何是极不公正的。正如生态学家党承林所言:“人的生存是第一位的,如果连人的生存也成问题,我认为保护也是空谈。”

(二)所谓“小鱼胜大坝”是一种缺乏科学依据和人本精神的非科学发展观

在怒江水能开发问题上,一些学者提出,怒江大坝建设将会影响到怒江水系的鱼类生存环境,为了保护怒江鱼类生活环境的原生性,应该放弃怒江大坝的建设和水能的开发,这就是所谓“小鱼胜大坝”观点。

同时,一些学者和环保人士以美国等国为了保护鱼类而拆除水坝的事例来说明“小鱼胜大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讲,“小鱼胜大坝”的观点是一种缺乏科学性和人本性的错误观点。

1.“小鱼胜大坝”的观点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

从鱼类资源保护来看,怒江并非鱼类资源的富集地,也非重点鱼类保护区,因此,片面强调怒江鱼类的保护价值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基本科学精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主持召开的“怒江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专家座谈会”纪要对怒江流域鱼类资源情况的记述,“怒江共有土着鱼类48种,特有属1个,特有种类17种。没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由此可以看出,怒江鱼类的科学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有限的。为了保护40多种价值有限的鱼类而放弃具有极大经济价值的水能资源开发,从经济发展的角度上说是不可思议的,从科学研究的角度讲是难以服人的。何况,虽然怒江水电开发对鱼类生存环境的影响程度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评估,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坝建设对鱼类物种生存环境的影响既不是绝对的,更不是致命的,并且从科学方法上来看,也应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2.“小鱼胜大坝”的观点是一种缺乏人本精神的自然主义思想

从人本精神而言,所谓“小鱼胜大坝”其实就是“小鱼胜人类”,或者说是“自然胜文明”,这种思想本质上是一种缺乏人本精神的自然主义思想。这种主张不仅否定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也否定人类自身的价值,不仅与“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思想背道而驰,也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大相径庭。正如一些人士所指出,以大坝建设将破坏怒江鱼类生存环境为由来反对怒江水电开发,实际上就是把鱼类的生存价值看得高于怒江人民的生存发展价值,“是用48种鱼来压怒江的49万人民”。而我们认为,无论从何种价值观而言,怒江40多万处于极度贫困状态和恶劣生存环境中的各族人民的生存发展权利、云南4300多万各族人民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其价值和重要性都远远高于怒江的鱼类价值,在“鱼与人类发展”难以兼得的情况下(假定大坝的建设必然要导致怒江鱼类的消亡),舍鱼而取人类发展应是合乎情理的科学而人道的选择。由此而言,我们认为,在怒江水电开发问题上,片面强调自然物种的所谓生态价值和科学价值,漠视、忽视人类的生存发展权利,甚至以牺牲人类的利益特别是环境所在地人民的利益来实施环境保护和物种保护的观点和做法,既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也不符合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目的与意义。

(三)所谓“大坝发电是落后生产力”的说法既缺乏科学依据,也与现实情况不符。为了反对怒江水电开发,一些学者以近年来欧美一些国家拆除大坝的事例为依据来说明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巨大负面影响、说明“大坝发电是落后的生产力

一位环保专家这样说道:“大坝建设曾经在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它对生态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并非‘清洁能源’。如今欧洲和北美的许多国家已经掀起了‘废坝’运动,停止建设并逐渐淘汰拆毁已建的大坝,还江河自由。”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站不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