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避免违法行为
22415300000013

第13章 常见刑事违法行为(11)

案例四:为维权未采取合法途径,而犯法的情况当然也不在少数,程女士的故事或许能给我们一点警示。06年5月30日,某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执法人员来到土村街街13号新1号,发现程某与其丈夫经营的某鲜肉店出摊占道经营蔬菜和肉类。因不服执法人员暂扣有关货品的决定,程某将一桶尿水泼在执法人员身上,造成其全身湿透,眼睛熏得睁不开,无法继续依法执行职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明知其出摊经营行为违反规定,还采用暴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肖桂秋有期徒刑八个月。

再如:北京的刘小姐的故事。一天,刘小姐在在西城区西单时代广场南门前,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该地出现的“违章停车问题”。西长安街派出所民警黄某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并告知刘小姐:违章停车的查处工作属于交通队管辖,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了西长安街派出所的指挥中心。刘小姐对黄某的解释不满意,认为黄某的上述解释行为属于“不作为”,并对黄某进行指责、辱骂,并进而对黄某抡打、抓挠。西长安街派出所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刘小姐依法传唤并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此刻,刘小姐用脚蹬踹黄某,致民警黄某“右大腿软组织挫伤、皮下淤血、表皮破损”。经鉴定,该伤情属于轻微伤范畴。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有句话叫做 “无知者无畏”,很多犯罪都是由无知酿成的,而事后追悔莫及,这就教育我们要识法懂法,但识法懂法,不能一知半解,要认识到自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采用何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盲目甚至违法的自力救助,以免违法犯法。

十三、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一)、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通过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形成压力,从而就范。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在取得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是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威胁或者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

其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最后:本罪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典型案例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想寻找一条“不劳而获”的致富之路。最终致富之路没找到,却常常走上了违反犯罪的道路。

案例一:一年轻女子自愿“献身”在向男友索财未果后,居然以男友强奸自己为名要挟其就范。今年19岁的李红,2008年7月,经人介绍,与邻乡男青年张某谈起了恋爱,并到张家居住。此间,李红先后三次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要求其给付现金2000元用于还债,没想到遭到张某拒绝。李红一气之下,即通过介绍人向张某下达“通谍”,要求张某支付现金2000元,否则就到公安机关控告张某强奸自己。眼见威胁仍不奏效,李红便到当地公安机关控告张某对其实施了强奸,不想反落法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系犯罪未遂,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2007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谢灵、汪易、梁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谢灵将被害人丁俊从路桥客运中心引诱至某宾馆房间内,与被告人汪易事先安排的一名小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汪易、灵瑛以支付宾馆出台费为由敲诈得丁俊现金2000元,随后,被告人汪易打电话叫被告人梁成至203房间,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再次敲诈得丁俊现金200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灵、汪易、梁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决:被告人谢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汪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梁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最终都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2007年一月的某天,在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村的“湘泉缘”饭店内,高某、林某以在该饭店吃饭时自行车被盗为名,以语言及砸毁财物对该店老板周某进行威胁,后向周某(男,49岁)强行索要人民币2500元。最后法院判决认为:高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由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周某。

案例四:小偷进村盗狗被村民当场抓获,村干部采取暴力手段对其强行"罚款"。最终被判处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广大农村,小偷小摸被抓获后,私了的情况很多,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构成犯罪。2007年2月15日,广西桂林市郊区的阳某等二人窜到灵川县灵田乡盗狗,被村民发现并当场抓获。村民将二人脱光衣服,进行殴打。前来处置的村干部李某对此不仅不阻止,反而要对二人"罚款"8000元,否则不给出村。两名小偷被迫打电话给亲戚求助。直至次日凌晨,阳某的亲戚将5000元及一辆摩托车、一部手机交给李某,两小偷才得以脱身。随后,这些"罚款"被李某等人私分。 接到阳某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村长李某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五:近年来,“碰瓷”以讹诈钱财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对此往往不以为意,认为碰到了是活该倒霉。事实上,实施“碰瓷”行为的人,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曹某、戴某伙同程某经预谋,程某先将右手拇指砸成粉碎性骨折,于2007年4月17日上午,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道口附近,程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并引发与刘某争执后,以右手指受伤为由向刘某索要人民币22000元。

成功后,三人尝到了甜头,于是故技重施。2007年4月23日上午,该三人继续实施“碰瓷”,此次由戴某事先将右手拇指砸成粉碎性骨折,到丰台区张仪村路建华布朗尼搅拌站北侧,戴海某自行车故意碰撞被害人李某乘坐的丰田轿车,并引发与李某争执后,以右手指受伤为由向李敬庄索要人民币8000元;2007年5月30日下午,该三人继续使用使用上述手段,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LG公司附近,戴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并引发与王某争执后,以右手指受伤为由向王某生索要人民币20000元,刘永生未给付。后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三年。

十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日常生活中,较常见,也极易引发的一种刑事犯罪。由于百姓对该罪的认识过于模糊,常常在触犯了该罪时,还懵懂不知。那么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其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最后:本罪是故意犯罪。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因为私怨、泄愤而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

例如:北京市大兴区的何先生,他于2006年12月16日14时许,伙同沙某等人在大兴区旧宫镇庑店村舞蹈学院对面四川华西建筑工地院内,因拉钢材与事主胡某发生口角,后持棍子将胡某的尼桑天籁汽车砸坏,经鉴定共损失价值人民币五万四千四百二十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成立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除了私怨、泄愤,也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用损坏财物的手段以迫使对方履行义务的情况。在这时,维权方反而成了被告人,坐在了法庭上。

例如:2006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朝阳区奥运村运动员村工地内,因讨要工资未果,便持铁管将其工头赵某、林某等人停放在工地内的五辆汽车前风挡玻璃等处毁坏(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元),以迫使赵某等派发工资。结果工资还没领到,却被公安机关扣押。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梦林故意毁坏公民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再如:广州市的汪某等人,也是一时由于情绪激愤,讨债不成,而实施了过激行为,最终遭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05年9月的一天,江某与陈某、吴某等人驾驶一辆白色汽车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塱沙路盛兴学校前路段,将钟某驾驶的丰田吉普车截停,以钟某的老板林某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钟某通知陈某出来与他们交涉。

钟某说林某已出差无法赶到该处,蒋某等人仍用汽车和摩托车堵住吉普车。当天下午,江某照等人见陈某一直没有出现,先将吉普车的四条轮胎放了气。至当天傍晚7时许,江某等人见陈建仍未出现,遂持棍子等将该车的全部玻璃以及门皮、内饰版、门外压条等物品打烂,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损失价值共人民币30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