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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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论继承人的归属(5)

但是,如像上帝所说,他们每族有一个君主,有一个依据自然权利的统治者,这个统治者拥有对他们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如果上帝又允许七十二个“各异的邦国”(我们的作者说是这么多)在他们中间建立起来,分由不同的统治者管辖,并且使他们从旧君主统治的中立即脱离出来,那么“上帝又何必那么操心最高的父亲身份的父权的保存呢?”这是把我们的主观情绪任意强加于上帝的关注之上。如果有人说,上帝谨慎地保全那没有“父亲权力”的人的“父亲权力”,这能说得过去吗?因为,假如他们是绝对君主治下的臣民,而上帝却又削夺了自然君主的真正的“最高的父亲身份”,他们还能有什么权力呢?如果说,上帝为了保全“父亲权力”,让许多新的政府和统治者出现,而这些政府和统治者并非全都拥有“父的权力”,这么说不是也有理吗?反过来,假如有人说,上帝使一个拥有“父亲权力”的政府分裂,并让他的几个臣民分占,上帝在谨慎地破坏“父亲的权力”,这样说不同样是很有道理的吗·一个君主国分裂,背叛它的臣民分割了它,在这个时候,假如君主制的政府说上帝让一个稳定的帝国分裂为好几个小国,说明他是在慎重地保全着君主的权力,这种话不是跟我们的作者有着相同的论证方法吗?假如有人说,只要是上帝意旨要保全的,上帝就会当作是一件事物谨慎地保全,因此也会被人类看作是必要和有益的而予以尊重,这是种特别的说法,谁也不会认为应该效仿。但是,我相信下列说法也是既不恰当也不真实的:比方说闪(因为那时他还在世),应有支配巴别城那一个部族的“父亲权力”,或来自“父亲身份”的权利,但是,紧接着,虽然闪仍然在世,其他七十二个人却对分裂成那么多政权的同一个部族也都根据“父亲的权力”,或“父亲身份”的权利而拥有统治权。要么这七十二个父亲在发生混乱以前就已经是实际上的统治者,他们早已不是一族,但是上帝自己说他们是一个民族;要么他们是一个共和国,但那样的话君主国在哪里呢?要么就是这七十二个父亲有“父亲权力”,但自己却不知道。真是太奇怪了!号称是人类政府的唯一基础的“父亲权力”,所有人类竟都不知道!更奇怪的是,口音的改变竟会突然告诉他们这件事,让这七十二个父亲在一瞬间明白了他们有“父亲权力”,别人也懂得了应该服从他们的父权,并且每个人都能辩认出哪个是他所应服从的特定的“父权”!一个人,如果他能够从《圣经》中思考出这种论证来,就也可以从里面弄出来最适于他的幻想或欲望的乌托邦模型,被这样处理过的“父亲身份”,可以为一个想得到全世界的君权的君主和他的臣民同时辩护,因为他们都是不同家族的父亲,都有权摆脱对他们的全部束缚,并将他们的帝国划分成许多小国,自立为君主。尚未决定到底是当时还在世的闪,还是那七十二个新王--他们在闪的领土上建立七十二个王国,并有权统治他的臣民--享有父权,父权究竟在他们谁的手中,就始终是一个谜。因为,我们的作者对我们说,那一个君主和那七十二个新王双方都享有“父的”(最高的)权力,他援引它们作为证据,来证明那些人确实“依靠传给他们的权利,拥有与所有君主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支配权一样广阔的亚当的统治权”。至少下面这一点是无法回避的:假如“上帝慎重地保全新建立的七十二个王国的父亲权力”,那他必定会同样谨慎地削夺作为亚当继承人的全部根据;因为真正的继承人(假如上帝真得确认过这样的继承权)肯定会为人所知,而闪仍健在,他们仍属于同一个民族,那么至少有七十一个民族不会是亚当的继承人,但上帝却如此谨慎地去保全他们。

尼录是他所提出的拥有这种先祖权的又一个例子;但是我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我们的作者好像有点不那么喜欢他,说他“非正义地扩展他的帝国,以暴力侵害别的家族的主人的权力”。在他有关巴别城的分散的记述中,这里所说的“家族的主人”被称为“家族之父”。反正我们知道他们是谁,他怎样称呼都无关紧要;总而言之,父亲权力落到他们手上,只有通过下述两种方式:或因他们是亚当的继承人,这样,不该有七十二个,甚至不能同时超过一个;或因他们是子女们的生身父亲,那么,所有的父亲根据同样的权利拥有支配自己儿女的“父权”,其权力应与那七十二个父亲的一样广大,他们是他们自己后裔的独立的君主。这是他对“家族的主人”的解释,在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之后,他又对君主制的渊源作了很精到的叙述:“在此意义上,他堪称君主制的缔造者”,即非正义地用暴力侵害别的家族的主人支配他们子女的权利,而这种父亲权力,假如是根据自然权利由他们享有(不然那七十二个父亲凭什么得到这权力呢·),没有他们自己的许可,谁也不能把它夺走;那么,请我们的作者及其同盟者想一想,这个问题和别的君主们有什么关系,根据他在那一段话中的结论,它是不是要把那些将支配权扩展到他们家族以外的人的君权,或者变作暴君制和篡权制,或者变为家族父亲的选举权与认可权,这种家族父亲的认可权同人民的认可权区别不大。

在下一部分里,他所举的例子,比如以东十二公,亚伯位罕时期亚洲一隅的九个王,在迦南被约舒亚消灭的三十一个王,以及他为论证这些王都有统治权和那时每个城都有一个君王所持的论据,全都成为与他针锋相对的证据,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并非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使他们做了君主,因为,假如他们以此资格而得到王位,那么结果只有两个,或是只有一个王支配他们全体,或是每一个家族的父亲,都是一个像他们一样的君主,同样有要求王位的资格。如果以扫的所有儿子,不管大小,每个都有“父权的权利”,于他们父亲身后,都做了统治的君主,他们的儿子于他们身后,也享有一样的权利,由此推衍,直到千秋万代;这样一来,父亲的全部自然权力会受到限制,它只能统治他们自己生养的儿女和他们的后代;父亲的权力与每个家长的死亡一起终止,为儿子承袭父权开道,让他们去分别支配他们各自的后代;通过这种方式,父亲的身份的权力诚然会被保全下来,并且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但是它丝毫无助于达到我们作者的目的。他给我们的那些例子中,没有一个能证实,他们拥有的任何权力是根据他们作为亚当的父权的继承人或自己本身的资格而取得的父权资格。原因在于,既然亚当的“父权”是统治全人类的,那它每次只能交给一个人,而后这个人只能再交给他自己的真正继承人,因此,以这种权利为根据,世界上一个时代只能有一个王;假如根据的不是来自亚当的父权,那么这种资格就必定只是由于他们自己是父亲,因此他们只能统治自己的后代,此外,不能再支配别的人。如果属于亚伯拉罕后代的以东十二公,与亚伯位罕邻近的九王,雅各和以扫,还有迦南的三十一王,被亚多尼伯锡克所杀死的七十二个王,来到贝纳德的三十二个王,在托洛亚城打仗的希腊七十个王,他们都是我们的作者所认可的统治君主,那么,显而易见,这些君主的权力全都是源于“父权身份”之外的其他某种根源,因为他们中间有些人的权力范围超越了他们自己的后代;而这一点证实了他们不可能全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一个人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而要求得到权力,我相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可被接受的或是可能的,即:要么是因为他是亚当的继承人,要么是因为他是祖辈,有权支配他自己所生的儿孙。我们的作者的观点是,亚当“对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传给先祖们”,在他所列举的一大串君主中,即使他只能够证明,仅有一个是根据上面两种资格中的一种资格获得的权力,剩下的全部都与他论证的观点不但没有关联,而且直接矛盾,我想我或许都可以赞同他的看法的。

我们的作者对我们说,“直到被埃及统治的时代之前,先祖政治持续存在于亚伯位罕、以撒和雅各的身上”。他又对我们说,“关于这个父权政府,我们可以按照明显的足迹去追寻,一直追寻到进入埃及的以色列人那里为止,从那时起,在埃及,最高父权统治的实施就被打断了,原因在于他们已经被一个更强大的君主征服了。”我们的作者想象中的父权政府的足迹,即跨越了二千二百九十年的由亚当传下来的,如同我们所见到的那样根据父权施行的绝对君主权的足迹,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在全部的那段时间内,他不能提供任何一个例证,证明有任何一个人是根据“父亲身份”的权利来取得或实施君权的,或证明有任何一个当君主的人是亚当的继承人。他的全部证据等于是说,并且只能是说,那个时代,人间有父亲、祖先和君王;但是父亲和祖先是否拥有绝对的专断的权力,那些君王凭什么资格占有他们的君权,这种权力有多大,《圣经》一字都不曾提及。这清楚地表明,根据“父亲身份”的权利,他们从未也不能要求拥有统治权和王位的资格。

“最高的祖先统治权的施行中断的原因在于他们已经臣服于一个更强大的君王,”这句话不能证实什么,只能证明我以前所怀疑的观点,即,“祖先统治权”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据我们的作者的想法,它并不可以表明(他以此来暗示的)“父的”和“王的”权力,因为他设想中的这种绝对君权,是归亚当所有的。

因为,假如“祖先权”就是“绝对君权”,在埃及有一个君王,而以色列人在他的君权治下时,他怎能说“祖先统治权在埃及已经被打断了”呢·假如在埃及统治的并非是“祖先权”的“绝对君权”,而是另外的什么东西,他又为何要花那么些精力来论述一个并非问题而又与他的目的不相关的权力呢?假如“祖先权”就是“君权”,以色列人在埃及时,“祖先的”统治权的施行就并未被打断。的确,那时君权的实施不是经由神选的亚伯拉罕的子孙之手,在那之前,我知道也同样没有。若非我们的作者以为仅有这个神选的亚伯拉罕的世系才有权继承亚当的统治权,那这与他前面所谓的“由亚当传下来的君权”的中断有什么关系呢·再者,他所列举的巴别城口音变动时父亲权力保全在他们身上的七十二个王,以扫以及以东十二王的例证,有什么益处呢·为什么将他们与亚伯拉罕和犹大并举,作为真正的“父权政治”实施的证据呢?假如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雅各的后代手中没有了最高君权,人类的“祖先统治权力”的施行就会中断,我想让埃及法老或别的什么人掌握君权或许能满足他的需要。但是他讨论的目的何在,在任何地方,我们都很难发现;特别是在此处,他提到“最高父权在埃及的施实……”时,他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或者这话如何能够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传给了先祖们或是别的人,都是暧昧难测的。

我曾经以为,他是从《圣经》里给我们找到了例证,来证明君主政府是从亚当传承下来并以父权为基础的,而不是拿一篇犹太人的历史给我们看,何况这些犹太人形成民族进而有了君主,还是很多年以后的事情,《圣经》里也从未说过这些君主是亚当的继承人,或他们是拥有父权时,依据父权而当上君主的。我曾经以为,他讲了这么多有关《圣经》的事,他一定会从里面举出一系列的君主,这些君主全都很明显地享有亚当父权的资格,并作为他的继承人,对他们的臣民享有并施行父权统治,并以此表明这是真正的父权政府,没想到他不但不证实先祖们是君主,而且也不证实君主或先祖是亚当的继承人,就算是冒牌的继承人也好;他只是证实了先祖们都是绝对君主,先祖和君主的权力仅是父权,并且这种权力是从亚当传下来的。我要说的是,全部这些命题都可以根据菲迪南多·索托有关西印度的一群小王的混乱记述,或根据任一种北美洲的近代历史,或根据我们的作者从荷马引来的希腊七十个王的故事而得到证实,而且这种证实的效果绝不亚于我们的作者从《圣经》里找出的那一大堆君主们所证实的效果。

我认为他最好避谈荷马和他的特洛伊战争(11-9),因为对于真理或君主制的强烈热情已经让他对哲学家和诗人们产生了如此强烈的愤怒,以致于他在序言中对我们说,“在今天,有那么多的人爱跟在哲学家和诗人们的看法后面跑,企图从中找到一种能够给他们带来一些自由权利的政府起源学说,使基督教遭受玷污,并把无神论带进来异教徒的哲学家和诗人们,如亚里士多德和荷马,只要他们能提供任何一些好像还可以适合作者需要的东西,我们这位热诚的基督教政治学家都不会拒绝。随他的便吧!我不得不看到一些作者们,他们(显然)不是为了真理而写作,只是热诚地为了利益和党派而把基督教的神圣赋予他们自己的计划,把无神论强加于那些不作仔细思考的人,迫使那些人接受他们自己的学说,盲目地吞食他们的一派胡言。

不过,还是让我们回到他的《圣经》上的历史吧。我们的作者继续对我们说:“以色列人脱离压迫回去之后,上帝特别关心他们,特选摩西和约舒亚先后做君主来治理他们,取代至高无上的父亲的地位。”如果以色列人“摆脱埃及人的统治回去”是可信的,他们必定回归自由状态,这句话一定暗示了这层意思,即他们在被压迫之前和摆脱之后都是自由的,除非我们的作者认为,换个主人或一个奴隶从一只奴隶船被带到另一只奴隶船,就是“脱离压迫回去”。假如说他们“脱离压迫回去”了,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我们的作者在序言中如何否认,在那个时代,一个儿子,一个臣民,和一个奴隶之间肯定是有区别的;不管是在被埃及人压迫之前的祖先们或者是之后的以色列统治者,都不曾“视他们的儿子或臣民为他们的财物”,如同对待“其它财物”一样,用绝对支配权来对待他们的儿子或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