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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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民事部分(12)

【专家评析】

本案中,二审法院缺席判决以及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是正确的,在庄某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了胡某某的代理权限为收取法律文书,参加庭审,进行辩论等,那么,庄某某二审的诉讼权利就由胡某某代理行使,法院在经过合法传唤而胡某某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庄某某无权再以法院没有通知他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要求法院再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5.哪些情形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

【宣讲要点】

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制和合议庭制,审判组织不合法是进入再审的法定理由之一。那么在法院审理中哪些审判组织形式不合法?法律有哪些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审判组织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一审法院庭审中由陪审员进行独任审判,或者审判员一人与陪审员一人共两个人审判;

二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人员一人审判;

三是应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陪审员参加了庭审和合议;

四是没有审判资格的人员进行庭审和合议,或者参加庭审的法官与裁判文书署名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的;

五是原一、二审已经审理过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再审该案时,又参加审理的,该条主要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六是参加开庭的合议庭成员与合议、判决书、裁定书署名的审判组织不一致的;

七是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告知当事人的;

八是其他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典型案例】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临安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中院民事判决,以"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官一人审判,且审理法官与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法官不一致"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查明,在本案二审阶段,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但法官谢某某一人对案件事实组织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由书记员邹某某记录。判决文书署名的人员包括审判员谢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书记员邹某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程序对法官询问没有做硬性要求,因此,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以及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马某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在二审程序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二审采用的是书面审形式,不是开庭审理,因此,再审申请人误认为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谢某某为查清案件事实,一人进行询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法官询问当事人没有要求合议庭人员都必须参加,再审申请人误认为法院开庭审理是法官一个人进行也不能成立。

三是裁判文书与询问的法官不一致,案件到法院以后,法院决定组成合议庭的人员,虽然其余两位法官没有参加询问,但是全部参加了案件的审查和合议,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谢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询问法官与署名法官不一致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6.哪些情况下因审判人员不回避应进入提审

【宣讲要点】

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法官处于中立立场,公正审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要求有关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情况时,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规定回避制度的理由主要涉及回避的对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身份关系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员。

回避人员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又包括参加诉讼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依法应当回避的上述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包括:审判人员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该审判人员回避而未回避的,开庭审理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回避申请权利而未告知的。

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审判人员主动说明不宜参加审判的原因要求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上述身份和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和判决,提出回避申请的。对于申请回避,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以后,应当作出审查,认为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审判人员回避,不符合回避情形的,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不予回避的理由。违反回避制度,也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

【典型案例】

再审申请人费某某与因被申请人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以"二审法官张某某是被申请人赵某的远房亲戚,二审阶段自己不知情,二审以后在公安机关查阅相关材料后才发现该情况"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张某某确系被申请人赵某的远房亲戚,费某某未在二审阶段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但这一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法定事由,因为张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且费某某也未能证明法官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有其他利害关系,影响法院公正裁判的证据和理由,因此,裁定驳回费某某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就属于当事人以违反回避制度申请再审的案例,案件经过审查以后,再审法院认为审判人员不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也没有其他应当回避的事由,于是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哪些人才是当事人的进亲属呢,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本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员不属于本人的近亲属。因此,本案法官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是远房亲戚,但是不符合"近亲属"的范畴,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反之,如果法官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是近亲属,那么,张某某就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再审申请人能够证明法官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在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后,法院决定其回避,张某某就应当回避。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7.如何认定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宣讲要点】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案件进入再审的法定条件之一。对此问题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二是审判人员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三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具体地说:

(一)审判人员范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勘验人员等不在其中,这些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如何认定,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具体规定,从违法程度上而言,只要有上述行为,并不是该审判人员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进入再审,如果因为上述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均符合该条包含的条件。

(三)行为时间要求,上述行为必须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作出上述行为,才符合该条条件,如果审理其他案件存在上述行为,并不符合对该案进入再审的条件。

(四)再审时间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