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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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一、古代井田制度沿自封建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一直以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无法得出一个结论来。通常一般人研究井田制度之主要参考书有下列数种:

1.《孟子》;

2.《周官》①;

3.《春秋·公羊传》②;

4.《汉书·食货志》③。

孟子时,井田制度已不存在。由于《周官》为战国末年晚周之书,此时井田制度破坏已有二三百年。故《周官》亦不可靠。商鞅在秦变法,以中国东方之制度去西方实行变法,但此时东方早已变了。

所以,欲研究井田制度,上述四种古籍已不可靠,应找《孟子》以前之史料。

战国之时、孟子之时均已无井田制,故此时讲井田制已无凭据。胡适之先生谓并无井田制度,然而并无证据足以证明其说。

讲井田制,宜根据钟鼎文讲,不过单靠钟鼎文,材料不够。

总之,井田制度乃跟随封建制度而来。

何谓封建?中文之意,即“封土建国”。

“封”者,《周官》云:“制其畿疆而沟封之。”意即由大司徒圈划一块土地,在土地之四周筑以水沟而成封土。

凡封国,即封其四疆(如封信、封门一般),将沟中挖出之土筑成围堤,堤上植树,使人不能越过,谓之“封”。

聚集土曰封,“封”者,界也。

又穿沟出土于岸,而皆为封,封即起土界也。

“国”,就是城圈之意,犹如西方之“城”(City),中国古代之城与西方相同。

中国古代之城散开而并不毗连。“国”与“国”之间为游牧之人所居,谓之“戎狄”。古代封建时期,农、牧之民兼有,直至战国时土地大加开发后,大部分人民才以农业为主。

游牧之民无宫室城郭,便是戎狄,其他则为耕织之民。华夏为防御游牧人入侵,故筑沟建墙以居。此耕织之民便是华夏。其实,华夏与游牧,均为中国人,不过游牧是流动四方的牧民,华夏是固定居住的农民而已。其不同只在文化生活方面。

故封建时期,可称之为“农民集团的武装垦殖的活动时期”。昔年蒋百里先生①亦同意此见解。

西周时代的封建,其实是一种耕稼民族的武装开拓与垦殖。这种华夏的耕稼城郭之国,在西周以前就有。

西周亦无法将之除灭,便任其和平共存;这些小城邦亦无法与西周匹敌,便承认西周为共主,遂以天子之礼事奉之。

西周初期,这种错落散处的城邦从几十个扩展到一百几十个,各在其城圈之内耕种农作物,与城圈外之游牧部族本可相安无事,但游牧部族乘城郭诸邦有事时便来侵扰,使城圈内之诸夏怀有戒心,便趁封建势力扩大后,将游牧人驱逐至塞外或山上。

由上述可知,中国古代农业区是分散的,一块块的。分别为垦殖区,各不毗连相关,可称为小规模的农业分区开垦。

古代最大的侯国,其国土面积占100方里的已算是大国了。城与城(即所谓国与国)之间相距约50里。此100方里之地里面包括城郭、村邑、山林、池泽、耕地及弃地,并不能完全用来作耕地用。即使全部可垦殖作耕地的话,亦不过可划分成一万块井田面积,合计约900万亩土地面积①。根据《周礼》一书的记载,当时黄河流域一带已满布田地了。

二、井田制的变迁

按照《春秋·公羊传》所说,所谓“井田”,“井”是灌溉单位,八家共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来灌溉一井的田地所需。一井的土地,即中间一格100亩属“公田”外,其他每家100亩,共九格。但偶然亦有少去一、二格或多出一格者。

老子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因老子非历史学家,其实古代村与村之间相距甚远。

约言之,井田是在小城圈之内,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规模农业经济。

一个侯国之内,有君、卿、大夫、士等多个等级,各可分得相当于其地位的应得土地,所以百里大侯,所分到的地也不算多,等于后代的一名业主,由各大小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佃户)耕种,但土地权则仍属封建主。

封建制度下之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佃农,是公平的,并无偏多偏少。故封建制度下之农民并无兼并,亦无贫富之分。

《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云:“初税亩。”此条说明首次向农民收取农田税,却也间接说明了不征收田税时的贵族必有别的生活来源,此实乃井田制度。因封建时代,贵族均靠农民而生活,便是依赖井田制度而获得公田之收益。

《春秋·公羊传》解释:“初税亩”即是“履亩而税”,便是有一亩地,收一亩税。

又《春秋·谷粱传》言:“古者什一,藉而不税。”藉是“借”的意思,亦有“助”的意思。

又说:“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意即私田收成不佳,则错在官吏;公田收成不佳,则错在人民。这里所提及的“私田”和“公田”,即将一块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的方块,即中间的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则为“私田”。

“初税亩”者,即取消“公田”,将田按亩而税,收取十分之一。

其实,“初税亩”以前的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给佃农,但佃农得替封建主种“公田”,平心而论,这种制度,比罗马的奴隶制度平等得多了。

在井田制度时代,由贵族,即当时之封建地主派农业指导员负责协助扶植农民,在管教上之态度不能称为主人与奴隶间之从属关系,故有说私田收成坏责备官吏(农业指导员);公田收成坏则责备农民。当时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农各自耕作,“公田”则由八家合耕之。

当初推行井田制度时,情况理想。《诗经》中也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①”的诗句。渐渐地,农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学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废去,一律变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为征收十分之一的税。

综上而言,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西方专门讲革命,注重订规则;但中国则永无革命,中国之进步并非由革命而来。

《孟子》有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书中所提及的“贡”、“助”、“彻”,均为古代之三种征税方法。

《孟子》中引《诗经》云“雨我公田”,《孟子》中又提到“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时上距周代已有200年,《孟子》书中提出上述三种税收方法,认为“助”法最佳,“贡”法最劣。“贡”法是取数年来收成平均数照收十分之一;由于收成之好坏每年不同,收成好时有盈余,但荒年连肥料费都不足,故“贡”法不好。“助”法是随年岁好坏而收税,对农民有利。“彻”法是永远固定收取十分之一,不过每年要调查田亩。后来“贡”、“彻”二法并用。每100亩征收七担,收成好并不多收,坏则可报荒,所以租税制度很合理。

有“公田”、“私田”制度时,即有“还田”与“授田”,所有权属于贵族,废除此制前,当时分田公平,这是为要均劳逸,为要使“公田”有适当的照顾,但自废除此制后,农民便可多耕殖土地,便是要“尽地力之教”。

根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战国初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即百里平方)。当时封的大国面积为100方里,除去三分之一土地的山泽邑居,其他则可辟为600万亩田,完全耕作,谓之“尽地力”。预算农家有六万户,此处所论及之“尽地力”,是尚在格子线以内,仍在以100方里为中心的单位中。

后来商鞅在秦孝公时废井田。《史记》载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此项记载,至南宋朱子作《开阡陌辨》从此800年来遂成定论,一定至今。

“开”者,设置之意,或原来是墙而新开设一门之意。有人说商鞅废“井田制”而开发“阡陌制”,朱子以为不然。原意是,井田制是有阡陌,阡陌即是大田岸,后来没有阡陌了,即冲破了格子线而已。

百亩之田之格子线谓之封疆,封疆犹如大围墙,为古代贵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标志。封疆内之地便是井田,一井与另一井之间是隔了相当距离。井田的格子线一被冲破,政治上的封建制度亦随即被冲破了。

井田制度之所以要划成一方方的格子,乃是因为外防敌人,内以方便平均分配。

《战国策》中蔡泽有言:“决裂阡陌,以静民生之业而一其俗。”“民生之业”即是指农民之耕作。按照朱子的解释,有阡陌时即是当时有井田制度。农民所耕种之田地仍得归还封建主。但废除阡陌后,农民不论种多少田地,只缴赋税,土地已变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由此可证明井田制度是有的,历来以朱子的解释最为适当。

所以,《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所记的“初税亩”,以及《史记》所记载的“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都证明了中国古代有井田制度。

三、商鞅为何废除井田制?

商鞅所以要废除井田制,原因之一是当时有田畯查田,得悉农民多耕少报,挖少田岸①。因此商鞅遂把阡陌(即大田岸)破坏,井田制度亦因之而废除了。且当时在政治上已由封建制度变为郡县制度,因此很自然地可以把大田岸大围墙加以铲除,遂化成大整块之农田。

此外,尚有促成废除井田之其他原因,如有些地区土地狭小而人口密集。《左传·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此时孔子出生)就有记载道:“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这说明了郑国地狭人稠,因此将井田格子线破毁,由子产加以整顿,使“田无封洫,庐井不伍”。

又一原因,是由于当时已发明铁器耕田。《孟子》中记载了“许子以铁耕”之事实。因有铁器耕田,农民便有能力垦殖较大面积之土地,便不必再受格子线之束缚。又如春秋晚期已有牛耕,《国策》记载“秦以牛田,水通粮”;孔子弟子中有名司马耕字牛者,亦为一旁证。进入战国时期,牛耕更盛。

又一原因是战国时代水利工程专家辈出,如魏文侯时有西门豹;魏惠王时有白圭;魏襄王时有史起;秦孝文王时有李冰;秦始皇时有郑国。灌溉工程兴建完成,灌溉比以前方便,因而可照顾到更广阔的耕地面积了。

除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即税收制度改变而使井田制不能持续。井田制是一种公田制。一块大约一方里的土地,划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八户人耕种,公田的收成归封建主,私田则归农户自享。

初期的农民性情纯朴,勤劳地为地主耕作“公田”,对自己的“私田”反而看为次要。但这些井田之所有权全属于贵族封君。即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由于八户是助耕公田,才可享受私田的收获。正如近代有人为富豪看守坟墓而获耕食墓田,实是一种雇佣性质。

当时之封建地主特别设置农稷之官,用来教导协助农民如何辨别土壤,如何选择种子,并经常巡视田野,督导农耕。由于农民智慧低,故须勤恳教督,加以扶助,如叛离主人,则易受城圈外之夷狄之侵扰,使全家不能安居乐业。因此贵族与农民可以相安无事,平安度日。

直到“履亩而税”开始,税收改为视田亩之实际收成所得而抽取固定之比率。此即《孟子》书中所说之“彻”法。井田制度遂完全被破坏。

井田制度是一种随封建制度而产生的政治制度中之一环,并非社会经济形态,是中国周代有统一的封建制度后而产生的,绝非郭沫若所说的原始共产社会,然而由于周代常搬迁,故可称之谓“农业社会武装的殖民开垦”。

四、“辕田”制度——农民交换耕田

春秋时,曾实行了下列一些赋税制度。

《左传》记载,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开始实行田赋之制。此时已较“初税亩”时迟了91年。

当时的赋税之种类大致上有下列几种:

1.田租:农民种“私田”,向地主缴纳田租。

2.田税:农民种“公田”,而向政府缴纳田税。

3.田赋:自实行“初税亩”91年后开始。

当时尚有一种赋,是农民纳税之外,遇战争时便向农民征用运输车辆及牛,并担任力役。但农民并非正式军人,只是军中之附随,亦无正式编入军队中之权利与资格。战争时期,农工商贾照常经营,不受影响。

《国语》中记载:“先王制土,藉(助也)田以力,而底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夫以力,而议其老幼。”此处所言之“赋”是征收草物,“任”即“任力役”。

晋国时曾开“爰田”制,因晋国在黄河之北,地大人稀,是谓“宽乡”。一人可耕200亩,亦可轮番耕种。

《左传·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说此时晋设“爰田”。“爰田”即“辕田”,辕者,易也,有更调之意。“辕田”即为了农民所获利益均等而有交换耕地之举。

秦孝公时亦曾作“辕田”。《汉书》有记载,大意是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制是割、划的意思)。故商鞅自魏去秦而破弃井田,而作辕田,农民甚喜。

《周礼》将田分为三种等级:

1.上田(上品)不更易,一年一垦。

2.中田(中品)一年交换,三年一垦。

3.下田(下品)交替轮耕,三年一垦。

何休云:“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

另一种说法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

“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①,令民各有常制。”

又有一种说法是:“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此是轮耕制。

晋国在黄河以北,地大人稀,乃是“宽乡”,故开爰田制。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可见此时期之土地制度以100亩为单位。

以上是人口少土地广的“宽乡”,行的是交替轮耕的“爰田”制。但如《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载,子产管辖的地区地狭人稠,施行的则是“狭乡”制度了。

五、井田制与西方庄园不同

西方的“Manor”(庄园)乃西方贵族的领地①。中国人称出现“庄园”为在唐朝以后。此种西方的“庄园”是大块的、开放的、无界的,即无阡陌的。在此大面积的田中,有很多农民耕种,相当于中国古代井田制之“公田”,但无“私田”。一个“庄园”,等于一个社会单位,用简陋方法耕种,到18世纪时,西方此一公田制度取消了,遂用新法耕种。

西方用庄园的耕地方法约实行了1000年,却与中国的井田制度刚好相反。井田制有格子线,但西洋中古时期的“Manor”,是大块的耕地,由农民合作公耕,农民附属于土地,是谓“农奴”。土地主即贵族,耕作粗简。到地主阶级取消,有了自耕农,于是将土地分割给各家自耕,土地转让给农民自己。但中国的井田制是把土地划成井字形,农民并不附属于土地;土地所有权虽是贵族的,但农民并非农奴,所以中西两种制度大相径庭。苏俄今日有集体农场,因其距沙皇封建时代不远,故仍有大规模庄园制,此乃与中国大不相同。

中国井田制有格子线,后来此格子线被破坏;但西洋时期之庄园并无界线;自18世纪西洋封建庄园制破坏后,土地有了分割(划分),此亦是与中国井田制截然不同之处。

西方的庄园,土地是农民无份的,分不到的,是谓封建农奴制度。原始共产社会是土地公有,大家没得分的。今日的共产政府是无产阶级专政,土地权属政府所有。

原始社会是大家有份的;封建社会、资本社会均是大家无份,属于一人的。但中国贵族较西洋的好,因为是讲人情。如中国将来有资本主义,可能亦比西洋的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