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心灵解密:走进典型初中生的心灵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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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运用规则类(3)

5.虽懂法,但盲目以身试法。案例二中,胡颖母亲应该知道私开女儿抽屉、偷看女儿信件是违法的。但出于对女儿的关心,以为自己会做得天衣无缝,而去以身试法了,结果还是露出了蛛丝马迹,与女儿发生了矛盾。要是通过其他方面的观察,通过与女儿的耐心交流,结果可能会更好。

综上所述,这里都有一个人的品质问题和运用法律的出发点和方法问题。如果一个人品行端正,他(她)首先自身会遵纪守法,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为什么不该做;其次还希望别人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学业事业发展。当别人违纪犯法,违反自己合法权益或违反集体、社会、国家利益时,就要敢于善于运用纪律或法律武器予以制止,这样我们的社会环境就会清新美丽,洒满阳光。相反,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他(她)只希望别人遵纪守法,自己却为所欲为,目无法纪,常常想用法律漏洞来暗算他人,这个社会就会险象丛生,人人自危。因此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理论拓展

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领导人在改革开放时期提出的两大治国方略。在我国,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有密切的联系。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两者基本一致。但由于两者在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问题上的要求和作用会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同理,当老师或家长要教育好学生或子女,学生或子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认为首先都应该行为合理,品行端正。做法合理了,往往不令则行,遇到的矛盾阻力就会减少。但由于每个人的素质不一样,价值取向不一样,许多时候仅靠道德的软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有时是苍白无力的。这时,要使对方或事物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或沿着自己意愿方向发展,就要需要动用法律这个外在的硬力量。有时需要两种力量交错进行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如案例一中,陈老师为了治焦建盛的特懒毛病,让他较快进步,准备让他参加竞技长跑,当焦建盛反对时,陈老师只好顺从焦建盛的意愿,没有逼他跑步,但当发现他的确能长跑而故意不跑时,就采取了强硬态度让他跑,承诺万一出了事情敢承担责任。而一旦小焦躲不过只好参加比赛而取得些微的成绩时,就表扬他,想方设法让他担任班上的副体育委员。后来又通过要求小焦争取期中考试年级名次的进步给他发奖状,专门打电话给他的爸爸作表扬。小焦经过老师的反复管教和引导,终于明显进步了。临近毕业加入了共青团组织,毕业那天,还写信对陈老师三年来为他进步所受的气和所付出汗水表示歉意和感谢。案例三中,当小刚要求父亲出抚养费经过说理无望时,就动用法律武器,结果法院没有审理就获得成功。

但我认为法律手段不能轻易使用。只有在理难奏效、德难治人的情况下才可采用。

更不能自己没做好或自己违法的情况下,还要猪八戒倒打一耙,讲别人违法。现在不少学生,懂得一点法律,不是多想想自己守法了没有,而首先想到的是别人违法了没有。这里就存在一个老师、家长、学生相互交流的问题,要让子女或学生懂得家长或老师为什么要这样做,把认识统一到为了子女或学生的进步发展上。但有些问题也未必是成年人正确,也要听听未成年人的意见或合理因素。当然,有些时候,往往是成年人的方法或手段不合理、不合法,这就对我们成年人的管教、引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年人的管教、监护要以法律为底线,违犯了法律,好心也会办成坏事,有时会引火烧身,很不值得。因而成年人或长辈也要学会依法自护。

比如关于变相体罚问题,就要向学生讲清楚,要掌握“度”的把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变相体罚”呢?没有一部法律作过明确的解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教育管理者就拿不准,我作为老教师也拿不准。但我想,既然多部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期望有一天法律取消这句话恐怕不容易,但给学生讲解时,或违纪学生用这句话来质问老师时,我们当老师也很难回避。所以我认为目前可以这样去认识和对待:一是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我想,法律制定者担心教师不尊重学生人格,会不适当地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但绝不是说教师可以不管学生,学生可以无法无天。因为遵守纪律、努力学习是学生的义务,不用心学习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这一点必须向学生说清楚。第二,不准变相体罚,不等于不可以惩戒。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必要的惩戒,教育就会苍白无力。学生的思想还没成熟,不能全面地、正确地认识问题,对于他们重新违纪适当地施以惩戒,能使他们保持一定的畏惧心理。

不管怎么说,现在的学生能想到依法办事,是有法律意识的表现,毕竟是时代的进步,只是教育引导的问题。那么,未成年人主要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

(2)人身自由权(包括隐私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权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如果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就不能加入任何宗教了。因为你已经信仰了马克思主义,是个无神论者。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另外,权利和义务是相联系的。未成年人在明确自己主要的合法权利的同时,要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要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义务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

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珍惜学习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具体要做到: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在学业上不断进步,做一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长大后,要依法纳税,赡养父母等。

总之,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只有这样,班集体才会积极向上,家庭才会幸福,社会才会和谐,国家才会富强。

为了让师生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言行合法合理,大家和谐相处,我认为主要做到如下几点:

1.要学法知法。守法的前提是懂法,要懂法就要学法。首先要懂得青少年有哪些权利,即作为子女或学生有哪些主要权利,我们不能侵犯他们,还要设法去维护他们的权利。其次,我们通过学法,也要知道青少年有哪些主要义务。当他们不自觉履行时,我们就要进行批评教育。尤其是对于只要求别人做好,自己放任自由的青少年,作为师长更应理直气壮地指出。而在这方面,往往是我们师长所缺乏的。

2.要自身先守法。如果每个人从我做起,自觉遵守法律,那么,师生之间、家长与子女之间就可避免磕磕碰碰。譬如学生能遵守《义务教育法》,自觉履行学习的义务,师长一般就少有批评他(她)们;如果教师尊重学生人格,家长注意尊重子女的隐私权,学生就会尊敬师长。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自身做不到做不好,却要对方严格遵守,这就难以调和了。

3.要常交流多理解。做子女的成绩下降,而与同学的电话特别多,经常上网聊天,不经常与家长交流学校、同学的事情,家长就免不了要多心。如果双方多交流,猜忌、误解就会减少。况且家长对子女有监护、管教的权利,即使在具体行为上有什么不当,也要给予理解,心平气和地指出,因为天底下没有哪个父母会希望子女不好的。

4.控制不良情绪。学生毕竟是学生,也正因为他们存在着不足才需要我们对他们进行培养和塑造。有的学生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来习惯不好或品行不端,我们老师要耐心地开导他(她)们。特别是教师遇到不顺心的事,或忙得不可开交,而学生却屡教不改甚至还要无理取闹,伤及老师的自尊心,这时,如果教师不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是很容易做出过火行为的。另外,在处理学生特别是初中生之间的冲突时,应当等彼此之间的情绪稳定下来或者引导其用正确的方法发泄完之后再进行解决,否则容易弄巧成拙,甚至导致师生之间的正面冲突。因为一般情况下,情绪是优先于理性思维的,不应当先让情绪说话。所以我们要学会理性思维,冷静对待各种矛盾,增强法律意识,学会保护自己,以不触犯法律为底线。否则会好心办坏事,得不偿失。曾有位老教师说:70年代的学生家长,对常犯错误的子女,叫教师严格一点,打他(她)就是了;80、90年代的学生家长,对顽皮的子女,被教师打不痛心;新世纪的学生家长,若听说子女被教师打,家长自己都想来打老师。这不一定讲得很恰当,但也折射出现代人的法律意识和对子女的关注程度。

5.要学会承担责任。无论是教师、家长、学生,一旦自己做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就要主动向受伤害方(包括人格方面的)主动道歉或表示歉意。学生做错了事要主动承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要主动赔偿;家长或老师明显做错了事,也要向对方表示歉意,造成损失的也要及时赔偿。当然要考虑场合,把负面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以便以后重新友好相处,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