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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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民间反腐的突破和缺憾

只有让民间反腐有个制度化出口,才能把民间反腐力量更好地纳入到整个反腐资源配置的序列之中,从而使其成为一种可再生资源。

在对各级官员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阳光”监督中,近年来不时可见我国民间反腐力量的身影。

记者调查发现,以陕西省“华南虎照造假事件”最终被揭穿为标志,我国民间反腐已从传统的举报、信访等方式,逐渐转变为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反腐,并形成体制外一支重要的反腐力量。

而从另一种视角看,这样的网络民间反腐,虽然有公开、透明、快捷、影响面广等明显优势,但因在法律规范上存在诸多缺失,也遭致不少质疑和指责。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我国反腐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如何在整合官方反腐资源的同时,有效地规范、调动和发挥民间力量参与到反腐败行动中,使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形成良性互动,应成为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民间反腐”力量勃兴

网络盛行前的民间反腐,多少有些个人的悲壮色彩。那些单枪匹马的民间反腐人士,面对的是掌握着公共权力和丰富社会资源的当下权贵。

陈荣杰就是其中一位让人敬佩的老人。自1981年从湖南娄底地区公路局退休后回到长沙定居,时年64岁的陈荣杰老人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几乎都用在举报官员的腐败问题上。2003年3月,湖南女巨贪、原湖南省建六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蒋艳萍被判处死缓,就是陈荣杰老人历时12年不懈举报的结果。

在退休后的20年里,这位被百姓称为“反腐斗士”的老人,总共将20多名敛财贪色的腐败官吏拉下马。而陈荣杰老人也因“损害”了某些人的利益,曾被人报复,多次遇险。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这样“独行侠”式的传统反腐已渐渐远去,而网络为民间反腐开辟了一条更安全、更便捷的新通道——民间反腐人士或自建网站,或利用各大网站论坛,把手中的证据、资料等全部呈现,直接号召、凝聚民间力量推动官方介入对腐败案件的查处。

其中轰动一时的是,2004年6月,被人称为“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在自己创建的“中国舆论监督网”上贴出《下跪的副市长——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详述了李信涉嫌贪污、受贿、绑架、故意伤害等违法违纪行为,还附有数张李信向举报人李玉春下跪的照片。检察机关介入查实后,李信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网络民间反腐在深度和广度上已有所推进,民间反腐人士除了自建网站外,更多的则是在各大知名论坛发帖制造轰动效应,最大限度地为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提供有关腐败行为的线索。

在民间网络反腐的强大攻势下,2008年,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深圳“猥亵女童”局长林嘉祥,剑阁“节约”局长曹正直,“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等官员相继落马。2009年,东阳市审计局局长韦俊图,因2003年公款支付娱乐消费的清单在网上发布引来舆论哗然而被免职;原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党组书记、副指挥吴权书,也因网友曝光了一份当地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房名单被“双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2.98亿。这个庞大群体中的民间反腐人士,只要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就可完成整个举报过程,所隐含的反腐力量,足以令很多腐败官员不寒而栗!

冲击传统反腐格局

我国的民间反腐力量,已引起高层重视。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12月28日,中纪委、监察部也首次公布了中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

据统计资料显示,中纪委网上举报中心仅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32500件。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18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这些都标志着网上举报已经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

但记者调查发现,与网络上自发的民间反腐锣鼓喧天的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些官方反腐渠道中,公民举报的热情却有所降温。据北京检察机关2008年“举报宣传周”上披露的消息,近5年来,北京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经群众举报的只占35%,较之本世纪初的近70%下滑显著。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我国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而且侧重于被动的事后惩罚,只有在证人遭侵害后才以惩罚犯罪的方式亡羊补牢。可以说,对证人保护存在着巨大的法律空白。”

“民间反腐人士喜欢利用网络反腐,是因为网络有传播广泛、交流便捷、身份虚拟以及风险小等不少优点。”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对记者分析道,“利用网络不但有利于保护自己,而且容易制造社会轰动效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使所揭露的腐败事件,能尽快进入司法程序。”

多位受访专家还指出,在纪检检察机关里,很多人习惯把举报和信访混为一谈,导致民众的举报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同时,在某些地方或部门,举报者的举报信大多石沉大海,还发生遭被举报者打击报复等。由于官方举报程序不畅通,才使网络受到民间反腐力量的青睐。

“我国官方提供的举报方式,还存在效率低、缺乏监督等弊端。”李成言认为,“很多网民选择民间反腐方式,是不想举报后被动地等待反腐部门去反腐,而是希望自己掌握反腐主动权,借助网络这个平台,以舆论压力促使官方在反腐败上更有所作为。”

“虽然官方已提供了网上举报腐败的途径,可不少人还是选择在网上爆料。”北京一家反腐网站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选择网络反腐,不少人是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打击,而网络隐蔽性强,正好可以保护自己。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为不清楚官方的举报途径。”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虽有些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当中,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所以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层出不穷。据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透露,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

“以网络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可以说是一种公开举报,它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以巨大的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传统的举报方式,反腐部门是否进行了查处、结果怎样,举报人都不清楚。通过网络反腐,监督部门在舆论压力下,要时时作出反应,民众能及时了解到案情进展情况。”

法律刀尖上的“舞蹈”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且廉价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于在法律方面的诸多缺失,民间反腐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以致也受到不少质疑和指责。

“民间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反腐部门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点,才能用好民间反腐力量。”尹韵公表示,“由于民间反腐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信息,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举报对象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反而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

目前的网络民间反腐,大多数属于匿名举报,但与传统的匿名举报方式相比,却影响力大、传播范围广。不过,民间反腐败在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

“在群体心理中,人们都有一种要表现社会正义感的需求。”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这种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虚拟社会的民间力量,在这里容易失去理性,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伤害。”

“打击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对公民反腐热情给予肯定,又要认识到‘人肉搜索’‘群众审判’不能代替正规司法程序。”杜立元认为,“民间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现象。一些个案由于舆论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压力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在此前也发生过这样的事例,有些“网络监督清单”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有力的证据。由于民间反腐难于监督、管理,容易造成信息失实,导致对被公开者的隐私权的侵犯,甚至民间反腐的平台,还为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打击、陷害、报复别人提供了便利。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缺乏法律规范已成为民间反腐的最大硬伤。因此,对于民间反腐,有必要用法律加以规范,避免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侦办、举报不清楚等情况的发生。

据了解,对民间反腐的规范也在紧锣密鼓中。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在此背景下,我国目前的民间反腐,无疑正处在法律的刀尖上,不管是发动者还是参与者,或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承当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与制度反腐无缝对接

现有的纪委、监察部门、反贪局、检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司法体系。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如何有效对接,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2006年8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指出:“要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2009年1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接受新华网专访时也透露,纪检监察机关每天都有专人搜集网上舆情。这表明,在对待民间反腐问题上,高层的态度相当鲜明。

据记者了解,不论是我国反腐败职能机构,还是专家学者,都普遍认为,除个人反腐外,一些民间组织,比如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在促进我国依法行政、防范公共权力滥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发挥更大作用。

“要增强社会的民主氛围,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行政务公开,为民间组织参与反腐败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反腐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反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杜治洲认为,“作为民间组织必须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提升民间组织形象,增强民间组织反腐倡廉的能力。”

“要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进行有效对接,关键是要既能让网民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要让官方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杜立元建议,“一是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启动程序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规定。除了对反腐举报依法查处外,官方反腐机构应理直气壮地支持举报人的行为,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当公众为反腐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给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比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24小时保护措施。另外,包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均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未就举报人或证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多将举报人保护规定在诉讼法中。

“民间反腐要有利于国家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尹韵公认为,“作为反腐部门,对民间提供的腐败线索,要谨慎对待,认真核查,冷静处理,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间反腐收益,保障民间反腐者的权益和鼓励更多的反腐行为。”

“对民间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齐善鸿表示,“要保证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引导公民行使正常权利,不断提升民间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简单地倡导或者盲目地保护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责任,都是极端的做法。对这一点,需要从民众到政府机关、到立法和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广泛共识。”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国际上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官员都是由民众、舆论与媒体进行集体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的核心命题在于政府愿不愿意把监督权下放给社会。那么,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