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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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8)

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应当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于法有据,行使有规,法无明确授权,政府不得任意行使权力。从更深层次来讲,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必然是职能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手段,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老百姓可以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就不应当干预。

法治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政府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讲是依人民意志行政。因此,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实现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健全社会公示、听证等制度,使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

法治政府还应当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负责,是一个能担当起法律责任的政府。承担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理应承担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对人民负责。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能、承担责任的过程。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违法、越权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利益彻底脱钩;要求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从法治政府的内涵来看,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二是,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是,在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全社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对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合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的规定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和界限。

二是,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是,程序正当。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四是,高效便民。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多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在管理方法、方式、时间、地点等的选择上尽量方便管理相对人。

五是,诚实守信。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政府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违法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手段,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日渐突出:一是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限长、效率低,不能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四是责权脱节,审批权力与责任脱离、与权力主体利益挂钩的现象比较严重;五是审批引发的乱收费问题突出;六是审批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权大,办事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许多腐败问题。这些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必须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行政审批权过多过滥,加之“暗箱操作”,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是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近年来查处的一批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许多都与滥用行政审批权有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2001年9月,国务院对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成立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监察部设立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审改办”),承担日常工作。国务院始终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这些年来,历次中央纪委全会都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是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实施严格审核。国务院审改办先后多次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摸清了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的底数。为了确保审核工作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进行,国务院审改办先后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开展了审核试点工作,摸索总结了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制定了《项目审核工作规程》,明确了审核的具体环节及操作要点;对资质资格类审批项目、前置性审批项目,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的处理,提出了操作性比较强的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采取审核承办人初核、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办公室研究审议的办法,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对复杂疑难项目,组织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和管理相对人进行多角度论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组织座谈讨沦,并发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项目,反复听取意见,加强沟通协调。

二是对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作了处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超过一半。国务院68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原来共有审批项目3 605项。2002年10月、2003年2月和2004年5月,国务院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 795项审批项目;对涉及9部法律的11项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和调整的建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上述9部法律的修正案。至此,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 806项,占总数的50.1%。取消和调整这些审批项目,为更加合理地界定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中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务院审改办还在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审核论证,争取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项目。

三是保持上下衔接,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已经形成。

2005年,国务院审改办适时将工作重点从国务院部门转到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通过督促检查、政策指导等方式,抓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上下衔接。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提出了本系统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区、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分类作了处理。总的来看,大多数地区较好地落实f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上下衔接工作比较到位,形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管得到加强。针对一些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及时提出了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取消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

五是加强监督制约,行政审批行为日趋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保留审批事项的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不少地区和部门结合政务公开,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的机制,如深圳、苏州等地建立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与不当的审批行为。国务院审改办、监察部对这一有效做法在全国进行了推广。

六是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改革工作。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关于搞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30多个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明确了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对涉及的重要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在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