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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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政府经济管理 (40)

从整体情况来看,日本公司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和工作效率与美国经理相比毫不逊色,但前者的报酬却要远远低于后者;而且,日本公司的高层经理与普通工人的报酬差别也相对较小。统计显示,1979年,雇员超过3 000人的日本公司的高层经理,其年薪一般为普通工人的5倍,扣除税率极高的所得税后,实际落到经理手中可支配收入还不到普通工人工资的3倍。而在1974年,美国公司典型首席执行官的报酬为普通制造业工人的35倍,到20世纪90年代增长到约120倍。日本经理人员之所以能在低薪下努力工作,关键在于日本公司都构建了比较健全的事业型激励机制。事业型激励包括职务晋升、终身雇佣、荣誉称号等,这种并非仅仅依靠物质型刺激而呈现综合性、社会性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更产生长期激励效应。

3、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前面已经指出,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日本公司同属于内部控制模式,根本的特征是一致的,但下面所分析的有关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具体特点,并不都与日本公司的完全一样,如股权结构较为相似,但德国公司的职工参与决定制在日本公司中却难以体现。

(l)股权集中度较高,银行大量持股

与美国公司股份极为分散不一样,德国公司的股份较为集中,目前约有40%左右是有其他的法人企业拥有,而且大股东在公司股份中所占份额很大。例如,前5家大股东所持股份在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股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仅为9%,而在德国奔驰汽车公司却占68%。另据1990年的统计表明,在德国前200家大公司中,有近90%的公司每家至少有一个持有股份不低于25%的大股东,大多数公司都是其他大型工业企业(包括那些有业务关系的供应商和客户)。德国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少,截至1992年末,在德国总共3 216家股份公司中上市公司的比重只有20%。上市公司在整个德国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同时,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德国公司的监控作用也明显不如英美国家的重要。德国的主银行制正是由于德国证券市场不发达的特殊社会经济环境所促成的。银行不仅提供债权融资,也是公司股权的大投资者。截至1993年底,银行作为重要股东拥有德国各大公司近14.3%的股权。这些大银行不仅自身持股,而且还代表小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投票权,因此,它们往往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较大比例的投票权,对公司经营拥有较大的权力,有条件对经营者实施密切监控。

(2)监事会行使董事会职能,董事会行使经理班子职能

在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是三大主体,但其中的董事会(Vorstand,也可译为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涵义和美国、日本公司中(或者说是普通意义上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是截然不一样的。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企业经营的决策机构,类似于日美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德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如下权责:(1)任命和解聘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2)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审核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4)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监事会一般由3~21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各占一半;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还包括一名从公司外部聘请的“中立”监事,其一般是专家学者、优秀企业家或退职的政府官员,并有可能在监事会的表决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德国公司中,董事会是落实监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执行机构,即相当于日美公司中的经理班子。董事会对内向监事会负责,对外是公司的法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向监事会报告和负责,向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人提供相关的信息。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只有监督的权力,并可提出建议,但不得直接干预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如果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存有分歧,可交股东会来裁决。董事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lO人,每个董事都有明确的业务责任,具体主管计划、技术、财务、人事、供销等业务中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

(3)职工参与决定制

德国的职工参与决定制是指企业职工通过“企业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对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参与决定,通过职工代表进入公司领导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来实现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问题的参与决定,这种公司内部的“劳资共决制”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在当前仍是德国企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职工参与决定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职工和行业工会的代表在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中必须拥有一定的席位,并具有表决权;(2)监督已经制定的维护职工利益的法规执行情况和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3)与资方平等地参与社会福利政策和方案的表决;(4)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职工参与决定制的产生不仅从某种角度反映了德国社会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也在相当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调动了职工积极性,为保证企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创造了条件。

(二)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们说国企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培育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是其中的一个目的的话,那么另一个目的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做不到对国有产权的保护,避免发生内部人控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不成功的。因此,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便是改革进程中必须要规范的内容。

第一、建立怎样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是一种有足够动力的监督机制,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这个动力就一定是来自出资者:股东或者是债权人。当然,也正是由于这种动力来源不同,才形成了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

如前所述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的动力来自于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必须要有健全的资本市场使股东或机构投资者,能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自己权益的保障。

其次建立具有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机制,就是需要在股东、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之间构建权责明确、权责对等的制衡机制。像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所体现出环环相扣的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最后需要建立健全的企业外部市场机制;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以确保对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内部人”施加压力甚至受到惩罚。

第二、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l、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一股独大”?如何实现国家股和国家法人股的全流通,解决股权分置?具体做法可以用通过国有股权出售、股份回购、协议转让、拍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实现国有股减持,从而吸引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最终实现用市场的力量去塑造上市国有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强来自健全的资本市场的激励与约束的力量,以此解决国有股权“天生”的监督动力不足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2、国有股权必须由集中统一的、排他性的出资人机构行使:

政府作为国有股权代理人,在进行委托经营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出资人机构去行使这个权力,从目前我国的改革方向就是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改善董事会结构:

A、外部董事占适当比例(证监会明确提出外部董事占1/3)B、发挥独立董事的特殊作用C、经理、董事长分设4、健全董事会体制:建立两个委员会:审计(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担任)和薪酬委员会,发挥激励和监督作用规范议事规则,健全议事程序。

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配套条件:法规;国有资产的监管、监督、运营体制;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健全资本市场的监管;发展经理人市场;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无论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还是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体现;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保证国有股的利益最大化,都必须要有一个来自“老板”的声音去实现。而如何确立这个国有资产的“老板”,必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从改革开放之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应该说是一波三折。从1988年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到稽查特派员制度,到“五龙治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人事权在人事部、组织部或大企业工委;投资权在计委;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和资产处置权在经贸委;资产收益权在财政部),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说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是越来越明确、越来越正确了:这就是必须“成立一个集中统一的、排他性的出资人机构”。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利,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且具体说明: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能源,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对于国资委的定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专门管理国有资产。这个机构不是政府部门,而是一个特殊的法定机构。遵行: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的管理原则,统一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三项权利: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的权力。

概括起来看,“特”字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特在地位上,他既不是政府组成部门,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代表省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督促所出资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俗地讲是“东家”,是“老板”;二是特在职能上,省国资委是经省政府授权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职责,但政企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所说是不当国有企业的“婆婆”;三是特在职责上,一改过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人权、事权、资产收益权相互分离的局面,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随着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有31个省、市、自治区和265个地市陆续设立出资人代表机构,这个条例的颁布就从法规上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问题,从体制上保障了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到位,从根本上找到了公司治理中来自股东层面的动力。

应该说,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便相当清晰了:

直面国企改革的“深层次的问题”:建立健全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构建激励、约束与监督机制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目前的“焦点问题”就是通过国资委这个“老板”的产权管理,依托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企改革的最终成功。

(第八章 区域经济管理

(第一节 区域经济管理理论概述

区域就是一定的地理空间。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状况、人口分布状况、交通状况、教育水平、技术水平、工农业发展水平、消费水平、政治制度等等,对于该区域的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过程的影响极大。如何使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达到整体最优效果呢?区域经济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区域经济学与经济地理学密切联系的一门学科。它一方面对区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进行经济评价,对区域的经济、社会因素进行分析,更主要的是制定区域发展纲要提出科学的依据,并为区域经济建立起计量经济模型。

区域经济学是20世纪50年代在宏观区位论的基础上逐渐演变发展起来的。最初兴起于西方国家,东欧和原苏联在1960年也掀起了区域经济学研究的热潮。我国则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才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区域经济学研究领域和内容主要涵盖:

经济活动区位,包括运输成本与集聚经济,区位决策与企业迁移,产业区位理论,国际投资区位,集中、专业化与集群;区域供给与需求,包括区域产出与要素市场,支出、价格与交换;区域经济发展,包括区域经济增长理论,城市与区域发展,创新、制度变迁与区域发展,人力资本与区域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区际经济关系,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区际要素流动,区际分工与贸易,空间相互作用模型;区域政策与管理,包括区域经济政策,地方政府与公共财政,区域营销与管治等。

一、西方区域经济理论在渊源上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创立的区位理论

德国经济学家杜能( Tunen,1826)在其名著《孤立国》中从区域地租出发探索因地价不同而引起的农业分带现象,创立了农业区位论,奠定了区域经济理论的学科基础。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德国经济学家韦伯( Weber,1909)提出了工业区位论。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 Christaller,1933)根据村落和市场区位,提出中心地理论。稍后,另一德国经济学家勒什( Losch,1940)利用克里斯塔勒的理论框架,把中心地理论发展成为产业的市场区位论。总的看来,农业区位论和工业区位论立足于单个厂商的区位选择,着眼于成本和运费的最低。中心地理论和市场区位论立足于一定的区域或市场,着眼于市场的扩大和优化。这些区位论都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局部均衡分析方法,以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价格理论为基础来研究单个厂商的最优区位决策,因而又叫古典区位论。

二、地域空间结构理论、现代区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