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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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政府应急管理 (15)

(2)分散指挥法,即将指挥权下放给各独立单位、部门和分级指挥员一七级指挥机关和指挥员只给下级下达任务、时限、要求和目标,提供完成任务的警力和装备,不规定具体的方法、步骤。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下级的积极性和优势,有利于灵活机动地、多种形式地完成任务,利于上级集中精力统观全局,运筹谋划;这种方法的缺点是难以通盘协调一致,容易各自为战,不易相互配合。

(3)指导指挥法,即上级指挥者对下级仅仅提出宏观性的指导意见,对重要的环节、关键性问题阐述意图,而对具体的方式、方法、途径、手段、步骤、时间等没有明确的指示、命令。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利于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工作,不足是难以通盘行动一致。

(4)协调指挥法,即最高指挥者对所有下级部门和所属人员在同一行动中,为求得行动的一致性、目标的顺利实现对所有对象实施整体、横向、进度、职责、任务等方面的协调。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利于整体协调发展、有序推进、减少矛盾、提高效率。

(5)逐级指挥法,即依照隶属关系逐级实施的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明确、任务清楚。

(6)越级指挥法,即越过直接的下级对更低层级的下属实施指挥,通常是在紧急情况时,来不及向直接下级下达指示而将命令直接下达给执行者。其优点在于提高处置行动的有效性,但它打乱了指挥层次,容易出现情况不明、多头指挥的弊端。

3.现场处置的方法

现场处置的方法是指执行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采取的处置方式,如果方法得当有力、行动果断,可以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争取工作的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场处置的方法主要有警戒区封闭法、警力布控威慑法、政策宣传攻心法、行政强制措施驱散法、区域戒严法、盘问检查法、重点对象监控法、人质解救法、现场谈判法、险情排除法、紧急救援法等。

对于上述这些方法的应用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准确把握,灵活使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三节 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一、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通常都是表现为局部的或者较大规模的危机事件,有时甚至对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冲击,使社会公共秩序、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甚至使政权处于危险状态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提供紧急援助的责任。提高政府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政府在危机状态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政府的效能不仅要表现在平时的办事效率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上,即表现在能否采取恰当而坚决的措施,迅速摆脱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或是及时缓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带来的困境,政府将失去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基础条件,甚至将危及到政府统治权力本身。

基于此,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中应承担下列职责任务:

1.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系统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爆发之前充分搜集、收集各类信息,特别是那些预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社情与警情必须加以关注,以使我们能够提前识别各种突发性事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情报及时处理,并做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爆发的后果加以正确的估计和准备。

2.建立组织决策和快速反应系统

通过建立有形的决策指挥系统,强化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处理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场所的有序运转、对于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向遭受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受害公民提供紧急援助的责任,从经济、社会,国际、国内等各方面减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负面影响。

3.建立信息传输和处理系统

一是形成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完善公共信息披露制度和传播系统。政府特别是要在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引导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说明突发事件的事态、有关情况以及政府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进展和效果、公民如何科学有效的自救等;同时还应注意提高公众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心理承受力,增强对控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信心和决心。

4.建立物资准备和调度系统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没有必要的物质准备和调度系统是很难从根本上遏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蔓延的。因为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不仅本身需要物资保障,而且因此而引起的公众对某些特殊物资的需求也会在短时间内大大增加。

5.建立人员培训和技术储备系统

调动一切有用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不仅可以缓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公众中产生的副作用,使公众了解真相,增强信心,而且还可以降低政府救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成本,发挥人力、物资的综合效应。

6.建立国际合作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系统

一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全球的影响决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理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协作解决。除了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之外,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都是解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有效行为载体。

除此之外,在未来的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中,政府还需要鼓励个人自愿组织起来,解决自身的问题。这样,社会体系也可以成功地应付大部分突如其来的灾难。即使这些自愿性组织无法完全解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所带来的损害,政府应逐步地依照自由和法治的原则,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必要而恰当的援助。政府应更多地充当自愿性组织的帮手,而不会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扩大自己的权力,即使处于恐慌中人民可能具有这样的意愿,它也知道克制这种诱惑。

二、公安机关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权力

在政府各个部门中,公安机关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处在举足轻重的位置。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管理体系中,特别是在快速反应机制中,公安机关担当着实施和执行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它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件治安事件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权力有:

1.行政强制权

这包括强行驱散、强制传唤、强制扣押、强制约束、收缴和带离现场等。

2.现场管制权

这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3.责任调查权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不管是治安灾害事故还是紧急治安事件发生,都需要对其来龙去脉以及具体的责任进行调查,以避免以后同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4.武装戒严权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5.先期处置权

在发生突发事件又没有专门机关及时解决的情况下,为了控制事态的发展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先期处置。

6.社会物资力量调配权

公安机关可以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优先使用交通工具、物资等,对社会力量也可以做出调配使用。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国际合作机制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国际合作是国际协作的一种。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不受国际变化的影响,也不能独善其身、闭关锁国。对于造成相当范围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也不能仅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例如放射性核污染、剧毒和其他造成大规模自然危害事故以及带有某种宗教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国际恐怖主义袭击等,都有可能涉及到周边国家或其他相关国家及地区。加强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合作自然就可以联合更大和更多的力量,防止、控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和蔓延。加强相互协作、.相互援助,进一步展开国际交往,与国际接轨,及时向国际组织提供信息,并要求世界各国提供各种各样的技术援助,乃至人道主义的援助,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和保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国际合作有两个关键环节:

1.遵循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紧急合作的基本依据应该以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为基础,并以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是建立在对等互惠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协作关系。我们国家与相当一些国家签订了有关司法协助和警务交流的协定,这些都是国际间紧急合作的基础。尊重主权、平等互利是国际合作得以正常运作的基本原则。国际间的应急处置合作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国际的司法主权和管辖权,又要同时维护本国的主权尊严;另一方面,需要在对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协调与合作。

2.建立国际合作的有力方式

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主要是在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国际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同周边国家积极开展双边合作等形式。此外还有亚区域、地区性等多种层级的国际性合作,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都能在解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发挥有效作用。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中具体选择何种合作方式,选择哪种方式提供相关信息、物资、技术,以及技术人员援助视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国际间的相互协作如缉捕行动、扣押、冻结财产、收缴各类非法品、引渡有关罪犯等已日益频繁。我国公安机关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后,积极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的网络系统与各国警方开展业务合作或联合行动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而且这种合作日益完善并向纵深发展。

四、公安机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不断探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与认识水平逐步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都逐步建立反恐制暴、快速反应机制。在全国第十九次公安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建立1 10指挥中心及快速反应机制:“以指挥中心为龙头,以巡警为骨干,统一指挥,各警种配合,快速反应,全天候控制的动态力量体系。”

与已往相比,反恐制暴、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对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方面发生了四大转变:一是由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二是由封闭管理转变为开放管理;三是由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管理;四是由专门部门管理转变为综合管理。事实上已显示出:及时接警、迅速出警、妥善处置的管理机制。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社会提供必需的社会紧急援助及应对突发事件已成为现代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公安机关1 10指挥系统和报警服务台远不能胜任大量的社会紧急援助的请求。其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受职能所限无法满足全社会的多方求助;公安机关也没有建立起无所不为的应急处置软硬件系统。鉴于此,建立政府与社会联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系统这才是我国公共紧急援助体制的新发展。

1999年2月19曰,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社会服务联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自各地公安机关建立1 10报警服务台以来,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是随着群众报警求助范围的日益扩大,1 10报警服务工作已经大大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实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就是通过110报警服务系统使政府各部门为社会、为群众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服务。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110报警服务系统的优势,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做好本职工作;城建、卫生、邮电、电力等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标准、严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不断改进和完善这项工作。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工作是一项事关千家万户的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几年的努力,社会联动体系已向全国铺开,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