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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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政务效能监察 (12)

⑥治理网络意味着权力的相互依赖。所谓权力依赖,指的是: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赖于其他的组织;为求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协商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个参与者的资源,而且取决于“游戏规则”和进行交换的环境,以及与此相关的治理权力和责任的分散化。

⑦项目执行涉及大量的知识和技术,当政府承担了更多的指导职责和鼓励非政府投资时,实施功能就不再仅仅依靠以前的政府组织链条,它涉及许多新型的关系。

⑧治理网络意味着更加水平化的治理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不存在一个中心的目标和策略,更不可能以某个组织的单方目标作为网络绩效的标准。

简言之,政府传统拥有的权力和责任的垄断者或主导者的角色,到了治理网络中,便为全体成员所分享。政府在治理网络中如果说并非无关紧要的话,那么至少较以前相比,其重要性大大降低了,“在治理网络里,政府只是参与者;它们与其他参与者联合治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机构已经不再重要,只是私组织进行公共治理活动的“旁观者”。正如亚格兰诺夫所言:“网络确实改变了政府在民主体制中的角色,但这绝非意味着政府在复杂的组织过程中成了一个边缘性的角色。它们依然是行动的中心,因为它们依然拥有解决公共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合法性,依然拥有制定规则和道德的法定权威,依然为项目提供资金,依然拥有许多解决问题所需的信息和科学知识。总而言之,政府几乎总是网络中最重要的合作伙伴”。

二、政务效能监察组织的设计原则

近十年来,行政监察机关在抓好廉政监察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均设立了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在行政监察机关内设置效能监察机构,专门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由于缺乏对效能监察组织建设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规定,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往往根据自身的要求和特点进行设立效能监察机构,从而导致机构名称不统一,组织机制不协调,领导体制不顺畅,客观影响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故此,牢牢把握建构原则,将有效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的标准化和统一化。

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的建构原则1.有利于行政效能监察基本目标的实现任何组织均有其目标,而效能监察的目标取决于行政监察职能。因此,往往是行政效能监察组织成立之前就已经决定,而后再根据效能监察目标来具体设计。故此,进行系统分析和科学布局,厘清行政效能监察的目标,是建构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的前提。在客观上,政府目标、上级监察机关目标、本级监察机关目标以及职能部门目标是具有较大差异的。政府希望效能监察机构应当成为政府主管效能建设的部门,在机构设置上认为应当强化与政府的关系;监察机关本身更考虑监察职能的整体效应,在机构设置上认为应当强化与廉政监察、执法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关联性。因此,行政效能监察基本目标涉及多主体的博弈,但在现实中,不同主体的目标分歧是可以调和的。关键看是否建立了调和目标分歧的规则体系。

2.组织系统完整周密

行政效能监察组织要根据基本目标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与职责,形成完整周密的组织系统。完整就是组织系统的完整统一,保证行政效能监察的统一领导,防止政出多门和各行其是;周密就是机构设置上保证对所有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的有效管理,既不能使管辖对象产生缺口,影响目标实现的完整性,也不能让行政效能监察链条脱节,以致管理失灵和形成无人过问的死角。要做到完整周密,关键在于厘清纵横两条主线。纵向而言,应当准确把握行政效能监察的专项机构与监察对象的接触点和作用力支点;横向而言,应当科学界定行政监察机关与其他相关主体(政府效能领导小组、政府督察机构、政府审计机构等)的责、权、利边界。

3.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清晰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确定内部机构设置。首先,根据组织目标演绎出的工作活动组合为职位。即将性质相同、程度相当的工作活动,尽可能地组合为一个职位。其次,将职位组合成部门。即依据性质相同的职位、目的相同的职位、工作程序前后相关联的职位、管理对象和管辖范围相同的职位为组合标准,来进行部门组合,并通过合理的管理幅度原则来进行调整,使部门负责人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如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效能专项检查、行政效能指导与咨询和效能问题督导与效能案件查办等活动,可以根据上述活动,在效能监察组织体系内分设相应的职能部门。

4.发挥组织的效能

通过对组织的合理配置,使其能够有效地完成其组织目标。因此,在机构设置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保持组织稳定与弹性的平衡。组织过于稳定而无弹性,将无法适应环境的变动,而过于弹性同样会使组织陷入混乱。二是组织内部的整合与协调。即通过内部的整合与协调,以避免各部门工作目标的相互冲突。三是组织机构有利于激发监察人员的工作意愿与潜能。以执法监察部门与效能监察部门的关系为例证,由于历史原因,执法监察机构成立较早,在效能监察机构来设立的情况下,它既行使保证和督促政令畅通的职能,又承担相当多的效能监察工作。效能监察机构的设立,必然面临着一个与执法监察机构整合与协调的问题。执法监察职能中涉及效能监察方面的工作如何转移到效能监察机构,而执法监察的职能如何挖掘。为保证组织平衡,执法监察机构不能裁撤,从其性质上确定其具有执行性功能,它是具体实施廉政方面执法检查和效能方面执法检查的执行部门。在科学合理地区分二者之间职权的同时,对二者之间的关联性界面通过相应的流程设计来解决职能交叉问题。

三、政务效能监察组织的设计程序

(一)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目标的分析

当我们向某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人询问该中心的职能是什么?他们往往都能够清晰地回答:受理效能问题投诉、重要事项的直查快办、根据管辖分工协调督办、实施效能指导与合作和开展行政效能检查。但是,当我们进一步问道:效能监察组织目标与效能监察组织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他们就不是都能够回答的。

任何组织均有其目标,且目标往往在组织成立之前就已决定,而后再根据目标来设计组织。但以往与现今对组织目标的看法已有不同,即由单一目标走向多元目标。

单一目标,即认为组织所追求的目标仅有一个,这更多地体现为企业组织。而作为行政组织,由于其所具有的管理公共事务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以及基于与人民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形成的公共利益原则等因素,造成行政组织的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特征。

尤为重要的是,行政组织的目标与实施行政目标的实施者追求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除组织目标外,尚有团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管理者欲求组织目标的达成,必须同时注意团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的目标固然重要,但是,必须动态地看待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目标的变迁,理性分析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的实际目标是组织目标、团体目标与个人目标三者博弈的结果,即通过影响目标的实现途径来左右实际目标。目标决定组织的基本形式,组织是为达成目标而设立的,由于目标的不同,其组织的基本形式也就有异。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的目标体现为:

1.推进廉政建设,监督和制约权力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能不断发现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案件查办提供有益的线索和证据;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能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降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率;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完善工作制度,有效预防滥用职权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尤其是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某些政府机构来说,就是要放弃手中的权力和利益。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对行政机关落实行政管理,改革法律、.法规和政策状况的监察,能不断发现那些抵制或拖延改革的现象和问题,对其进行纠正、核查和批评,从而为中国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3.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

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实现整合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对行政组织运作状况进行监控和审查,对行政机关存在的低效、浪费等现象进行纠正,对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具体的建议。所有这些,都将极大地促进行政机关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促进行政机关效能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全面规范行政行为,维护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的施政目标。

4.鼓励行政组织自我创新,形成提升行政效能的内生性动力

创新是优秀的行政组织的要件和前提,但也是一种冒险,可能会给政府带来损失。监察机关应该抛弃那种墨守成规、害怕出错的心理,勇于承担创新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并设计相应的激励制度和措施,鼓励监察对象在行政效能方面实现创新。通过效能监察,最大限度地将行政组织的共同愿景同组织成员的个人愿望与组织本身的未来理想相整合。

5.通过效能监察的技术手段,打破行政组织科层制的禁锢

行政组织的科层体制结构,容易使个人忽略自己对于组织整体的影响力。因而尽可能地打破金字塔式的组织阶层和行政运作模式,在组织成员间建立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价值。这是因为,官僚制所设计的职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工作人员,在如今高度复杂和技术倾向的社会中,通过控制和处理信息而获得了权力,知识就是力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真实。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工作,它通过许多技术方法和手段,打破科层制。

6.建立以严格的法律规范与弹性的自由裁量规则相结合的规则体系

这些规则即表现为严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政组织的运行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则。同时,在某些领域扩大自由裁量的范围,允许有人情化的活动方式。建立具有自由裁量的原则性的规范,以给各部门和人员留下足够的创造空间。规范制定得过于严格和细化,就会束缚公务员的手脚,使其失去应变的能力,从而影响行政效能。

上述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的工作目标既是多元化,同时又是灵活变动的。因此,在对行政效能监察目标群的权重进行细分的同时,应当客观考虑不同目标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和不同政策的价值区分度。所以,对目标价值的“顺序判断力”的强弱是建构科学合理行政效能监察组织及其具体部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如果行政监察机关自身这方面不是很强(至少是自认为不是很强)的话,就应该更多地借助于“外脑”,即社会组织的智慧。

(二)工作方案与方案实施机构的确定

行政效能监察的目标只是一种理想,目标的达成必须通过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介于行政效能监察目标与具体行政效能监察职能之间的一种书面计划。而工作方案必须依托于承接工作方案的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是指行政效能监察组织中具体承担不同效能监察职能的部门。在层次上讲,目标是属于高层次的,方案是属于中层次的,而职能活动是属于低层次的,也就是说目标决定了方案,方案决定了具体职能工作。依据国家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目标的工作方案。

1.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方案

(l)开展专项效能检查。监察机关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分析案件查办中的制度性问题、群众控告投诉问题、专题调研问题等,每年年初确定若干效能检查项目。坚持全过程监控的原则和要求,深入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狠抓重点和关键环节,对发现的问题,通过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定文书形式,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加强对行政后果的监控,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查处产生错误行政后果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受理行政效能投诉。行政相对人对效能问题的投诉量,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受理投诉机制的便捷和有效程度。行政效能低下问题对行政相对人构成的伤害,往往不像违法违纪行为那样使人不能忍受,时过境迁,行政相对人投诉的愿望往往消失。故此,建构便捷的受理投诉管道,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能否及时有效地解决投诉人的问题,事关投诉机制的公信力问题。二是行政效能投诉机制的公众知晓程度。因而,如何通过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宣传推广行政效能投诉机制,甚为必要。要加大投诉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结率。通过自办、转办、督办等形式,及时办理投诉事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防止推诿扯皮、工作失职;对经调查属实的投诉问题,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3)评估和考核行政效能。评估和考核行政效能,是监察机关的职责还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职责?蛉察机关在评估和考核行政效能活动中的基本定位是什么?这是首先应当理清的。一是评估与考核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而非监察机关的职责,否则,监察机关越俎代庖;二是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完善效能考核标准,健全效能考核体系;三是在法律规范的授权和政府的委托下,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政府人事、法制部门研究制定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的项目内容,量化评估考核的标准,定期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进行评估考核,并把评估考核的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4)实行责任追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行政效能过错的实际情况,分类实施责任追究。对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一般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和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或者其他方法实行责任追究。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其他构成违纪的问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