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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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政务监督 (8)

通过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党员进行监督是中国共产党进行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党的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党地位,发挥执政党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地发挥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监督作用的重要保障。

(第二节 民主党派的监督

一、地位和职权

民主党派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简称民革,正式成立于1948年1月1日。当时的主要成员是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政治主张是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实现中国的独立、民主与和平。1988年1 1月经过修改的民革章程规定:民革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领导全体党员,团结国内外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目前民革成员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同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关系的人士、致力于祖国统一事业的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并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二)中国民主同盟

简称民盟,最早成立于1939年11月,1944年9月正式改称中国民主同盟,当时是各种主张中间道路和民主政治的党派和政治势力的政治联合组织。

1997年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规定:民盟政治纲领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各民族团结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民盟目前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

简称民建,成立于1945年l2月16日。当时的政治主张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人权,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反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

目前的章程规定: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自我教育的传统;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建的实际相结合;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方针。现有成员中大多数为经济界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

简称民进,成立于1945年12月30日。当时由主要从事文教出版工作的人士和上海工商界爱国民主人士组成,政治主张是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改革政权,国民党还政于民,建立联合政府,实行宪政。

1988年通过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规定:民进的宗旨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民进目前主要由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及科技等工作的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组成。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

简称农工党,成立于1930年8月,主要的政治主张是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

目前农工民主党的章程规定: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员及其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权益。目前农工民主党的成员主要是大中城市中的医药卫生界的高中级知识分子。

(六)中国致公党

中国致公党由华侨社团美洲致公总堂发起,于1925年IO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

目前致公党的章程规定:致公党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的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实行民主集中制。

(七)九三学社

九三学社正式成立于1946年5月。当时的政治主张是继承民主与科学传统,反对内战,实行民主政治。

目前九三学社的章程规定:九三学社的组织发展以大中城市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科技界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邓小平理论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社员的权益。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简称台盟,于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当时台盟是在台湾省外建立和存在的、谋求台湾摆脱国民党统治、实行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政治组织。1949年3月台盟总部从香港迁至北京。

目前台盟的政治纲领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的台湾同胞,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实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而奋斗。

这八个民主党派都是成立于新中国诞生之前,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忠实盟友。新中国建立以后他们始终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成为国家的参政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各民主党派扮演一定的政治角色,发挥一定的政治作用,进行参政议政。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从实际的政治生活中看,各民主党派有着这样一些政治职权:

第一,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法令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各民主党派有权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决议的制定过程中,有权与执政党进行对话、协商,发挥参政作用。

第二,各民主党派有权参加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个部门的领导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有权向中国共产党和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反映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反映各民主党派各自联系的社会阶层,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四,对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有权进行监督。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国家政策、计划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发挥参政、议政的职能是各民主党派的重要的政治权力,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内容。

二、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

在监督内容上,各民主党派主要就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国家各项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批评。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有这样一些形式:

(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监督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通过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各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场所。各民主党派在人大中发挥监督作用主要通过各民主党派的成员被选为人大代表,并以人大代表的个人身份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进行监督。

(二)在各级人民政协组织中发挥监督作用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在各级人民政协中进行参政议政,发挥监督作用是各民主党派所采取的一项基本形式。这主要有两种方式:

1.以委员的身份进行监督

凡参加各级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成员,按照有关规定都可以以政协委员的身份视察、检查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举报问题,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就有关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2.以党派名义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协中的各民主党派成员可以以自己党派的名义在政协中就政府工作发表意见或提出议案,进行监督。以党派名义发表意见、提出议案是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组织中行使监督权力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的一个突出特征。以党派的名义进行监督可以大大增加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能。

(三)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直接监督

各民主党派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发挥监督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列席会议举行座谈

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常邀请各民主党派人士列席政府机关的工作会议。通过参加会议,使各民主党派可以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就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机关还就工作中的某项任务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座谈、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

2.担任专门的监督职务

为更具体和切实地发挥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聘请民主党派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职务,专门从事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同时在政府的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重大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吸收民主党派的成员参加,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直接的监督。

3.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

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由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各民主党派成员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可以发挥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作用和司法机关对行政部门监督作用,从而达到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目的。

三、监督特征和监督作用

(一)政治性

民主党派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他们是以参政党的身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人大、政协等重要渠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各民主党派行使的是政党监督权,因而他们的监督属于政治性监督。

(二)非强制性

各民主党派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通过多种形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及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进行监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作为参政党,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是从参政、议政出发,进行批评和建议,在功能上不带有强制性和惩处性。

(三)合作性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实际上是包含了对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但是,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的身份决定了其监督的目的是通过监督使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更好地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

(第六章 政务机关内部监督

((第六章 政务机关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自身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三个方面。

(第一节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当前我国惩治腐败、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是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新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更加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性质、职能、任务、机构、权限、工作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该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地位,也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不仅进一步确立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地位,也为行政监察的职能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第二,接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第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之,我国目前的行政监察职能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监察的机构设置

行政监察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其机构设置也几起几落。建国初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了人民监察机关,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进行纠举。尔后在政务院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省、市、县人民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还在中央直属各机关、各国营企业部门、人民团体及新闻机关设置了监察通讯员。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中央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部在国务院所属财经部门设立了国家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设立了监察厅(局)。

由于种种原因,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时情况作出了《撤销国家监察部的决议》。国家行政监察工作被削弱,以致一个时期,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中,违反政纪的却没有一个机关专司行政监察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