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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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政府采购 (23)

(2)中标信息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四、信息发布中的常见问题及管理

我国在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指定权威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但是,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仍存在严重的法律依据冲突、信息发布渠道纷杂及发布信息不合理或不准确等问题,影响到采购信息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潜在供应商之间的传递,使得政府采购运行成本增加。

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制度依据存在冲突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依据的是两部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两部行政法规,即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界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概念,规定了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以及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先后指定了《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但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前,我国从2000年开始施行的《招标投标法》也对公共采购的信息发布做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根据有关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有权制定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也是有权指定信息发布媒体的部门。

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出台了一部行政法规《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并先后指定了《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国际商报》、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作为发布公共招标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介。因此,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这同一公共事务执行依据上存在不统一,且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不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统一和规范执行。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纷杂

截至目前,我国有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已经超过十家,这里还不包括国家各部委相对应的行业报刊和地方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各部门在采购政府工程、货物和服务时,通常会优先选定本部门的报刊和网站作为信息发布媒体,其次才是一家官方网站。几乎各省财政部门都指定了省级党报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权威媒体。很多地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首选的发布媒体是当地市县的党报,包括日报或晚报,其次是本行业的权威报刊或者网站。如果涉及政府采购工程,除了党报,还通常在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例如湘乡市在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中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力度,全市所有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湘潭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湘乡之窗》、《湘乡财政信息》等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一个市的披露媒体就增加了三个。另外,一些私营网站、地方专业报纸和网站也都在争取作为当地政府采购的权威媒体或协办媒体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被指定的有权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及网站的数量远远超过1 000家。虽然有关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及范围.但是这些官方媒体所发布的信息既不全面、不相同,也不互补,如果要有效地获取相对详细、真实、全面的中国政府采购信息,供应商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这些官方报刊和网站。

这种情况下,企业为获得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是相当大的。同样地,这也增加了公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采购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成本,必须要每天花大力气,全面、认真地浏览这些权威媒体,以获得相对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

3.发布信息不合理或不准确

在政府采购的各种信息发布中,各发布单位都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政府指定的媒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但是,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信息发布经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时监督和纠正。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信息发布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2)不在指定媒体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5)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

(6)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

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在信息方面经常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1)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

(3)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4)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5)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各种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陷入信息危机。实际上,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与发布在政府采购规范操作中,是一个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没有严格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实现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就没有可能。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

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

(1)凡提供给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可靠,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指定公告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文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3)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4)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和监督,对在信息公告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节 政府采购信息的记录与保存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程序、过程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资料信息,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活动记录、政府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政府采购文件是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的客观反映,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反映采购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并且经过采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认可,有的还经过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由其直接做出,因此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政府采购中产生的文件与资料,应当依法保存,以备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履行合同和进行评估时使用。只有将政府采购文件保存下来并依法应有关方面的要求向其公开,才能使采购当事人特别是采购人的行为置于监督之下,促使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充分有效的竞争,进而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此,《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信息、文件的记录和保存有明确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信息记录与保存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的记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文件与政府采购过程记录两方面。其中政府采购文件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的原件与批复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统计、记录信息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分析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采购记录信息的内容非常多,如美国联邦采购数据中心收集的采购信息包括:按采购对象性质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按采购方式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按采购对象来源地(各州)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按部门分类的采购合同及金额,全国100名最大合同商的合同及金额等。韩国的采购记录中不仅包括一般的采购信息,还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本年新增国有资产、本年处理国有资产、本年净增国有资产等有关国有资产的信息。通过对政府采购各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可以对采购进行地域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政府有关政策目标落实情况的分析,从而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评价。

为了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至少应当记录、保存下列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以及采购的功能要求、规格和数量等;(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合同的签约人;(3)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选择这种方式的依据与原因;(4)邀请、审查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如果有废标情况,记录废标的情况与原因;(7)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进行专门的记录,并说明原因。

此外,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感,应该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员,特别是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等,都记录在案并予以保存。

二、信息存储与查阅

政府采购之所以要记录各种相关信息,就是为了有效地保存,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存储并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信息存储和查阅方式就是电子信息网络系统。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专业网站,可以充分发挥网上收集信息、存储信息、发布信息的功能作用。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因此,可以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查阅提供方便。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采购入和采购机构不仅可以实现网上资料的查阅,还可以直接实现网上采购。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一节 政府采购监督的意义

一、政府采购监督的含义

所谓政府采购监督即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程度,采购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履行情况,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商品实际使用及效果评价等诸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以及对采购人员采购行为的约束。建立和健全由财政、审计、监察、供应商和社会共同构成的多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是提高采购活动透明度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切实保证。

二、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政府采购制度内生需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重要作用就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通过严密有力的制度监督,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健康有效运行,实现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反腐倡廉、提高使用效率等目标。从本质上讲,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政府对其购买性支出实施监控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政府采购行为在运行过程中易于发生偏差,因此,必须在政府采购制度内部建立一种监督约束机制。

(2)政府采购制度外生需要。有人认为,只要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化、集中化,采购过程中的价格问题、回扣问题、质量问题等都会迎刃而解。其实不然,政府采购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许多外部条件和制度相配合才能够充分体现其效益,如政府采购需要建立完整的采购信息库,以确保采购当局能够及时、有效地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和信用评价,从而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但是,信息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也难以获得全面、充分的信息资源。因此,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离不开严密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目前在我国推行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尚存在“空白”点,相当多的采购行为没有纳入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范围之内;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没有充分体现;缺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以至于有些单位和部门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理解,甚至提出由“分散腐败”变成“集中腐败”的疑问。所以克服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局限和缺陷,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约束机制,不论是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方面考虑,还是从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基本原则

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