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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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政府采购 (15)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当征得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构、采购人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分包合同。

三、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阶段划分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阶段划分因项目的不同而稍有差异,但按其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可分为验收准备阶段、验收实施阶段和验收报告形成阶段。

(一)验收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熟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项目编号、受理时间、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验收申请的递交时间、采购单位对申请验收所持的意见等事项。待条件成熟时,根据采购资料编制项目验收实施方案,方案的编制要规范、科学、可行,拟定的验收专家应符合项目要求,验收小组的组成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验收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预备会,就项目的基本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小组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验收预备会结束后,现场踏勘检查,逐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项目说明书等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并提出改正意见。

(三)验收报告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汇总验收意见,评定验收结论。在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就自己所负责的验收事项作汇报,分别交换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等。然后,根据验收小组各成员就项目验收的总体评价确定验收的格次,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即验收报告。

四、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1)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2)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作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3)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4)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5)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6)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木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8)验收时间的约定:①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②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9)验收结束后,验收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

五、采购项目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验收时间确定的合理性。验收时间的合理性是验收成功与否的前提,验收时间一般为项目完工,并经调试运行正常后一周内组织验收。验收时间确定的依据是验收申请和合同的有关规定,验收申请由供方提出,经需方同意并盖章后向验收组织方呈送。验收组织方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积极拟订验收实施方案,方案对验收时间的规定应当合理,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能违背客观事实,必须征得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所聘请技术专家等与验收有关的人员同意后方可确定,否则,须等条件成熟时再组织验收,绝不能单方确定,贸然验收。

(2)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的合法性。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因此,在确定验收小组的组成人员时,要慎之更慎,绝不能掉以轻心,给验收结果蒙上一层面纱,影响项目验收结果,损伤采购单位利益。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一般参照《政府采购法》对谈判和询价采购中,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规定确定,即: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供应商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若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则须有集中采购机构的代表参与。对复杂的项目同时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验收过程的简洁性。验收过程既不能复杂化,更不能流于形式,使验收失去实际意义。在验收时要根据职责分工正确把握,对关键性设备或工程核心部分要重点验收,详细查看,对整个项目影响不大的部分,只要符合基本规定和需方要求即可,不必过分强求,喧宾夺主,以保证验收时间和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计划完成各项验收任务。如多媒体网络教室技术工程中音箱及插线板的放置位置,部分制度上墙,终端机的放置形式等,则可简化其验收程序。

(4)验收结论的客观性。验收结论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供需双方的利益,若有半点虚假,则会使供需双方中的某一方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失,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声誉。因此,在综合评价验收结论时,要客观公正,既不能夸大事实,将验收结论黑白颠倒,也不能缩小事实,蒙混过关,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对项目的成功与失败作出中肯、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采购质量。

六、验收方案及验收报告的格式和应具备的条款

(一)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是对验收程序和具体验收事项所作的计划,其条款主要包括项目简介、验收时间、验收依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验收程序七项内容。按采购类别的不同可分为货物类验收方案和工程类验收方案。货物类验收方案较为简单,一般情况下可不形成书面文字,只做好准备即可;工程类项目则须以书面形式形成较为完备的验收方案。

(二)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是对整个项目验收情况所作出的最终评价,它是确定项目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分为货物类验收报告和工程类验收报告。在工程类验收报告中,根据工程的特征不同又可分为技术工程、装饰改造工程和土建工程等,由于其技术含量和施工程序不同,验收报告也不尽一致。因而.各类验收报告的格式和应具备的具体条款差异较大,但其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采购当事人基本信息、项目简介、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以及采购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的确认意见八项内容。

(1)货物类验收报告。这类验收报告较为简单,一般情况下由供需双方组织验收并以书面形式正式打印填写,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确认即可。

(2)工程类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验收报告较为复杂,须以书面形式正式打印填写。

总之,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是对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结果的检测和总结,也是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和所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最终评价和认定。如何搞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有健全的制度规定、科学合理的验收程序、富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还需要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的精心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以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在市场竞争机制的激励下,健康、全面地发展,从采购活动的最后环节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豆腐渣工程对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的危害。

七、完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对策

政府采购验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衡量供应商供货与服务质量好坏及能否履约成功的关键,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目标能否实现,也是关系到政府采购形象的大事。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支付价款的必要文件。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验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政府采购项目大部分依赖采购人实施验收,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现行的操作程序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有的真空地带。

纵观采购验收过程中的种种现象,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对验收工作不重视

“重招标、轻验收”,这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的普遍现象。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重点都放在招标环节,对供应商的履约环节不够重视,一招了之;在采供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就算完成了整个项目的操作程序,至于后期的执行阶段,就只能指望采供双方按照合同进行。

2.验收组织不认真

采购人组织验收敷衍了事,不懂技术,不懂得如何验收,走过场,验收手续不具备或不完备;验收程序简化,蜻蜓点水,走马观花,不认真对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不愿意付出费用邀请专业检测部门参与验收,更谈不上采用一定的质量检测手段或检测方法。

3.验收程序不规范

有些采购单位的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随意增补采购金额,甚至篡改中标合同的内容,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消极验收或验收不及时

目前还有少数单位对政府采购不理解,有的还有抵触情绪。当意向供应商没有中标后,对其他中标人吹毛求疵或者干脆不验收、消极验收,验收不及时,不能按时付款,严重挫伤了供应商的积极性,加大了寻租行为的发生。

5.验收过程不公开

验收时只是个别人说了算,具体验收人与使用者相互脱节,缺乏群众监督,最终出现质量问题后往政府采购中心一推了之,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6.验收责任不明确

没有中立的第三者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接收、查验制度。招标公司通常将大笔的采购业务承揽到手后,只负责代理招标工作。收取代理费用之后,也就不再管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物是否严格按采购合同交付。采购人大部分也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验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基本上也就不管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了。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二)原因剖析

1.采购人方面的原因

(1)采购人缺乏专业知识,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政府采购有依赖思想,在验收知识方面处于劣势。

(2)合谋权力设租寻租。借政府采购之名,行寻租之实,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由于我国正处于大量公有制企业向私有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的经济转轨时期,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寻租现象更是难以避免、防不胜防。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验收环节,尤其在采购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寻租现象。

2.供应商方面的原因

(1)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有些供应商抓住采购人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谓的“公家”的特点,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责任心不强、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验收监督等因素,甘愿冒险采取以次充好、变更内部设备、私改中标品牌与配置等方式,肆意破坏政府采购工作,欺骗采购人,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频繁用“糖衣炮弹”出击,并与当事人作幕后交易,损害国家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政府与采购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