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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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论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3)

首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建立完善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完善了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从而完善了整个国家机关的设置,这对党如何执政是有重大影响的。就是说,过去想改变执政方式,也没有这种机构设置(硬件),或者说,国家机构设置的完善使党走向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有了硬件依托和操作平台。其次,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全力进行的民主法治建设有关。人大常委会特别强调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特别强调法治,要求法言法语,这在地方乃至基层对民主法治氛围的培育发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再次,地方人大常委会从80年代中期起就对政府进行执法检查,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这无疑对党提出依法执政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后不久就提出了三位一体的经典经验,那就是人大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这三位一体的人大基本原则简直就是后来十六大中央提出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先声。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从多方面促进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更新,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催生了党的新的执政理念。

(五)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我国的人大制度登上了代议制发展史的新高

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确立,导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生了一次质的飞跃,使人大制度在整个代议制度发展史上登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开创了代议制的一个崭新形态。这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世界代议制度、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一个贡献。

代议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2世纪至13世纪的英国,是英国封建贵族和王权斗争的产物。经过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代议制的发展,形成了以三权分立(即议事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为基本形式的代议制度。这是代议制发展史的第一个形态,笔者曾仿照黑格尔的方式于2004年撰文详见席文启:《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优势》,载《理论动态》总第1645期,2004年8月30日出版。称之为历史的“正题”。这种形态的国家执政方式优点在于职责清晰,便于监督与制约,缺点是相互扯皮,效率不高。马克思在评判巴黎公社创造的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时,曾提出建立以议行合一为特征的新的代议制(或称人民代表制)形式,用把决定权和执行权、司法权统统集于一身的方式,解决相互扯皮、效率不高等弊端。这种设想,在巴黎公社只有几十天的实验,在苏维埃早期则得到了比较完全的实现。即一切权力归于苏维埃,苏维埃设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作为常设机关,设人民委员会作为它的执行机关,这个执行机关兼有议事、行政、司法权力,且人民委员多由执行委员兼任。这可以说是代议制的第二种形态,我曾称之为历史的“反题”,意思是第二种形态是第一种形态特征的反面。但是不久,这种形态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那就是决定和执行之间的职责不清,难以监督。于是有了苏维埃代议制的改良模式,即“上分下合”模式。也就是说,按1936年宪法规定,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层面,实行议行相对分开,即最高苏维埃设主席团为议事和立法机关,同时设部长会议作为行政机关,设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和监督机关。但在共和国层面以下,仍只设人民委员会作为议行合一的地方国家机关。我国1979年7月1日前实行的基本上是苏联1936年宪法的模式,即中央一层有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同时设立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但在地方,包括省、市、县各级则只设一个人民委员会,它既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行政机关,是一个主要以行政任务为主的带有议行合一性质的机关。

由于从1979年7月1日起,在我国县级以上统一设立了人大常委会,不但使得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得以完善,而且也使得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机关得以完善。这种完善不是一种简单的量变,而是有新质的产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质的飞跃。而且,正是由于这种飞跃,使得整个代议制发展史上产生了第三种形态,即“又统又分、统分结合,一统三分”的一种崭新形态,我称之为代议制发展历史上的“合题”。

这种形态,既不同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三权分立,也不同于马克思原初设想的苏维埃体制实行过的议行合一或上分下合的形态,而是既克服了三权分立形态的互相扯皮、效率不高,又克服了议行合一的职责不清、难以监督的双重弊端的统分结合的一种新形态。说其统,是因为它把一切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种人民的权力是整体不可分割的,不与任何人分享的。说其分,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把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分别授予政府(不再是带有议行合一性质的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这样,就既保证国家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清晰,不互相扯皮,又保证了其有较高效率和便于监督。所以说,它是代议制在其发展进程中既扬弃了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的弊端,又吸收了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优点的一种处于代议制发展史高端的崭新的代议制形态。这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代议制度的一个伟大创造,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伟大贡献。

这些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确立的伟大制度意义、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之所在。

三、关于进一步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些思考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建设问题上,当前还有些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一是我们有些同志对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认识还不够高;二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三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还有待改进和完善;四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我们进一步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认识

如上所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无论从哪方面说都意义重大。这里,还想从另一个角度说说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义问题。

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机关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在现阶段,可以说,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没有中国人民的一切权力。因此,党和国家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和任务。胡锦涛同志则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然,要坚持好、发展好和完善好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单纯是中央要做的事情,需要从上到下,全党、全国、全民的共同努力。这里,建设好或者说坚持完善发展好地方人大常委会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这一环解决不好,整体上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一句空话。可惜,目前我们一些同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远未到位。

其实,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意义重大,作用重大。至少可以列举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使人民更充分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权力的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设立它,是为了保证人民经常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这种经常性,既是指常委会比大会可以经常方便人民行使权力,也是指常委会有日常办事机构,可以不间断地帮助代表履行职务,可以不间断地听取人民声音,可以不间断地为常委会履职服务。由此可见,建设好这样一个人民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的重要。

第二,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到实处的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14项职权的第一条,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就是说,保障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首要职权。而且,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是把这项职权当成大事来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所想所说、所作所为,几乎都是与法的落实有关的。而且省级人大、省会市人大和较大的市人大还有立法权,更是保证有法可依的重要职权。由此可见,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正是依法治省、治市、治区、治县的可靠保证。

第三,建设好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最大限度调动本地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需要。我们知道,在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是没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之所以在制度上这样设计,目的就是为了更充分地调动本地人民管理本地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民把自己的聪明才智更充分地发挥出来,有效地投入和参与到管理国家各方面的大事中来,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我们就是这块土地的主人,我们自己在管理和建设着自己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