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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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关于民族问题的笔记(2)

隋唐五代时期,中国结束动乱,重新走向统一。在这时期,四周先后形成了许多大的少数民族。如东、西突厥,回纥,吐蕃,南诏,契丹,室韦等。唐朝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政策采取的基本上是羁縻州府制。如平定西突厥后,在西域设置安西都护府,为西域地区最高军事和行政机关,其下面还设有焉耆、龟兹、疏勒、于阗等都督府。安西后升作大都护府,下面设有北庭、金山两个二级都护府。总之,是大都护府-都护府(后改节度使)-都督府三级体制,有点类似于我们现在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体制。都护府是军政合一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招抚安置归附的各部族,维护统治秩序,镇压内部叛乱,对付外来侵扰,考察官员优劣等(而在汉族移民较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则仿照内地设置州、县)。在其他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也大体有这样的设置,只是官职系列、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如在云南设置云南安抚司,羁縻州府一方面由中央派遣官员担任,一方面对归附的部族首领保留原来酋长政治地位,不改变原来部落体系和政治体制,不触动原来经济结构,按部落大小设置州府县,任命酋长担任都护、都督、刺史、县令等。他们可以终身为官,并可世袭,但不得擅自称王,也不得自封官职,均需朝廷册封。一经册封即是朝廷官员,领有俸禄,统领部众,严守属国礼节,定期朝贡入质。羁縻州府可以保留军队,但须受朝廷管辖征调。在羁縻州府地区,不直接征收赋税,而由土长向朝廷进行象征性进贡,朝廷则给予丰厚赏赐。

宋朝是中原政权与周围少数民族政权并立的时代,北有辽国,后来又有金国,西有大夏,再西有高昌,南有大理,西南有原吐蕃分裂成的四个小国等。这些政权,有的向中原政权攻城掠地,有的则在一定程度上俯首称臣,最后均被蒙古铁骑所灭,进入元朝。宋朝在可能控制的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同样实行了羁縻州县制度,并且有所健全,也更为严密。如在广南西路,对当地部落,按种落大小,分为州、县和峒,峒约50余所。擢拔其首领,分别授以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等官职,给予印信,终身为官,世代承袭。这些首领,一方面是部落头领,从血缘角度发挥作用;一方面是朝廷命官,守疆土,听调遣。同时,朝廷又委派经略使、提举等汉官,对土官进行监控;并在战略要地驻军镇守。

元朝结束了唐以来的分裂局面,国家重新进入了统一。一般认为,蒙古族在族源上源于东胡系统,主体是东胡系室韦诸部中的蒙古部和塔塔儿部,核心是蒙古部。但蒙古民族成分也不是单一的,而是长期吸收了活动于大漠南北的许多民族成分而形成的,包括匈奴、突厥、乌桓、鲜卑、契丹等。公元九世纪,大批蒙古先民来到蒙古高原,他们属于大小不一、经济水平不同的一百多个氏族部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部落组织的血缘纽带关系逐渐松散,各个部落之间为财产、人口不断混战。在混战中,氏族界限打破。成吉思汗进行的统一战争又加速了部族之间的混杂融合。大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实行千户制,将所有人口按照地域分为95个千户,多数千户是由不同部族的人混合组成的,千户既是基本军事单位又是基本行政单位。这样,原有的氏族组织彻底瓦解,新的蒙古民族形成。他们逐渐有了共同的地域(蒙古高原),有了共同的经济(游牧生活),有了共同的语言(迭儿列斤蒙古部落方言),共同的心理素质,也就形成了我们都是蒙古人的概念。其实,这个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华夏民族形成过程的缩影。

元朝与其他边境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好的。这可能与它本身是少数民族,没有华夷之偏见,能够平等对待其他少数民族有关。以后清朝处理这个问题也比较好,也应与此有关。元朝在前代实行羁縻政策的基础上有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除将兵镇边外,还设立行省,在政治上与内地划一。同时,在西南民族地区,又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土官,以确保有效统治。在元朝设立的10个行省中,岭北、辽阳、甘肃、云南、湖广等均为少数民族地区,行省下设路、府,直至基层。这一措施无疑是一个伴随着痛苦的艰难过程,但也确实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的治理。元朝在进行武力征伐的同时也实行诏谕招抚的另一手,这在西南地区最为典型。为减少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冲突,又能进行有效控制,在最初用了一段流官后改用当地民族上层为官,统称为土官。此法从任用丽江麦氏、大理段氏开始,后遍及云南、湖广、四川,成为元政权在当地的基础。土官系列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这是土司系列,基本是元朝创立的土司制度);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这是土官系列);还有土巡检、土千户、土酋吏等基层官员。土官的职责是维护当地秩序、征收赋税、到京朝觐、服从征调等。土官也允许世袭。元代实行的土官制度比较秦汉以来的羁縻制度,一方面对土官管理上更加严格,一方面又对其权势加以限制。但比起对流官来,还是相对松一些,有罪时常“罚而不废”。土官在历史上是起了作用的,终元一朝,在边境民族地区没有发生过独立称王的政权。元朝还使用乡兵,建立驿传,实行屯田。

元朝时期与西藏签订了归顺协议。公元1247年,阔端与萨班在凉州就此取得一致,萨班写信昭告全藏归顺蒙古,从此西藏正式并入中国版图。元朝为治理西藏,在宣政院下设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管理四川部分藏区和整个西藏。忽必烈是把西藏作为一个行省来治理的,萨班的侄子八思巴被委以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权力。忽必烈还派遣官员入藏清查户口、设置“甲姆”(驿站,兼有行政职能)。八思巴推荐设立的行政长官均须由皇帝任命,萨迦地方政府没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自由。也就是说,西藏不是独立的一国,而是整个大元帝国的一个部分、一个省。

明朝在西南、中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了元代的土官、土司制度,并更加完善。土官、土司制度源于汉唐以来的羁縻制度,但在不同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分别采用。凡接近内地、汉人较多、经济相对发展的地区,设置土官,使之逐步与内地趋于一致。而沿边汉人较少、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则设置土司区。土官区设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归吏部管理;土司区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归兵部管理。土官土司均给印信,准予世袭,并有等级、承袭、考核、惩罚、贡赋制度。这就把土官、土司在制度上区别开来了。这是一个进步。此外,还伴有卫所和屯田制度。

对于明朝来说,土官、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在统治之初,为了不使少数民族分裂出去,使用这种办法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但明朝统治者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以汉族文化积极施加影响,而当统治稳固或逐渐与内地达到一致时,则实行改土归流。正如刘文征在《天启滇志》卷三十《土司官氏》中所说:“施羁縻于夷狄,非络首穿鼻之术,盖授之爵赏,被之章服,俾自为治,而用夏之变与焉。”在明朝中期以前,土官、土司制度在维护统一、稳定边疆、发展经济方面是起了重要作用的,特别是各类各级土官皆由中央任命,比起汉唐宋均是一个进步。而且,土司土官为了承袭职务,还得学习汉文化。在实行土司土官制度的同时,明朝还采取驻军屯田、夷汉参用、流土相间等措施,以为限制和防范。这些,也是为最终改土归流创造条件。

最先实行改土归流的是湖广。从1413年始在以后三年中,废宣慰司,改安抚司,再改州;初时仍以土官为州长,很快改流官。但州府以下,仍参用土官。1436-1505年,明朝在有条件的地方大规模改土归流,贵州、云南、广西能改尽改。

朱元璋在河州(元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驻地)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下辖乌斯藏、朵甘、与河州三卫,管理整个藏区。不久,升朵甘、乌斯藏为行都指挥使司。朵即安多,今甘肃、青海藏区;甘即康,今四川甘孜、西藏昌都一带;乌斯藏相当于今拉萨、日喀则、山南、阿里和拉达克地区。明朝还给予喇嘛各教派领袖人物各种头衔、封号,如法王、国师等。明朝与藏族关系是比较好的。

清代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空前巩固和发展的时期,而且地域辽阔。生活在这一地域内的中国各个民族,此时都已成为稳定的民族共同体。国家的空前统一,促进了各民族的交流和发展。同元朝一样,清朝也较好地处理了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有许多创造性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