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
12032500000017

第17章 政风收入管理(2)

4.税收对投资的影响。税收对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企业所得税通过影响投资的边际成本影响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是投资税收抵免;第二,公司所得税可以通过改变公司的财务结构,影响公司的融资成本和投资决策;第三,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本结构而影响投资决策;第四,对投资中的技术进步产生影响。

(第二节政府税收收入

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取得收入,首先表现为政府拥有课税权。税收收入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社会成员收取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是征收面最广、收入来源最稳定可靠的一种收入形式,也是国家最主要的收入形式。

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体现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的特殊分配,同国家取得公共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税收三性”。

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所谓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征收的,并非是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谓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标准,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固定性是政府公共收入的需要,它既包括在征收时间上的连续性,也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定性。“税收三性”是政府税收区别于其他政府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也是鉴别一种公共收入是不是税收的基本尺度。

一、税收构成要素

税收是由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和纳税环节等要素构成。

(一)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即税收对象或税收客体,也就是说对什么东西征税。

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指税收的最终出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但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不同,如财产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而税源则往往是纳税人的收入。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是以个人身份承担纳税义务的普通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与纳税人相关的两个概念。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组织或个人,它与纳税人有时不一致;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税款义务的组织,税务机关按规定向其支付代扣手续费。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的中心环节,其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负。它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比例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课税对象数量为等比关系,即对同一个课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寡只规定一个税率,具有计算简单、征收容易和鼓励先进等优点,其缺点是具有累退性质,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

累进税率是指随课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征收比例的税率,即按照课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其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课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其优缺点与比例税率恰恰相反。

定额税率即固定税率,是指按照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它又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级定额税率三种。其优点是计算简单、易于征收,缺点是税负不合理,只适用于特殊税种。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对运动中的课税对象,选定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一般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流转过程一般分为生产、批发和零售三道环节。一个税种只在其中的一个环节征税的叫“一次课征制”,如消费税;在两个环节征税的“而次课征制”;在各个环节都征税叫“多次课征制”或“道道征税”,如增值税。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是税收固定性特征的重要体现。纳税期限有两个含义:一是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多少逐户核定;二是交纳税款的期限,一般规定按1个月结算纳税的,税款应在期满后7天内缴纳,其余的在结算期满5天内缴纳。

(六)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某些特定目标而在税法中对某些特定情形所给予的照顾和激励。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按照优惠目的,可分为照顾性优惠(如困难性优惠和社会性优惠)和激励性优惠(如对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优惠等);按照区域标准的地区优惠,如特区优惠等;按照行业标准的行业优惠,即对特定产业的优惠;按照课税对象不同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所给予的优惠,如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等。

二、税收制度

对税收制度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也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根据和工作规程,它包括税收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管理体制和其他税收办法等。另一种理解认为,税收制度是国家按照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搭配。一般而言,税收制度是指后一种含义。

关于税收制度历史上有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种主张,前者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应该由一个或少数几个税种组成,如单一的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后者认为,国家税收制度应由多个税类多个税种组成,它们可以互相搭配、相辅相成地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复合税收制度。

(一)税制结构与税制模式

1.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税制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不同税类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层次是同一税类内部和不同税类的各个税种之间的联结关系;第三层次是各个税制要素的组合关系。

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受多种因素制约。首先,经济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最基本因素。发达国家经济水平高,具备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不具备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其次,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是影响税制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简化税制,如我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就实行此种税制。经济结构包括所有制结构、行业结构、产业结构、部门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这些结构对税制结构有决定性作用,如以工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必然以工业为主要征收对象;经济特区、边远贫困地区同普通地区的税收就有较大差别。

第三,国家政策对税收制度设计有重大影响。国家政策包括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等,这些政策都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入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不同国家侧重点也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

所得税既可以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也可以作为实现公平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迅速发展本国经济,这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第四,社会经济综合管理水平也影响税制。管理水平越高,税收制度越能得到贯彻执行。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2.税制结构类型。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税制结构类型。按照税种数量划分,有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种。顾名思义,单一税制是指由一种税收构成的税制形式;复合税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税种构成的税制形式。现在世界各国都实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可划分为不同的结构类型。划分的标志就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其特征是同一征税权主体设置的税种中收入比重最高,主体税种决定一个税制结构的性质和主要功能。一般说来,税种可分为所得税、商品税(包括全值流转税和增值税)、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遗产赠与税等)、行为税四大类。这些税种中,有的可充当主体税种,有的则永远只能充当辅助税种。税收发展的历史表明,只有一般财产税、所得税和多阶段课征的流转税、关税以及增值税才能充当主体税种,这是由这些税种的性质决定的。从理论上讲,一个复合税制结构中可只有一个主体税种,也可有两个、三个甚至多个主体税种,因此,复合税制结构类型可划分为单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双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多种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就单主体税的税制结构看,有个人所得税(含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法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全值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此外,如果按照不同税种在税制中的作用,可以分为财政型、经济调节主导型和财政经济并重型结构;若按照税制管理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税制结构。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二)税制模式

1.税制模式的种类。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1)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这种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和法人(企业)所得税是重要税种,并占全部税收收入中的主要部分,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主要通过所得税来实现,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实行这一模式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特点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公司所得税。

这种税制结构的优点是:第一,能够体现和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所得,即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净收益,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可控制税源,因此其对收入调节更为直接有效。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虽然就社会保障税征收本身而言,对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不大,但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即对低收入者多支付、高收入者少支付,可实现社会成员间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第二,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当经济过热、需求过旺时,由于所得税的累进性,其增长速度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会抑制需求;相反,在经济衰退,需求不足时,所得税可自动减税,起到刺激需求的效应。同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周期,通过对税率的调整和变动,可调节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第三,该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稳定可靠。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所得税的税源也日益扩大。而且可通过提高或降低税率使收入适应财政支出需要。

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贯彻税收原则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对经济效率产生损害。这是因为税率高,档次多,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应税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后,再增加劳动或投资,其增加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就会提高。如对一个纳税人来说,每增加1元的收入适用的税率为60%,这意味着他所增加的1元收入中有0.6元要缴税。因此,从税收因素考虑,纳税人就会选择休闲、消费,而不是选择劳动、储蓄和投资。边际税率越高,消极影响越明显,因为劳动越多、投资越多、收入越高的税收负担越重。从而会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第二,征收管理上比较复杂、征收成本较高。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经过复杂的计算后得出的,而且要加以核实,所以征收管理相对困难。其征税成本居各税之首。第三,实践中受到征管可行性的制约,也难以彻底实现公平,因为所得的计算和费用扣除难以做到绝对合理。所得在表现形式上有货币所得和实物所得之分,税收的公平要求对不同表现形式所得同等征税。但实践中很难对非货币所得实施征税。这只能用财产税和选择性商品税加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