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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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监督运行机制的整合与优化(3)

司法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制度保障。如果因为进行了党的纪律处分,而不追究法律责任,必然有失公正。公正司法,才能使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民众守法蔚成风气。倘若司法不公,纵然有好的法律只能徒有空文或被曲解滥用,守法也将不再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正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憎恶和对司法公正的渴求,成为引发和推动司法改革的社会动力。

党的纪检监督还需与行政监察建立制度性的联系。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促,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督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纪律,协调各级政府机关及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防止行政管理中的偏差和失误,督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促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行政监督制度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起着保证作用。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凭借国家法定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行政机关拥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限,国家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管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整个国家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滥用权力,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就必须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形成系统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行政监督制度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忠于职守、为政清廉起着保障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他们手中掌握着国家的财力、物力、人力,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只有加强行政监督,严格行政纪律,才能清除政府机关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保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树立和巩固良好的政风,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监督制度对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起着保证和促进作用。行政监督系统是现代化的科学的行政体系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系统是否强有力,是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功能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科学化、民主化并达到预期目标的有力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行政管理活动实际上是一个立法、用法的过程,行政监督既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又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进行检查、督促的必要手段。加强行政监督,能有力地督促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法制化建设。

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察和督导活动。其中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各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的,所实施的监督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就是对其在行政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为了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预防、补救、改进作用,在行政监督中必须坚持经常性原则、广泛性原则、公开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时效性原则。

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备化,从客观上说,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回应,因此,从范围上说,行政监督的范围更加广泛。政府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是这种监督的基础。政府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主要包括一般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与此同时,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可以更加有效地实施行政的专业化监督,能够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实行全面性监督,同样,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亦属于专业性监督,主要是对各行政机关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强化。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撤销职务以下的行政处分权。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查经国务院任命和经地方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其次,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最重要的一种专业监督,由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以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为依据。检查政府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监督政府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弊端和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最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面临新的考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这种双向的监督,需要在新的形势下拓新。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采取工作检查、工作指导、工作汇报、工作考核、专案调查等多种方式实行经常性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最直接、最有力的监督,因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服从的关系,上级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的、经济的、组织的手段,实现迅速有效的监督,保证国家行政活动统一有序进行。下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检举揭发上级违法乱纪行为。

加强行政监督是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对改革开放总方针的贯彻执行起着保障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监督对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起着促进作用;加强行政监督对铲除官僚主义,提高效率大有益处。

行政监察是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系统中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的行政监督。它是依据国家宪法设立的,具有国家赋予的专门监察权力。行政监察作为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对行政权的监察监督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监督机制与国家机关监督机制的互动

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应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制定出规范的运行程序和明确的工作规则。设置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才能确保公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开、透明,保障权力运行的理性化、合规则和高效能。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凡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均应规定严密的运行程序;政府机构应围绕运行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与业务性质,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要细化到机构的每个基层单元,使进人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一位行政人员均能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规则,顺利地进人工作角色和工作状态;运行程序一经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要无条件遵循。

规范、严密的运行程序是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标志。为建立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当务之急是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在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作出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时间上相衔接、在功能上相协同。

(一)党派监督制度的有益补充

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参政,就是参加国家政权,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其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参与大政方针和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共处于执政党的地位,因此,各民主党派对执政的中共发挥监督作用,对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

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及其所联系的那一部分劳动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和原工商业者,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其中有不少是各方面的专家,他们比较熟悉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实行多党合作与监督,可以对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对行政决策和政策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人士对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多方面。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向中共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发表批评、意见和建议;在政协会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可以就各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还可以通过视察、举报、调查与检查活动以及提交提案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有关会议、活动,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批评,同时还可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参加国家监察部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工作。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监督。

加强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

首先,监督客体正确对待民主监督。

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看待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反对腐败,端正党风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弘扬正气,化解矛盾,理顺关系,维护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推动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解决民主监督的制度问题是一个带根本性、长期性、全面性的问题。党政机关应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根据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民主监督的论述和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的精神,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的基础上,经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加强对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确立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途径及有关要求,不断推进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

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一是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采取各种途径和方法经常保持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拓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知情渠道。二是要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干部队伍的建设,把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拔到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岗位上,扩大特约人员队伍。拓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安排渠道,积极推荐思想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加人民主党派,为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要帮助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排忧解难,解决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交通工具、费用等问题,对民主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帮助他们与人大的法律监督,党内的纪律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及时沟通,使问题及早解决,以激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其次,监督主体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民主党派要切实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搞好民主监督,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主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民主监督是党和人民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二是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监督既是我国的政治制度赋予的重要职责,增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提高主体自身素质,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在民主监督实践中民主监督要追求实效取决于三个重要因素:一是要有胆,二是要有识,三是要有艺。这三个很好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所谓胆的问题,就是敢不敢讲有没有胆量讲的问题。这个问题取决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境界的高低,思想境界的高低又取决于理论学习与实践的结合。要善于抓住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超越自我,从个人的患得患失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能,敢于为民族的振兴和人民利益讲真话讲实话。所谓识的问题就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是否切中时弊,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问题。要把了解和掌握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同本地区、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同本人正在进行的工作结合起来,使自己所提的意见讲到点子上,批评在要害处,建议切实可行,充分地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所谓艺的问题就是在实施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多讲究艺术讲究方式、方法的问题。

第三,建立相应的监督主体约束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