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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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改革司法体制强化司法监督功能(1)

在国家监督制度中司法监督是各项监督制度的最后屏障,司法监督作用真正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被监督,克服司法腐败。必须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司法监督的重要作用。

(第一节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呼唤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查阅近些年的大案要案并加以归纳,便不难发现,在涉案者当中,有相当比例是司法机关的要员,从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公安局长、市政法委书记到普通的司法人员,他们本应成为法律的忠诚卫士,却面对着神圣庄严的国徽,公然触犯法律!

一、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

1.政法高官贪赃枉法。司法人员尤其是那些司法高官贪赃枉法,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收受贿赂339万余元。田凤歧曾帮助沈阳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取得了省高法办公大楼的工程设计合同,仅此一项就收受贿赂42万元。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身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却利用职务之便,对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进行干预,并多次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864万多元。其中,收受原厦门远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应赖昌星要求,干预海南边防部门对“奥林匹克勇士”

号油轮违法进口3.2万吨柴油一案的查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伙同其儿子收受贿赂868万元人民币,252万元港币及贵重物品,总计折合人民币1187万多元。麦曾经受一建筑公司的请托,在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公司与另一单位经济纠纷案件时发表有利于该公司的意见,从中收受贿赂40万港币及大量贵重物品。

麦崇楷道德败坏,经下级法院一领导安排嫖娼并付嫖资。在率考察团访问美国期间,带全团成员观看淫秽电影。上述政法高官的腐败行为,对政法队伍建设起到了巨大的负面作用,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败坏了政法机关的声誉。

2.司法人员包庇、纵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震惊全国的沈阳刘勇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当时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包庇、纵容具有黑社会性质团伙的案件。无独有偶,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公安局原副局长在家益也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家益为不法分子周寿南等在百色市开设赌场充当保护伞,收受贿赂20余万人民币和部分物品,致使以周为首的犯罪团伙有恃无恐,疯狂进行敲诈勒索、暴力逼债等犯罪活动,致死群众2人,打伤67人,在百色市横行4年之久才因上级司法机关介入而受到制裁。更有甚者,河南平顶山市政法委原书记李长河竟雇用凶手伤害举报人。李长河为报复向有关部门举报自己违法违纪问题的吕某,雇人到吕某家中行凶,致使吕某受重伤,吕某妻子死亡。这种猖狂破坏法制的罪行令人民群众发指。

3.地方保护严重,不同地域的司法机关画地为牢各自为政,导致司法秩序紊乱。

河北的法官被山东人扣作人质,当地司法机关佯装不知。原来,扣人者先被河北方法官扣作人质,该地警察参与非法绑架。“事出有因”,导致“以牙还牙”。1997年12月30日,河北省高邑县法院审判员郭建朝、李占国二人风尘仆仆地赶至山东省蓬莱市,给该市徐家集镇人氏徐志堂送达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书,不料竞被扣作“人质”达9天之久,以致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过了新年!实施这起非法拘禁“人质”的主角为徐志堂,扣押地点则为徐家大院。此前,高邑县法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耿振义、耿俊杰二人诉徐志堂债务纠纷一案。尽管法院已将有关法律文书邮寄给徐,但原件均被拒收退回。

无奈之下,高邑法院只好派人亲自送达,不曾想竟被扣作“人质”。这起人质大战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也使得不同地域之间的国家司法机关本应相互协作严格执法的法制原则荡然无存,代之以各自为政,司法山头的背后隐藏的依然是个别司法人员的政治、经济等各种利益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对峙。

4.特权思想严重,野蛮执法和司法,严重侵犯人权。司法腐败甚至侵害国家机关官员的基本人身权益,如山西省长治市某县副县长和县人大副主任涉嫌经济犯罪,被列为“反腐败要案”,没查出所谓的“腐败”证据,理应无罪释放。然而此案检察机关一错再错不侦不诉,拖了整整4年。野蛮执法对于普通百姓权利的侵害更为严重。据《法制日报》披露的消息,1998年2月4日下午,新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队长商泽林和民警许辉发现县水利局下岗职工陈双喜载客的人力三轮车没有车牌,即要扣押陈的三轮车。将陈强行推上巡逻车,带至中队租用的办公处,许辉在讯问过程中对陈进行殴打。陈双喜不堪忍受,于下午15时30分左右撞破值班室玻璃,冲出窗外后摔下二楼阳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月17日湖北省新洲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队长商泽林和民警许辉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据1998年7月7日《羊城晚报》一则消息,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劳兴华,因酗酒滋事,延误航班,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有关部门决定免去其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职务,并予以辞退。据《齐鲁晚报》载文,河北容城县法院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完成“创收”指标,将不属本院管辖的案子“变通”立案,带人跨省抓人质,致使人质途中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这起恶性事件在河北省领导的重视下得到了严肃处理。容城县法院下达“创收”指标的做法被制止。

5.维护法律尊严和秩序的司法机关连环腐败,司法链条锈蚀,群体腐败动摇法制长堤。汉中14名干警收贿4.7万;连云港检察官与法院院长被同一女人拉下马;鄄城看守人员与法官为犯罪嫌疑人策划串供、翻供……陕西省汉中市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城固县多名政法干警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串案。此案涉及违法违纪人员17人,其中公安干警8人、检察院干警3人,法院干警3人。是一起典型的司法群体腐败案件。案件牵动着两三个独立办案的执法机关,在某个环节上出现了偏差,相互制约的其他环节理应及时监督和纠正。然而,由于客观上存在着执法链条连环锈蚀的因素,导致多个办案环节的数名干警违法乱纪的群蛀现象时有发生。群体腐败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其结果是导致国家的司法体制失灵:

二、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

政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和执法大权,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腐败在政法机关内部滋生蔓延,最容易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腐败是以直接损害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必定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最终势必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导致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原因中首先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能保障,在司法活动中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压力,从而扭曲了国家法律;其次是法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包括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执行不力或不到位,致使许多司法活动失去了监督,而没有监督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第三是有些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致使国家的司法权力被为我所用,各取所需,受到私利影响的司法活动很难保证公正和效率;第四是国家长期以来缺乏法治传统,对法治重视的程度不够,从公民到高官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都存在问题。司法腐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在国家监督制度中司法制度是各项监督法律制度的最后屏障,这当中也包含着司法制度本身的被监督。要保证国家已有的监督制度能够真正运作,就必须完善现行的司法制度,近期尤其是要改革司法制度以充分发挥其监督法律实施的功能。为了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发挥司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弥合纠纷、化解矛盾、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就必须对国家现行的司法体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改革。

三、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

近些年来,为了铲除司法腐败的毒瘤,加之社会转型期中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各种改革措施不断地推出。自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分别出台了<人民法院、检察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先后进行了机关机构改革、厅级干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高级法官、检察官等重大改革,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选任审判长或主诉检察官以及检务公开、审判回避等一系列改革。虽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毋庸讳言,与政府机构改革、国企改革等其他重大改革相比,司法改革还缺乏力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立案难、判决难(指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近年来庭审方式引进“抗辩制”,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上的“非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决策过程的更加透明和开放,一直到“一教育三整顿”和地方与专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引咎辞职规定等等。

此外,人大更以强化对司法机关监督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案监督制度”等改革措施。废除囚笼式被告席也是一项。2001年5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

(第二节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保证司法公正的目标,有必要溯及法和司法公正的基本涵义。

一、法及司法权

在汉语中司法的“司”是掌管、执掌的意思。中国古代有许多的官职都是以“司”为名。“司法”乃掌管法律事务。中国古代的司法权包括了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政权。到了近代,清朝末年搞“变法修律”,学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才在法律中明确了司法权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司法权”的提法,而是规定了审判权、检察权。理论上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权包括两部分,一是审判权、二是检察权。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西方,司法权的概念出现于公元前。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一书中便提出了“司法权”的概念。两千多年以后,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正式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国家权力一分为三,三权之一便是司法权。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司法权主要指审判权,检察机关多依附于法院。

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纷争所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具有法律权威的审理和裁判,简言之,司法权最终就是一种国家裁判权。

司法权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权力,直接决定或者影响着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

在当代,司法活动以其独有的特征在国家处理各种纠纷争端过程中起着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然而,司法活动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又是什么呢?司法活动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其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裁判,其终极的价值取向是这种裁判的公正性。就是说一个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就是用司法的手段尽可能最终公正地处理社会上各种纠纷或争端,维护社会秩序。尽管这种公正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段会表现出许多差异。

二、司法公正

公正,又称为正义,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系由JUS一词演绎而来。从词源学上说,它具有正当、平等、不偏不倚的含义。罗马法学家在《法学总论》中称:“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在此,罗尔斯充分强调了正义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具有的重要意义。无疑,司法是社会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正义性对于客观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公正的要求,在人类历史上始终存在,并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概念之一。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正的问题,产生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理论。“什么是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社会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哲学、政治学、法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正问题。